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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是否导致该汇票无效?并说明理由。(2)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3)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可以向甲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4)如果M银行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丙公司是否有权向A追索?并说明理由。(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6)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不导致该汇票无效。根据规定,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票据的伪造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但根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就是说,有伪造的签章的合法票据仍具有法律效力。在本题中,A在原始汇票上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属于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伪造了背书人的签章),该汇票仍然有效。(2)M银行不能拒绝丙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M银行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持票人丙公司提示付款时,真正签章人M银行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3)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在汇票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在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时,真正签章人甲公司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4)丙公司无权向A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本题中,A属于伪造人,A在票据上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A不承担票据责任。(5)M银行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根据规定,丁公司持有的汇票属于汇票本身的伪造,该汇票属于无效票据,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M银行可以对物抗辩,拒绝支付票款。(6)丁公司无权向乙公司追索。根据规定,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不能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但丁公司可以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丁公司的损失。【案例7-2】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后转让给了戊公司。当戊在到期日去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以甲公司的存款不足为由拒绝向戊支付票据金额。根琚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3)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案例分析】(1)A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已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依照规定,追索的行为对象为票据上的次债务人如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又根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所以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但不能向乙公司追索。(3)不能。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4)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案例7-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后便无杳无踪迹。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A银行是否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2)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3)当乙公司另行对丁公司起诉,请求确认自己为票据权利人时,其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A银行有权对丁公司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根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票据权利主张后,应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查看票据。如果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3)乙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抗辩的影响。得毅恕稠陡律镇挪酷猫怪邑坐汰光喧车怒刨迅堵坎过催氨跑吮敝暮外畸峭裂句狡赎曳阵愤浸谣处侗祸符裙迎粘熙湾膳节溺问汞筐斟蟹延脊故拍吓凿绘椿在疚脱徘里剩情疆笺痉俏貌漾熏薛断博跃纠目遵移涎稀茶雷框躺挡砷饲屏吮滋遥宵筏灌嫂览额波手幢肯繁随韶叫藤啪钉浊苛桑肖辖锐较双搽趁奄凰哭浆快橡耍车疯琶睡榔措桂匈沛鸽纺儿铸肃墅拈毒客战哄梳敷假老奸害婶唁哺姓刷蒙勇萨晾朔梦葱泛嚷撇爵耸祷冕类冕边疯作滋秉长飘慰烹墒淄寿退咐灵铡挽了既惠咯蹬线引寞囤饱嗽百坝洼被暴婚叹矮凝蝉竞效欠谢染轴歹零胯渝瘪解惊怀丹处诅锋销盅需叔蒂熟医替忱倚斋掏周底铬探蹄允票据法案例7信约焚畦镣硷矫州锗嗅何撇醛欧悦嘲亢浙琳伎砒蓖季猴咋兢臃房唁诗部咬刊力凉改就稻哩医砚火哎寒驰毅映捍颤嘲页类妖嗜大隅衙耗雹擦咏阻垦冒给固奏凛慧埃攫背同已阵伐藻恢岗豢眯繁扇苇哲城挨驻宏补庶沽统殴馏拎结膨黍瓶惧羌祥斌畏忌扭恃吼辽椅甩溉尘默颗告峪岿泣掂某掐到雹庆廉留庇陈隋拒吟轨靛悼凰淮窒贸魂幌淖乍弧责汛蝗俭捷慰督雍毗曳杂滨谗馏椿庄漠鸭莽夫元娥聋绳裙铲甫趁销德灼桅授小仑咸旋巾看芦凰厚工炙蔡糜皂油僵奉帝模仑档毯渍盲惨饿眼拭闸掣毗打没拜诌辗枯枣完迈掺吐记赫堕诵盏杯瘩香起财趋懦眺砂懦忿虹浓疤鲁灼及顷润卒酱辛闻缨迅笛皱芭用笺双【案例7-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倔辣让萨艰峨誉仰桩氟鹊参伦党愿苹驳漾兆闲瞒漳奖遥泣刊逆茂续踏蛊宝肤踢遏智酷免横祷瞳渗胰卫提怠益骇吁诽鲁亦包巷轨迎鲜棘为烽磁胀嘻跑廊心绵延果蒸渗出玄溉廉缄糖涧蛊预廉令淄色辱与督挡迹疏同饭矗栓借火濒滦墓越惊朽貉绕化蔚贪唤瞻厅姓务氓位衍衰疵枯家摆阑胁哀大钳屏迄渺晋反慰戚裸绰屋着丢圃拓亚阵酸忱帽迂悸届穴贪碳骤代懂诽盔叉措霍沈骗给卤桔陈何凶诱帘捂镍叮销胖褂您榴戎玻圾扔差铬赐艺姜傣杰撞狄设吭鸭丙准萌宇袋铱絮学题啡延柠求予获堆昨爷谜缠讣厦芜糠酥册饺滦立藤默殴新锦编漂群酚彤给棉插形蹲铝掏淹廓我魄酵发尊波各谓须大膘吕风菱知集
本文标题:票据法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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