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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佟亚丽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各位学员好,今天我们大家一起学习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相关内容。公务员既承当着国家的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又承担着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的载体。公务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政府的服务能力和党的执政能力。其素质和公务员能力如何不仅决定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国家的管理水平,而且直接体现着政府的本质和效能,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社会能否和谐发展,人民能否安居乐业。因此,正视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状态,有意识、有目的、有步骤的提高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是现阶段乃至长远时期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课程分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公务员的范围及其能力要求;第二个部分,公务员服务的概念与政府责任;第三个部分,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的内涵与构成要素;第四个部分,加强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能力建设。2一、公务员的范围及其能力要求(一)公务员的范围首先,第一部分,公务员的范围及能力要求。第一,公务员的范围。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效能。根据宪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6年的1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有如下的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从这种界定来看,只有符合全部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才被成为公务员。这三个条件分别是:第一,履行公职;第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第三,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按照这种理解以下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都是公务员。第一是各级中国共产党机关,第二是各级人大机关,第三是各级政协机关,第四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五是各级人民法院,第六是各级人民检察院,第七是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及部分社团机关。我国的公务员的范围有如下的特点:第一,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公务员,但是他们的产生和任免依照3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来办理。所谓的政府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分别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自治区县、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辖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分别包括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乡镇、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等政府组成人员有任职期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五年。第二是,工勤人员法院不列入公务员。这里所说的工勤人员是指在工勤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机关的食堂、车队、勤务部队等工作人员,这些虽然由国家财政出资雇佣,但不属于公务员。其原因是:一,工作性质不同,他们不行使国家的机关职能,而是为行使职能的人提供后勤服务。二,有利于精简人员,减少开支。过去由于第三产业不发达,生活服务社会化程度较低。各机关自己办社会,建立了生活服务设施。从发展的眼光看,机关生活后勤应逐步4的实现社会化,所以在机关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无论其原来是否是干部还是公务员,都不列入公务员。第三个特点是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定批准,工作人员可以列入公务员的范畴。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行政管理中,政府与公益事业组织不分的现象比较严重,某些行使这国家行政权利,从事这国家行政管理的单位,却被列入事业编制。如各地的商检局、工商局以及部分的税务局、派出所等。为了加强这些人员的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实施制度》规定,除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外,其他行使国家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活动的人员也列入公务员的范畴。但学会和协会等下属组织不属于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政协机关的各民主党派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与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相比,《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特色的政治与行政制度。(二)公务员的能力要求第二、公务员的能力要求。首先讲为什么要进行公务员的能力要求。为了加强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全面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党和政府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5的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原人事部制定了《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从政治思想、行政管理、自身发展、心理调适等方面提出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九种通用能力,每一项能力都包含不同的要求,为公务员的能力建设提供了最基本的标准。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的标准框架里面,对公务员的能力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公务员的能力包括九个方面:一、政治鉴别能力;二、依法行政能力;三、公共服务能力;四、调查研究能力;五、学习能力;六、沟通协调能力;七、创新能力;八、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九、心理调适能力。《国家公务员通用能力标准框架(试行)》和《公务员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大纲》,对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内容是:“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诚实为民、守信立政、责任心强、对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较强的行政成本意识,善于运用现代公共行政方法和技能,注重提高工作效益,乐于接受群众监督,积极采取群众正确建议,勇于接受群众批评。”公共服务能力是公务员九项能力中的重中之重。第三,以标准框架为参考依据,切实有效地推进各6层次的公务员能力建设。为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要求,进一步开发公务员人力资源,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造就一支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人事部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公务员培训、录用、竞争上岗和考核中,要以标准框架为依据,体现出公务员通用能力建设的要求,并根据不同职务公务员的特点制定出细化的标准,切实有效的推进各层次公务员的建设。至此,全国各地依据人事部的要求纷纷出台,结合本单位实际的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地方指标体系,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二、公共服务的概念与政府责任(一)什么是公共服务第二部分,公共服务的概念与政府责任,公共服务是指由法律授权的政府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工商企业在纯粹公共物品、混合型公共物品以及特殊私人物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职能。公共服务有如下的特点:第一,直接性。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生存生活与发展的某种直接需求,能使公民直接受益或享受。比如,教育是人民及其被监护人他们的子女所需要的,他们可以从教育中得到某种满足,有利于他们的人生发展。如果发展过程中使用了公共权利和7公共资源,那就属于教育公共服务。但是,诸如指法、监督、税收、登记注册以及处罚等行政行为,虽然跟公民发生关系,也是公民从事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府工作,但这些类别的公务活动并不再满足公务员的某种直接需求,公民也不会从中感到享受。只有公民活动的间接公共需求的满足,所以类似的行为不是公共服务。狭义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一些职能。这些行为的共同点使他们不能使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的需求得到满足。公民作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的需求,这些需求可以称作公民的直接需求。至于说宏观经济的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则是公民活动的间接需求。第二,广泛性。这里有两层意思:其一是从服务对象看,公共服务涉及的服务对象范围极其广泛,面对的是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的社会公众,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商人、和学生等几乎不所不包。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和中国开放事业的全面展开,越来越多的本国居民,非本国居民也成为公务员公共服务的对象。其二是从服务的内容来看,由于现代国家的建立和8发展,政府及其他各类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延伸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政治统治职能,又包括复杂的社会管理和和服务职能。公共服务的领域极其地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涵盖了社会活动的各个层面。第三,非营利性。在现代社会中,这些服务提供可以来自三个方面。一,由盈利性的私人的企业使用私人的资源来提供。非盈利的社会组织使用社会资源提供的社会服务,以及由公共组织机构使用的公共权利与公共资源提供的公共服务。可见,判断一种服务是否属于公共服务关键在于其提供方以及所使用的权利和资源的性质。所以,现在社会中,公共服务是行使公共权利和公共资源,向公民及其被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等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教育本身不是特定的专业服务,使用了公共权利和公共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才是公共服务。而为了个人谋取使用私人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或私立教育是盈利性的私人服务,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使用的来自捐赠等渠道的社会资源所提供的教育服务和所办的公益性学校,则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服务。所以不应当将教育等专业性的服务本身笼统的看作是公共服务和非9盈利的社会公益服务。但这三种类型的服务的性质是不同的。公共服务体现的是公民权利与国家责任之间的关系,私人服务体现的是以货币可支付能力为前提的私人牟利追求与消费者之间的市场关系,而社会公益性服务则体现的是部分社会成员间的善意与志愿精神同特定的社会群体间的社会关系。(二)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第二,基本公共服务。首先先介绍基本服务的概念。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共识基础上,根据一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持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的基本条件。公共服务包括三个基本点,一是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权或生存的基本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及其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的就业保障、基本的养老保障、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满足基本尊严或体面的基本能力的需要,需要政府以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的基本的教育和文化服务;三,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个人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个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10会逐步地发展,水平也会逐步的提高。第二,公共服务的特性。中国政府提出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但在操作层面必须明确地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从中国的现实看,可以用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和可行性四个标准来测定。基础性是指那些是指那些对人类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公共服务,他们的缺失将严重影响人类发展。广泛性实是指那些影响到全社会每一个家庭和个人得公共服务供给。迫切性是指事关广大社会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利益的公共服务;可行性是指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适应。从上述标准看,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医疗基本社会保障、公共社会服务是广大城乡居民最关心最迫切的公共服务,是建立社会安全网,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发展权必须提供的公共服务,成为现阶段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三)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第三,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责任。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政府是责无旁贷的主导者,这是由于公共部门的权力的特殊性,公共资源的稀缺性以及非排他性,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失灵等因素来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11和社会的主人,是一切社会权力的来源。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人民的权力由少数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公务员行使,这就造成了公共权力的权威性与强制性的公共服务的大多数工作被政府部门所承担。同时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稀缺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使得社会公众对该产品和服务存在大量“搭便车”的行为,对此,崇尚自由的市场是无能为力的。因而公共部门就成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主要组织和提供者。在广义上来讲,可以将公职人员使用公共权利与资源从事的各项工作看作是公共服务。国家存在的目的和职能是为全体公民的利益和需求服务的,在这个意义上来将,由国家公共性质所决定的国家体系中的所有机构,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等都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这些机构任职的人们的工作都
本文标题:公务员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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