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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证书不能作为投标的前置条件(下)--------------------------------------------------------------------------------把“授权证书”作为供应商投标的“前置条件”,最高兴的莫过于制造商,使原本应是公平竞争的招投标活动成为制造商可控制的“有限竞争”,制造商自然地求之不得。制造商便会以“授权证书”大展拳脚,暗地里操控投标活动,仅授权给有限几家经销商,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供应商都得不到授权,于是陪标、串标、抬标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出现,如不加以制止,政府采购势必跌入预设的“圈套”。在指定品牌和有限品牌的招标采购中,“授权证书”对公平竞争的破坏力更大。从表象上看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微乎其微,从实质上看采购人将因“价格保护”付出更出的采购支出。上例中招标机构取消“授权证书”,尽管能够实现公平竞争,但是制造商和其授权的经销商就不乐意了,一旦“圈外”的经销商中标,制造商便会重重设卡,找麻烦,中标供应商“骑虎难下”,若无故弃标,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若签了合同,履约时又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三、“授权证书”不能作为供应商准入的“前置条件”虽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并未对“授权证书”作出明确规定可否作为无效投标的情形之一,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要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均有权参与政府采购。要求生产厂家出具授权函的做法,实质上是保护了生产厂家对货物和价格的垄断,不利于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为了鼓励竞争,体现公平,在招标文件中不应当将授权函作为合格投标供应商的前置条件,只要是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产品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投标。对特殊资格条件限制供应商自由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而“授权证书”本质就是不合理的特殊资格条件,很多串通投标行为就是因“授权证书”而引发的。四、几点思考(一)让“授权证书”失灵。政府采购应淡化授权、取消授权,促进公平竞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倡导多品牌招标,尽量避免指定品牌指定型号采购,特殊情况需要指定品牌采购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原则只能有一家供应商投标。招标代理机构要敢于坚持原则,规范操作,最大限度实现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政府采购法律的权威性,采购人不得以质量为借口设置诸如授权之类的不合理特殊资格条件,监管机构也要从严把关,从而使得“授权证书”对政府采购不起作用,没有用武之地。(二)“授权证书”既不能作为供应商投标的前置条件,也不能作为评标要素之一,同时也不能作为能否通过验收的证明文件。意即“授权证书”不但不能作为供应商投标的“门槛”,而且也不能作为评标阶段影响公平竞争的障碍和验收时为难供应商的凭据。(三)“授权证书”不能替代过细的验收工作。有无厂家“授权证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严把货物的验收关,当然相关的合格证、产品装箱单、产地标识等还是必备的,在验收过程中要精心组织,实事求是,尽可能实施开放式验收和专家化验收,不能敷衍了事。(四)供应商要学会对“授权证书”说不。授权并不能维护制造商的潜规则,只会引起内讧,制造商要“舍得”放弃授权这种销售模式,走品牌战略,避免成为串通投标的幕后黑手。其它类型的供应商也不要把自己捆绑在“授权”这根危险的链条上,《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串标行为的惩处是极其严厉的。(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作者:张栋天)
本文标题:授权证书不能作为投标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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