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日资管新规制订与发布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就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讨论和征求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2018]106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政策规格法律位价理解精神理解条文套利思维合规思维银保监证监央行•银行理财业务细则•银行理财业务子公司管理办法•结构性存款细则•信托业务细则资管新规适用过程中的解释与通知•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规定•债权投资计划规定•股权投资计划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私募基金办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一、资管新规之后私募基金的规则适用什么是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什么是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属于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目前,有关私募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尚未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已结束征求意见,系国务院2018年的立法计划内容之一。其余均为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87条-第96条1.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3.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4.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6.基金合同的基本内容;7.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情况下,基金合同的特别约定内容;8.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信息。10.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规定•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11月12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5日财建【2015】10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2月30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规模大,母子基金较为常见二、银行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合规路径商业银行法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除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之外,投资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模式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股权资管新规公募产品……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第一维度(募集方式)公募私募第二维度(运作方式)公募开放式公募封闭式私募开放式私募封闭式第三维度(资金投向)第四维度(结构化)•是否公开募集•投资范围•流动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起投标准•风险程度公募封闭式(固收)公募封闭式(权益)公募封闭式(商品)公募封闭式(其他)公募开放式(固收)公募开放式(权益)公募开放式(商品)公募开放式(其他)私募封闭式(固收)私募封闭式(权益)私募封闭式(商品)私募封闭式(其他)私募开放式(固收)私募开放式(权益)私募开放式(商品)私募开放式(其他)分级私募封闭式(固收)分级私募封闭式(权益)分级私募封闭式(商品)分级私募封闭式(其他)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资产管理产品分类理财产品不得分级理财产品投资商业银行资管子公司商业银行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理财产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持有金融牌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非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从事一定范围内的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模式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资管新规委外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顾问: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责任引领发展洪磊会长在“第三届全球私募基金西湖峰会”上的致辞市场也存在一种认识误区,认为登记备案是获得某种金融牌照的机会,且成本低廉,因此大量背景各异、没有明确展业目标的机构和个人纷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16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附件为《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指将企业债权(以银行贷款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转为股权以有效降低企业杠杆率,增强企业资本实力,防范企业债务风险。•2016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6〕2735号);2016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2号);2017年7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238号);2018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4号);2018年8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发改财金〔2018〕1135号)•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发行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资管产品、设立子公司作为管理人发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股权性资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本文标题:资管新规下银行及保险资金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289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