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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疑问与解答(一)~(五)针对《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实施过程以来人民来信及从业人员反馈的问题,《规范》编制组进行整理、归纳,并甄选了其中重要的典型问题进行解答和剖析,以期广大读者能对《规范》有更全面细致的理解,促进《规范》的正确执行。以下问题均已收录于《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实施指南》中,可在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及建工出版社、中国建筑在线购买。1.某工程项目于2015年6月1日开工,开工后一直执行的是《规范》GB50204-2002(2011版)。《规范》2015版于9月1日开始实施。请问我项目是否需要从9月开始全部更换执行《规范》2015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第705号公告,公告全文如下:现批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4-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2、5.2.1、5.2.3、5.5.1、6.2.1、6.3.1、6.4.2、7.2.1、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从公告中可明确四个事项。一是新标准的名称和代号;二是标准的实施起始日期;三是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四是原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同时废止。公告规定,新标准实施的同时废止旧标准,然而工程的实施可能跨越了新、旧标准两个有效实施期。因此,会出现旧标准有效实施期内开工的项目在新标准实施后适用《规范》哪个版本的问题。根据以往惯例,并遵照同一工程项目应遵循一个标准的原则,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其适用的标准,即:新工程适用新标准,旧工程适用旧标准,以开工证为准。也就是说,新标准实施前获取开工证的项目可适用旧标准,新标准实施后取得开工证的项目适用新标准。当然,实际工程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实际工程中可在不违反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确定。此外,应说明的是,标准的适用问题并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到建设行政管理问题,因此,标准的适用问题的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规范》第3.0.8条在工程应用中如何实施?3.0.8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现举工程案例如下:同一施工单位施工的2个单位工程,同一混凝土公司生产的同一批C30混凝土分别用于1#楼和门卫室。门卫室混凝土用量为9m3,1#楼190m3。此时,可将1#楼和门卫室共199m3混凝土作为一个检验批抽取2组混凝土试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结果作为门卫室和1#楼的混凝土强度检验记录。3.混凝土缺陷返工、返修后,重新检查验收时的范围可否只限于缺陷部位?《规范》第10.2.2条中规定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应重新进行验收。一般情况下,其范围仅限于返工、返修的部位。当返工、返修对其他部位有影响时,重新检查验收部位应包括受影响的部位。4.本次规范修订为什么不再保留模板工程拆除作为验收的内容?《规范》取消了模板工程拆除的相关验收内容,主要理由如下:(1)模板拆除通常在结构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进行,此时结构已经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2)模板拆除的要求在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中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拆除顺序、侧模和底模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多层支模拆除、模板及支架材料的传递、堆放、清理、运输等技术要求。应注意,尽管未将模板拆除的内容作为验收项目,但《规范》第4.1.3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模板及支架的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的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5.哪些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哪些类型的模板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所有模板工程均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这是住房城乡建设部管理文件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已经成为目前我国模板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规范》第4.1.1条明确规定:“模板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502-2009第5.5.1条规定:“单位工程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施工方案。”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903-2013第3.0.1条规定:“市政工程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应形成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模板工程被列入其中。依据上述标准和文件的要求,以及考虑到编制施工方案对于施工单位控制模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规范要求所有模板工程均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对于一项具体工程而言,其模板工程的规模、技术难度、危险性和施工条件均不同于其他工程,即每项工程的模板及支架都具有不同的工程特点,因此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不能抄袭照搬。不应仅凭施工经验、主观臆断、粗略估算或照搬其它项目模板工程的参数和做法进行模板安装施工。对于普通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通常应由施工项目部组织编制,经施工单位内部审查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批准,然后依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模板安装施工。《规范》要求对于爬升式、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三类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爬升式模板工程是指滑模、爬模等在施工现场完成制作、组装并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整体液压提升的模板系统。工具式模板工程是指在施工中能够整体装拆、多次周转、重复使用的一体化模板,如台模等。高大模板是指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的模板工程:支模高度超过8m;支模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2;施工线荷载超过20kN/m。这4个条件,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规定。该文件不仅明确给出了高大模板的定义,而且对施工单位怎样组织技术论证,怎样进一步完善落实施工方案,以及从安全角度如何实施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场施工中应遵照执行。综上所述,所有模板工程均应编制施工方案,爬升式、工具式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支架工程三类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应进行论证。6.模板支架的“整体稳固性”是什么意思?与上一版规范中所说的“稳定性”要求有何不同?《规范》第4.1.2条要求“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整体稳固性的概念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系指结构在遭遇偶然事件时(火灾、爆炸、人为破坏或失误等),结构仅产生局部损坏而不致出现与起因不相称的整体性破坏。《规范》所要求的模板及支架的整体稳固性,系指模板系统在遭遇不利施工荷载时,或出现某些构造不合理,或发生局部支撑杆件损坏、缺失等情况时,不能因这些局部原因造成大范围失稳、破坏,进而造成模板及支架工程整体坍塌。例如,整体式模板支架不应因部分扫地杆缺失,少数承压杆件的长细比过大失稳等原因,进而造成模板及支架工程的整体坍塌。即:稳固性强调结构在偶然作用或局部缺陷引起的破坏应限定在有限的范围,也就是要求结构具有较好的皮实性;而稳定性是指结构在外荷载作用下不发生失稳破坏的能力。7.模板及支架材料如何进场验收?《规范》第4.2.1条要求“模板及支架用材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和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据此对模板及支架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具体验收可分两类:一类是模板材料的技术指标,主要指模板、支架及构配件的材质、规格、构造、力学性能等;另一类是模板材料的外观、尺寸、损坏情况等。模板材料特别是支架材料的进场验收一直是一个难题。不仅因为模板及支架材料种类繁多,其规格尺寸、材质和力学性能等各异,更是因为其周转重复使用,容易出现损坏、混批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轻则给模板及支架的质量、安全留下隐患,重则可能酿成事故。现实中模板及支架材料的制作、租赁、周转等情况比较复杂,既有新出厂的,也有经多次周转使用过的,有时还可能遇到新旧材料混批的情况。支架材料中的钢管、连接件等情况更为复杂,有些甚至在出厂时就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如某些支架钢管的壁厚。针对上述情况,规范做出了两项规定:第一项是要求模板及支架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等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项是进场时应抽样检验模板及支架材料的外观、规格和尺寸。执行第一项规定,主要采取核查其质量证明文件的方法来予以确认。执行中应对随材料提供的所有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核查。对于租赁使用的材料,其质量证明文件还应包括出租单位资质、信用等内容。当发现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进一步检验的措施。全数核查质量证明文件,目的是证实模板及支架所用材料的技术指标符合标准和施工方案的规定。执行第二项规定,则应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场时对模板及支架的外观、规格、尺寸、损坏情况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时的划批、抽样率等应按照各项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对实物的外观、规格、尺寸进行抽样检验,目的是验证模板及支架所用材料外观质量合格,并与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一致。采用抽样检验而不是全数检验的方法,主要是考虑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条的外观、规格、尺寸检查包括模板的厚度、平整度,支架杆件的直径、壁厚、外观、防腐处理,连接件的规格、尺寸、重量、外观缺陷等,实施时可根据检验对象的特点对检验项目进行补充或调整。当抽样检验发现有问题时,应加大抽样率(直至全数检验)以及进一步抽查力学性能等技术指标。当不符合要求时,应由施工、监理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处理意见,包括退场、进一步检验或采取相关技术措施进行处理等。8.模板及支架安装质量的验收依据主要有哪些?模板及支架安装质量的验收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另一个是还要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之所以将施工方案列为模板及支架验收的判定依据之一,是因为相关标准的规定大多数是通用要求和基本要求,而结合工程特点的具体要求,通常写在施工方案之中。例如当土层上支摸时,土的压实系数就需要由施工方案根据土力学试验确定并给出。因为每个工程的土质不同,国家标准中对此无法做出统一规定。施工方案经过了施工单位内部审查和监理单位的审批,可以作为模板及支架安装质量验收的依据之一。此外,如果遇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没有明确给出检验要求,或给出的验收要求在本工程上实施有困难时,也应在施工方案中对验收要求加以补充和细化。实际上,施工方案与国家现行标准是一致的,不应把两者对立起来,而应把施工方案看作是国家标准的延伸和细化。9.模板立柱下是否必须设置垫板?支承在混凝土楼层上的立柱是否可以不必设置垫板?《规范》规定在土层上支模时,立杆下应一律设置垫板。其他情况是否需要设置垫板,应由施工方案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编制施工方案时应注意,当支撑面的混凝土实际强度较低时,为防止楼面混凝土破损,也应设置垫板。当竖杆下部设有底座时,根据底座的情况可视为设置了垫板。即使设置了垫板,还应检查垫板的设置状况是否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垫板的面积是否足够分散竖杆压力,垫板是否中心承载,竖杆与垫板是否顶紧,支撑在通长垫板上的竖杆受力是否均匀等。10.《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中,为什么有的数值有正负号,有的数值却没有正负号?两者的要求有何不同?规范对允许偏差的数值规定,有带正负号和不带正负号两种。带有正负号的允许偏差表示该偏差有方向性要求,即该偏差除了数值
本文标题: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疑问与解答(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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