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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几点意见鄂养保函〔2011〕9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按照省厅《关于做好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63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将统一按照人社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定(试行)》(人社部发〔2009〕18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的规定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转移业务经办工作,统一个人账户记录标准,统一指标解释口径,实现电子化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现就办理省内异地转移接续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统一规范业务经办程序,通过对各地社会保险统一应用软件的本地化改造,搭建电子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平台,在2012年6月底实现全省省内转移接续工作电子化。二、进度安排(一)2011年12月底前,社会保险统一应用软件已上线的市(州)和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省内异地转移接续工作的业务需求,尽快完成本地化改造。并于2012年3月底前,实现与全国异地转移系统对接,开展异地转移业务。(二)社会保险统一应用软件尚未上线的地方,要将异地转移接续电子化办理业务与当地社保统一应用软件开发紧密配套,同步推进,务于2012年6月底前实行转移接续工作电子化。三、经办规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一)开具缴费凭证1、开具缴费凭证时,该职工的账户必须处于停保状态。2、开具缴费凭证后,该职工的账户处于冻结状态,不做除转移外的任何变动。3、缴费凭证的编号存档,应与以后收到联系函登记的编码和出具的信息表编号一致。(二)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接续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确定待遇领取地的。(三)省内临时账户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参保时,统一按临时缴费账户确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缴费年限满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到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待遇领取地,或因都没有满10年时,以户籍所在地确定待遇领取地。(四)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原参保地存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转移时,新参保地按原参保地转移时的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如存在多个原参保地同时转移视同缴费年限时,由待遇领取地确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五)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在未实际新的就业之前或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暂不办理转入手续,待参保人随用人单位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省内转移手续。(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记录的清理参保人在转出地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先进行记录清理,然后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在清理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退。清退时按照月缴费基数、对应划入个人账户比例及清退月数计算其需清退的个人账户金额。清退个人账户金额到办到清退手续时产生的利息不予清退,该部分利息合并到参保人保留的个人账户中。(七)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参保人未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待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且确定待遇领取地时再行办理。(八)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相关信息项指标的建立“户籍所在地”作为必填项;账户中应反映“缴费起至时间”、“行政区划代码及名称”、“划入账户比例”(单位)、“划入账户比例”(个人)。对于漏保补缴的,统帐结合时间不得早于1996年1月1日。补缴1998年后至2005年底前的,个人账户建账比例必须为11%。四、转移接续相关数据项填写及校验规则(一)《信息表》相关数据项填写规则1、《信息表》中“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部分中“年份”的填写统一按照参保人实际缴费时间确定。如存在补缴时,年份应填写为“YYYYMM”。2、《信息表》中“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部分”中,年底结转月无缴费时,“缴费起止时间”应填写年度结转对应的年月,如“201012-201012”,月对应行的“缴费月数”填“0”,“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填;3、存在建帐前缴费记录时,建帐前缴费记录对应结转年的“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和“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存储额”填“0”。(二)《信息表》相关数据项的校验规则1、《信息表》中“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1998年1月1日前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存储额”+“1998年1月1日至调转上年末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调转当年计入个人账户本金金额”。2、《信息表》中“转移基金总额”=“个人账户基金转移额”+“统筹基金转移额”。3、《信息表》中“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本人首次缴费时间”=“本地缴费起始时间”=“本地缴费中止时间”=“转出日期”;“本人首次缴费时间”=“个人建账时间”。4、《信息表》中“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存储额”“上年的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当年记账金额”+“当年记账利息”。“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上年的至本年末账户累计存储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年记账金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当年记账利息中的个人缴费部分”。5、《信息表》中“当年记账额(小计)”应等于本年度内“缴费基数”乘以“划入账户比例(含单位划入及个人缴费)”乘以“缴费月数”的数值;“当年记账额(个人缴费)应等于本年度内“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乘以“缴费月数”的数值。对于多次转移的历史记录,按人社险中心函〔2011〕58号文第三条处理。(三)其他有关说明1、《信息表》中参保人基本信息部分中“参保工作时间”到“首次参保地实行个人缴费时间”业务部门统一算为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由行政部门再认定。2、187号文件实施前的原外地转入没有记录缴费基数的,应进行缴费基数的补录,方能办理转移接续手续。3、核实《信息表》时,如发现不满足以上数据填报及校验规则时,统一采取附件的方式进行回告。附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复函湖北省养老保险局二0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本文标题: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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