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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识产品区域独家经销合同书甲方:****************乙方:签约地点: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独家经销CBA标识商品(以下简称本商品),达成如下共识,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经销区域第一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权乙方为区域内本合同商品之独家经销商,具体区域为:;在该区域内由甲方统一供货的全国性大型连锁超市归属专营渠道,不受本条第一款内容限制;若乙方有能力经营,甲方将予以支持并负责协调工作;第二款该区域内本商品的团体销售业务,甲方有权另外授权或自行承接;若乙方有能力承接,甲方予以支持并负责业务交接。第三款鉴于甲方授予乙方区域内独家经销权,作为对等条件,乙方不得在合同期限内以入股、联营、代销等方式投资经营其他同类品牌产品,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清算,乙方对此不持异议。第二条目标任务第一款乙方承诺本年度(年)完成本合同商品销售回款额(不包促销品、道具和特价商品)不低于万元。第二款乙方承诺年度内必须新增销售终端家,其中特级店家,综合店家,鞋品店家,工厂折扣店家。累计有效销售终端为家;第三款乙方承诺本年度末,货品库存总金额(以进货单价核算)低于年度商品销售回款总额的35%,且货品库存的货龄结构严格控制为:07年:08年:09年=10%:20%:70%。第四款乙方全年未完成本条第一、二、三款的三项指标之一的或连续一个月未向甲方购货、出货或在一个月内购货金额少于20万元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本合同第十条指定地点后生效。第五款乙方应当以增进本产品及其品牌价值为目标。不得以有害的方式如贬损、公开批评、不合理价格销售、曝光、作为其他产品的附赠品等方式经营本商品。第三条货款结算第一款期货定金:目前甲方的订货模式确定为期货,乙方同意无条件执行甲方订货模式。即乙方在订货会上确定的订单,需按订单总金额的30%支付“期货定金”。定金自订单确认之日起15天内付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定金根据乙方的月度提货计划对应比例冲减,直至期货订单执行完毕。第二款授信额度:因经营需要,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一定额度的信用资金支持,信用金的用途仅限于乙方支持区域零售商发展的资金。本年度授信额度为万元,根据乙方的经营情况甲方有权即时调整信用金额度,具体参照合同附件“信用金管理方案”执行。第三款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并下单生产后,若乙方因故取消定单,则需以该订单定金赔偿甲方的损失。定金不足赔偿损失的,应另行补齐。第四款乙方所欠甲方的款项,应以现金或甲方认可的票据支付。以承兑汇票支付的,乙方应承担票面额1.5%的贴息。第四条关于订、发、退货2第一款甲方将严格按乙方签字确认的订货单安排发货。若甲方错发货品,除乙方愿意接受外,乙方有权将错发货品退回甲方,但必须按先申报、核准,后退货的流程执行。第二款甲方发出的货物自转交给乙方指定的货运公司(货运站)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丢失等风险均转由乙方承担。货运公司(货运站)的收货凭证可作为双方结算依据。第三款甲方依据订单向乙方发货,产生的运费(含运输费和保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包括甲方提供的店内配套物品及其他相关广告品、促销品的运输和保险费)第四款甲方有权不接受除确属甲方责任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由于甲方错发货品以外的任何退货请求。第五款乙方自身原因无法及时看样订货,应书面提出请求要求甲方配货,视为正式订货行为。第六款乙方应当对照甲方下达的区域经营目标和市场状况及自身资金能力合理经济订货,并完全履行订单提货义务。如乙方超过发货日起十五日仍未提货,乙方须按照未提货之总额的25%支付违约金,即未提订单由甲方按原结算价的0.75折接受并消化,甲方可不再发超期未提货品。第五条价格第一款甲方按照其制订的全国统一零售价为基准制订商品的出厂价、批发价,折扣如下:内容出厂价批发价期货现货期货现货鞋类进货折扣(特价商品除外)3.5折4.0折4.5折5.0折服装、配件进货折扣(特价商品除外)3.8折4折5折5.3折第二款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制订的全国统一零售价,监督授权区域内的加盟商在全国统一零售价的基础上进行销售,维护价格体系的稳定。如果甲方发现乙方自营店铺或加盟零售商(特殊零售业态如百货商场专厅例外)违反统一零售价擅自加价等行为的,除应立即予以改正之外乙方须向甲方交纳2000元/次的违约金。第三款乙方销售过季或积压库存产品,在不损害甲方产品品牌形象的前提下,其销售价格可自行制定。第六条宣传、广告和促销按年度支持政策来执行,具体见合同附件“市场支持政策”。第七条乙方分销渠道建设规定第一款双方协商制定乙方年度渠道建设目标。其中,终端网络建设分为现有网点汇总和计划建设网点两部份;甲、乙双方认定此内容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款若乙方无法按本条第一款的承诺在本合同签定之后6个月内完成分销渠道的建设任务的50%的,甲方有权自行在乙方经营的区域内未建立分销渠道的城市进行销售网点的建设工作。第八条严禁乙方跨区域发货销售(以下简称“窜货”,包含但不限于向合同区域外销售、作为附赠品提供;向区域外的经营者销售、提供货品;其区域内加盟商等窜货的;或乙方指使、纵容其加盟商窜货的。)。一旦发现乙方窜货,不管是否故意,均按以下程序处理。第一款被窜货方向甲方提供包装物、店址、型号等证据。3第二款甲方根据被窜货方提供的证据,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三天内核实并书面回复甲方。确属乙方窜货的,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处理完毕;否则,甲方将于第八个工作日派员处理。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差旅费,收购产品金额等,均由乙方承担,并于当月直接从乙方的销售回款中扣除冲转,且甲方所收购产品由甲方没收入库,并予以书面警告。第三款同一区域发生第二次窜货,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0元,其余处理程序和方式与首次相同;同一区域发生第三次窜货,乙方除应付给甲方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净化市场之所有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的独家经销权。第四款如乙方否认为其窜货,但经核实确属乙方窜货的,按第二、第三款规定处理。第九条信息反馈第一款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定期提供有关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并及时向甲方提供其他竞争品牌的类似商品样品及其价格、销售情况和广告资讯。第二款乙方应定期向甲方传送经营情况、库存情况及相关建议,包括有代表性的零售终端的销售数据。乙方有结欠货款的,必须每月如实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库存清单及终端客户的债权、债务清单。否则甲方可以暂停发货、立即清收欠款。第十条对账制度第一款双方确认以下地点为乙方接收甲方邮寄对账单及其他函件的接受地,地点如有变更,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向原地点邮寄对账单被退回的仍视为对账单已送达。第二款每月10日前甲方将上月交易明细对账单传真(号码)给乙方,乙方接到3日内如有异议应立即传真提出,否则应当签字并盖章并由前述传真机回传。除乙方外,乙方指定的对帐签字的负责人为:。如果乙方未回传的,甲方按上一款指定的接受地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寄送对帐单,乙方在对账单送达3日内如没有提出书面形式的异议又不签名回传给甲方,则视为乙方确认对帐单的内容及结欠金额。第十一条甲乙双方配合:第一款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派出的市场管理代表开展工作,在甲方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拒绝市场管理代表给乙方工作上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派出的市场管理代表本次差旅费用,且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组织清算,乙方对此不持异议。第二款在甲方授予乙方信用资金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核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派出的稽查人员开展工作。在甲方所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拒绝稽查工作。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派出的稽查人员本次差旅费用,且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组织清算,乙方对此不持异议。第三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给予甲方聘用的工作人员以商业贿赂,否则一经查实乙方需为此支付单次贿赂金额10倍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合同、组织清算,乙方对此不持异议。第四款对甲方所发出的各类通知和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两次不予配合的将予以警告;三次不予配合的,甲方此后将不再对其发出通知和提供相应信息,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延续及解除4第一款合同到期时,在乙方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前提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第二款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时,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在该授权区域甲方产品的独家经销权;第三款乙方收到甲方关于“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于七天内与甲方结清全部欠款,否则乙方须按欠款余额乘以1.5%/月支付占用资金违约金给甲方。双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甲方给予乙方3个月的存货处理时间,逾期不得再行销售,否则一律视为违约,乙方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甲方还有权禁止乙方继续销售;甲方原则上可以选择接收乙方品相、包装完好的存货,当年度的存货以出厂价的六折核算,跨年度的存货以出厂价的四折核算,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第四款合同期内乙方若停业或单方面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于七天内与甲方结清全部欠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照甲方历年来给予乙方终端支持总额为准。第十三条知识产权/商业机密的保护第一款乙方应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的任何非法行为,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措施,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第二款在经营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另一方的任何商业秘密。第三款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继续销售CBA商品或使用甲方标识店头等使人误解与甲方产品有关联的广告、宣传。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甲方书面通知之日后,15天内完全地清除装修、装饰、广告宣传上的甲方品牌标识等;否则,视为商标侵权,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要求乙方按照甲方遭受损失的价值赔偿甲方。第十四条纠纷处理对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其它约定第十六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十七条合同效力第一款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款未尽事宜,各方可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款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规定的传真机发送的传真件,为双方认可的文件。甲方:国辉(中国)有限公司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经营地址:法定地址: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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