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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一、单位用火,或增设用电设施、设备,应严格按照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和用电审批制度办理。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1、生产不得使用明火,因施工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在指定的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不能在固定动火区动火的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动火人,动火作业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持有许可证书的人员实施,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2、外单位因施工需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到安全部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4、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擅自动火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对作业单位负责人予以罚款,造成事故者,从重处罚。三、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六、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五、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六、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七、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八、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和临时过渡房内擅自架设拉用临时电路,特殊情况必须拉用临时电路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设备部专业电工拉线接电。14、安装电路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者方能安装,无证者不准安装电路。
本文标题: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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