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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背景及其意义摘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五十多年来,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本文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时代背景入手,深入分析和平共处五原则的提出过程和重要意义,以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关键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背景意义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时代背景1、建国初期中国外交政策的过渡性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开始向执政党转变,毛泽东、周恩来等开始由革命领导人向国家领导人转变,党的主要任务也由夺取政权向巩固新政权、恢复国民经济转变。外交作为内政的延续,其性质和目的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党的外交转变为国家的外交,从争取外国援助来夺取政权转变为和外国建立友好关系来巩固新政权。在外交政策转变的过渡时期,革命时期的一些世界观、原则依然是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导思想,具体表现在外交政策上为:经常从革命领袖而不是国家领导人的角度来考虑对外关系,把许多第三世界国家看成革命国家,认为中国有义务支持这些国家的革命力量推翻其政府。这导致许多亚洲新独立的国家对新中国产生恐惧,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纷纷向美国靠拢,并在美国的领导下组成了对新中国的一个包围圈,造成了新中国周边环境的严重恶化。周边安全环境的恶化迫使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开始想办法来改善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改变新中国的外交政策势在必行,这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埋下了伏笔。2、经济建设亟需安定的周边环境新中国建立初期,国民经济趋近崩溃,百废待兴。在经过了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期后,中国于1953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国转入大规模经济建设。但是,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国家却对新中国采取政治上不承认、经济上封锁、军事上包围的反华政策,企图把新中国扼杀在摇篮里。同时,由于新中国介入了朝鲜战争和援越抗法战争,导致周边国家对中国的疑惧不断增加,在美国的拉拢下,这些国家于1953年在中国周围建立了月牙形的包围圈,对中国实行保卫和遏制的政策,客观上造成了我国周边环境的严重恶化,再加上西方对我国实施的封锁政策,这对我国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极其不利。因此,中国提出了新的国家安全战略构想,主要内容是采取措施,缓和周边形势,在周边建立一个和平的缓冲区。为了实现这个战略构想,中国大幅度调整当时的外交政策,提出了和平统一战线:以实现和平为目标,尽一切可能联合一切反对战争的国家,实现扩大中立趋势和推广和平中立地带两个目标,在我国周围建立一个和平缓冲带。和平统一战线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雏形,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基础。3、党和国家领导人认识的改变建国初期,中国曾和苏联一样,把国际力量划分为两大阵营,即帝国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认为两大阵营的斗争决定了世界的发展趋势。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又重新提出在两大阵营之外还存在民族主义国家的第三种力量,或称为中间力量,即后来所谓的第三世界。随着中国和苏联关系的恶化,中国对第三世界力量的估计越来越重视,对这种力量产生了一种发自内心的认同,开始谋求和这些国家发展友好的国家关系。同时,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外交”这个概念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革命时期刘少奇曾说:我们胜利后的首要任务是支持其他国家无产阶级革命及解放运动,而50年代后,刘少奇则指出:这(外交)是一个矛盾,又要同政府发展关系,又要支持革命运动。为了解决这个外交悖论,1952年4月30日外交部长周恩来在外交部谈话时明确提出:外交事务是以国家和国家的关系为对象的。对国际环境和外交的重新认识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转变外交思想的基础,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的前提条件。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正式提出印度是最早承认新中国(1949年12月30日)并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4月1日)的国家之一,是我国重要的友好邻邦。中印两国都长期遭受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压迫,两国人民为了争取自由和独立,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独立后,两国又面临着共同的任务,即在和平环境中建设各自的国家。中印两国有着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基础,但是两国关系中也有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如西藏问题。1953年12月31日,为了解决西藏问题,中印两国政府代表正式在北京举行会谈。周总理在接见印度代表团时说:“我们说过要在1953年开始这一谈判,现在实现了。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一天地好起来,某些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定会顺利地解决的。从新中国成立后就确定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像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印度代表团则对此完全同意。中印双方经过四个月的反复谈判和协商,于1954年4月29日发表了联合公报,并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共和国关于在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协定上明确表明:基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缔结本协定。该协定经过双方政府合法批准后成为了正式的国际条约,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在国际条约上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合法原则,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树立了榜样。1954年6月,周恩来总理访问印度和缅甸。中印两国总理于6月28日发表联合声明,声明中第三条明确指出:最近中国和印度曾经达成一项协议(指上述4月29日签订的中印协定)。在这一协议中,它们规定了指导两国之间关系的某些原则。这些原则是:甲、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乙、互不侵犯;丙、互不干涉内政;丁、平等互利;戊、和平共处。两国总理重申这些原则,并且感到在他们与亚洲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也应该适用这些原则。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也发表联合声明,重申了中印达成的五项原则,并同意这些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可以看出,在这些声明中,“平等互惠”改成了“平等互利”。由于中印、中缅联合声明只相隔一天,因此人们通常认为中国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4月19日,周恩来在万隆会议上提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应该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求同存异,实现和平共处。这得到了与会各国的强烈赞同和拥护。这次会议上改“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文本最终确定,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式提出。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大意义和平共处提出半个多世纪以来,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成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为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时至今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历史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的核心,对中国外交政策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中国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与周边邻国发展友好关系的准则,后来推广到整个第三世界国家。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思想,中国和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等周边国家成功解决了边界问题,并与之建立了正常友好的国家关系,有效地改善了我国的周边环境。5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开始实施“一大片”的外交方针,通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第三世界发展友好关系,到六十年代末,中国已经与六十多个亚非拉国家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这大大改善中国在国际上的孤立处境,并为中国1971年重返联合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二,中国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建立新型国家关系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不久,1954年10月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访问中国,中苏发表的联合宣言中也写进了五项原则的内容。后来,中苏关系恶化,虽然中国仍然希望中苏两国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正常的国家关系,但未能如愿。直到1989年5月戈尔巴乔夫访华,实现中苏关系正常化,双方发表的联合公报中宣称:两国“将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的国与国之间的普遍原则基础上发展相互关系。”中苏关系经历了40多年的曲折变化,终于确立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新型国家关系。苏联解体后,中国与俄罗斯以及与前苏地区其他各国的关系,都沿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健康的道路发展。第三,中国在同西方国家发展关系时也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由于美国长期对新中国采取封锁和遏制政策,中美关系走过了一条充满矛盾和斗争的漫长道路。直到1972年2月尼克松总统访华,两国关系才出现转机。2月28日发表的中美上海公报中说,“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1978年底发表的中美建交公报又重申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此外,中国与日本1972年9月29日发表的建交联合公报以及1978年8月12日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也都写进了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基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目前,中国已与世界上190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这大大提高了中国的国家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国的软实力。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法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上是有重要意义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身并不单纯代表着一种政治学说,它产生于外交实践和外交政策,但高于外交政策和外交实践。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各国都应该遵守的法律原则。1972年2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声称:“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无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该根据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接着,1972年9月2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也声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两国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显而易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原则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某些学者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太过于一般性,不能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坚实的基础。其实不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一样,其本质是一般性原则,而不是用于具体的、特殊的案件或解决实际冲突的具体的和实际的规则。法律原则总是从范围较有限的个别案件的实际规则综合而来和一般化的,基本原则是较高水平的抽象,从而引申出所有其他原则和规则。因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固地联系着整个国际法体系的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支柱。总之,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既是对传统国际法的创新,又是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的概括和发展,对各国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处理当代国际关系必须严格遵守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现实指导意义冷战结束以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今世界的主题。全球化的浪潮虽然使每个国家获得了飞速发展的机遇,但是由于发达国家在现存的国际秩序中的政治经济优势地位,全球化在客观上拉大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差距。因此,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呼声又重新开始高涨。中国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早在70年代,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时候,中国就对此表示坚决的支持。邓小平在1974年联大特别会议上的发言全面地阐明了中国的主张。他强调指出,“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反对任何国家违背这些原则,在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此后,邓小平在会见外宾时,多次提到中国主张以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准则和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基础。但是作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却一直试图建立一个由它主导的单极世界。9.11事件后,美国的安全
本文标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背景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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