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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医疗社会化的思考罪犯医疗和疾病防控工作是狱内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监管改造稳定的重要因素。这些年来,我国司法界领导对狱内医疗卫生工作发展逐渐提高重视,通过一系列举措,以期加快监管医疗的科学发展,在实际操作中也起到很大的作用,如经费保障和硬件投入方面较往年确有很大提高。但是,国内监狱医疗的发展状况,依然是被客观和主观的高墙隔绝的孤岛:各地区、各监狱的医疗水平发展参差不齐;对狱内医疗要达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与之相反,居民的社会化医疗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肯定仍会长期存在,要进一步维护罪犯合法的健康权益、促进监狱在新形势下的持久稳定,树立监狱机关在社会的良好形象,监管医疗社会化道路是一个较为理想的选择。一、国内罪犯医疗的现状及社会反响1、监狱医院发展总体状况近年来,司法部对罪犯医疗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对监管医疗的投入有极大提高,我国的监管医疗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但是,国内罪犯医疗水平主要和各地区经济水平、各监狱的经费投入以及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有的监狱基本上拥有相对完备的医疗体系,有的则只达到卫生所的水平,少数狱内医疗机构甚至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而且,即便是发展较好的监狱医院,也不可能各个科室面面俱到。2、监狱医院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1)管理机制陈旧、资源利用率低下。目前绝大多数监狱依然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发展模式,固步自封、管理陈旧,使医院的医疗水平只能停留在一个较低的“小规模,全面发展”的档次。另外,监狱卫生管理部门“统、管、包”的工作方式,导致“大投入没有钱,小物资反复买”的状况,造成极大浪费,只是从药品档次、耗材质量上有所提高,没有从根本上提高罪犯医疗质量。(2)医疗队伍建设混乱。监狱系统医疗队伍业务水平不高、学习氛围不强,其原因在于没有完备的医疗队伍建设机制:首先,公务员招考制度对医技人员没有较为科学的遴选制度,往往需要的专业人员进不来,过剩的专业人员扎堆;其次,医疗干警的技术职称和工资福利没有挂钩,使其对业务追求激情不高,一些没有资质的医务干警并不在意是否持有相关资格证书,很多专业人员为了提高职务往往选择“弃医从改”,离开医疗岗位。这势必造成监管医疗处于一种“想发展又无人发展”的境地。(3)监狱医院规模效益偏差。由于受前述“小规模,全面发展”的影响,造成点面过多、战线过长的格局,服务质量难以提高,不能实现上规模的发展机制,不能提供较为满意的服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改造的科学发展。(4)主业意识淡薄。医院的主业是医疗。但监狱医院的医疗业绩尚无有效的评估机制,更无相关激励机制,大部分医院都有一种“不出事就行”的思想,无心在主业上追求发展,导致医疗业务不能得到实质上的提高。3、社会对罪犯医疗的认识在这样的现状下,各监狱医院虽然尽力提高罪犯的医疗质量,但社会各界,特别是罪犯家属,依然认为罪犯在狱内不能得到良好的医疗保障。历史上监狱根深蒂固的“凄苦”形象使他们对监管医疗极不信任。社会各界总是对罪犯医疗抱着种种猜疑和指责:医疗保障太低被批评为“不维护罪犯合法的健康权利”;少有的医疗保障过高(超过居民医保水平)又被视为“医疗资源浪费”。三、罪犯医疗社会化的必要性1、充分保障罪犯健康权利如罪犯医疗一旦全面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则罪犯在“健康”上,享有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这将是“保障罪犯健康权利”最充分的体现。2、节约经费要让每个监狱医院都发展到社会医疗的同等水平,其投资是空前的,不符合当今国家经济水平现状,即使是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狱难以实现。而罪犯医疗社会化,则可以在一个法定医疗水平上,将罪犯医疗纳入社会医疗,充分利用目前已经成熟的社会医疗平台服务于监管改造。如此既能实现罪犯医疗质量实质性提高,又能将罪犯医疗经费控制在一个相对恒定的范围。3、树立监狱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罪犯医疗实现社会化后,将极大改变社会各界对监管医疗的看法,所有的猜疑和指责将不攻自破,监狱机关的社会形象将会得到极大的提升。四、罪犯医疗社会化推进进程1、与各大医院建立合作机制。监狱在现有医疗资源的基础上,与当地各大医院建立相关合作机制,一方面,在罪犯患重大疾病时,获取技术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利用各大医院的平台,加强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此为初期工作,部分监狱医院已在这方面做出相应尝试,并取得一定成效。2、规范罪犯医疗水平通过5年左右时间,对全国各地区有代表性监狱的调研,摸清罪犯健康状况和医疗保障水平,制定一个较为完备的制度,来规范罪犯在患不同疾病时,能享有的医疗救治水平,包括狱内医疗范围、转诊范围、辅助检查的种类、用药的品种、治疗方案的选择,以避免医疗保障不足或医疗资源浪费。3、罪犯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在作出上述规范之后,用20年的时间,逐步将罪犯医疗纳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罪犯医疗经费将按医疗保险的形势交付医保相关部门;指定医疗机构在狱内成立分院,负责罪犯门诊医疗、普通住院病犯医疗;在当地较大型的医疗机构成立适量“监管病房”,用于收治病情较重的罪犯;原监狱医院(或可撤销)不再负责罪犯医疗,不再押犯,主要负责罪犯体检、防疫、疾控、伪病鉴定、老病残鉴定、保外就医呈报、转诊押送等工作。五、结束语“医疗”是治病救人的一种手段,不能因为加了“监管”的前缀就和社会割裂开来。监狱通过自己的医院想要理想的解决“监管医疗”问题的确很难,就像当初几乎所有较大国企都有自己的医院、学校,最后要么逐渐消亡,要么通过社会化独立发展。历史证明,任何一个机构都不可能包办所有的事情,必须各自发挥自己的长处,相互配合,才能事半功倍。监狱的长处是“监管”,医院的长处是“医疗”,只有充分利用成熟的社会医疗资源,才能满足我国监管改造的科学发展。
本文标题:关于罪犯医疗社会化进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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