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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沙湾县支行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实施方案2009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0年2月1日已在新疆全面实施。为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健康和有序开展,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一、提高认识,明确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反映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新世纪、新阶段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规律的准确把握和深刻认识,标志着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和日常化的轨道,对全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自治区长治久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作为全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方方面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条例》第五条指出:新疆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多民族聚居的地方。影响新疆的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反对民族分裂,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公民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义务。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族人民应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合作,和睦相处,始终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第六条规定: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民族团结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社会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社会的系统工程,没有与之无关的单位、没有与之无关的领导,更没有与之无关的个人,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行人员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到全行议事日程,将其纳入社会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将其作为考核、验收创建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农发行沙湾县支行成立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李伟党支部书记、行长副组长:王勇副行长副组长:叶卉副行长成员:钱伟宏办公室主任王丽红档案张丽娟文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宣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民族团结教育规划;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宣传、推广民族团结教育典型经验,表彰民族团结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行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钱伟宏任。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档案管理、日常组织、工作协调、上下联络等工作。三、丰富内容,确保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深入持久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后,只有为各族干部群众所了解和掌握,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才能产生强大的力量,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行全体人员在自主学习的基础上,利用平时日常巡查、集中法律宣传等活动,积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宣讲,全行人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面向广大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条例》的内容、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基本精神,广泛深入的开展《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条例》走进千家万户,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为《条例》的实施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同时,要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每年开展的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中,采取集中教育与经常教育、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与弘扬先进精神相结合的方式,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深入开展以下十个方面的教育:(一)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的教育;(二)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的教育;(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四)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五)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教育;(六)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教育;(七)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的教育;(八)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势力、反对宗教极端势力、反对暴力恐怖势力的教育;(九)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教育;(十)有关民族团结教育的其他内容。通过在全社会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断总结和推广各族干部群众在实践基础上创造出来的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好方法、好形式,不断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和说服力,切实把宣传教育的过程变为开展群众性民族团结教育的过程,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四、健全机制,不断提高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能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民族法律法规建设的重大成果,是依照法律法规手段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有力的从制定上、法律法规上保证党的民族政策有效的贯彻落实。因此,要加强对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因人施教、正面教育、注重实效、与时俱进的原则,使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成为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从提高依法行政和领导水平的高度,紧密结合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正确把握民族工作规律,认真总结经验,善于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研究分析民族团结教育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任务,不断提高驾驭和解决新形势下民族问题的能力。要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负责制、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要不断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的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单位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考核内容,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作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硬任务,不断提高依法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五、落实责任,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作为民族团结教育成员单位,我行的主要职责是“做好对贷款企业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对此,各部室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学习,加强宣传,把握“履行职责做好宣传教育,维护民族团结就是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建立民族团结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接到影响和破环民族团结违法行为举报后,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矛盾和问题。对干部、职工及其他公民针对我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要采纳和重视。
本文标题:学习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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