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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5页竞业限制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现住址:联系电话:紧急情况下联系人、联系方式: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有限公司,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对甲方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2.乙方在甲方处任职,获得甲方支付的报酬,知悉或即将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3.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同意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甲方同意就此给予乙方一定的补偿。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担保密义务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向,并订立以下条款以资遵守。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商业秘密: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秘密是指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1.1技术信息:本合同所称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技术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创造、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等的相关信息、其它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数据和结果、论文,报告、音像制品、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与其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1.1.2经营信息:本合同所称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经营政策、客户资源、营销计划、采购资料、第2页共5页定价政策、尚未公开的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服务网络、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其它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1.1.3管理信息:本合同所称管理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制定或构想中的人事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业务规程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等。1.1.4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名单、客户代码或其他内容之代码、甲方客户的资料和信息、甲方采购习惯或活动,以及与甲方或其客户有关的信用资讯等内容。1.1.5关于甲方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仲裁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1.1.6其它甲方以规章或其他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保密的信息。1.1.7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其它事项。1.2其他秘密:本合同所称的其他秘密是指除前述第1.1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之外的、由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并要求乙方予以保密的有关信息。1.3第三方:指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1.4职务成果: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形成的专利及非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创造、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等智力成果,及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对上述智力成果和/或甲方原有的智力成果进行后续研发所形成的智力成果。1.5非职务成果: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内未执行本职工作、未利用工作时间、未使用甲方物质和技术条件、未使用甲方资源或者秘密的情况下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专利及非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创造、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等智力成果。1.6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营业、研发、制造、销售、宣传:指生产经营与甲方的产品具有相同或类似使用功能的产品的营业、研发、制造、销售和宣传行为。1.7经营或从事:指包括但不限于单独进行或与他人共同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以投资、承包、租赁、被聘用、委派、代理、受委托等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2.1乙方自其在甲方处任职之日起开始对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2.2乙方在甲方处任职期间,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2.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与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有关的任何物品、资料带离工作岗位,也不得私自进行复制、交流或者转移。2.4乙方在甲方处任职期间,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接触、知悉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正当使用或者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或许可、帮助他人使用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2.5乙方在甲方处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刺探与其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2.6乙方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信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乙方到甲方就职前在其他公司知悉的技术秘密信息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2.7乙方在甲方处任职期间,发现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向甲方报告。第3页共5页2.8乙方从甲方处离职的,无论乙方因为任何原因、以任何形式从甲方处离职,在离职之后仍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本合同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由甲方公开或者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2.9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若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若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不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将该载体交付甲方,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当于交付时该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2.10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前【】个月内,或乙方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个月内,甲方有权变更乙方工作岗位。第三条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3.1职务成果3.1.1甲、乙双方确认,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享有。3.1.2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进行一切必要的配合,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行申请、注册、登记、进行指导及提供技术支持等。3.1.3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在决定应付给乙方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时,已考虑到了且该等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亦包括了给予乙方取得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乙方在此同意并保证不会就本协议项下的职务成果向甲方主张任何额外的奖励或补偿。3.1.4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创造、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商标设计等有关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甲方有权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3.2非职务成果3.2.1如乙方主张除第3.1条规定的职务成果以外的成果属于非职务成果并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对此等成果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通过行政或者诉讼途径解决争议。3.2.2乙方没有及时就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认定问题向甲方进行申明的,推定该等成果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该等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如日后证明该等成果实属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第四条竞业限制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从事或为他人经营、从事与甲方同类、类似的营业、研发、制造、销售、宣传或者其它与甲方具有竞争关系的营业、研发、制造、销售、宣传,也不得在进行该类营业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或者为进行该类营业的单位提供任何服务。4.2甲方可在《劳动合同》届满、终止之前或终止之后的任何时候,通过向乙方发出通知的方式,缩短前述第4.1条规定的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可被缩短至零值。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告知竞业限制义务期限缩短事宜后,甲方只需按缩短后的乙方竞业限制义务期限支付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第4页共5页4.3乙方从甲方处离职的,不论其因何种原因离职,其欲对甲方的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进行任何后继的开发、改进、研究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4.4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甲方竞争对手的聘用,也不为其提供任何咨询性、顾问性服务;同时,乙方不聘用甲方的任何职员为自己或自己所在单位工作,也不唆使、引诱甲方的任何职员离职或接受任何单位的聘用。第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5.1甲方同意,乙方离职后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费。5.2甲乙双方同意,自乙方离职之日起,竞业限制补偿费由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次,由乙方到甲方财务部领取,每次支付的金额按以下第【】种方式计算:5.2.1每月人民币【】元;5.2.2乙方从甲方处离职前最后一个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二。5.3乙方承认并同意,上述第5.2条所列竞业限制补偿费金额系对其遵守本协议及《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之公平、充分且合理的报酬。5.4如乙方未按时到甲方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且没有另行书面通知,甲方将为乙方代为保管该费用,则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完成;如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到甲方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竞业限制补偿费但接受竞业限制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5.5乙方承诺并同意,其将在每月收到甲方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亲笔签字的当月就职情况说明函,说明乙方届时所在的工作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工作职务,并确认其届时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存在违反本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况。如乙方未能按时向甲方提供前述当月就职情况说明函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其后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乙方向甲方补充提供相应的当月就职情况说明函后,甲方应恢复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正常支付,并补充支付先前暂停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5.6如乙方离职时,甲方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则该合同失效。第六条通知和送达6.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1)专人递送,(2)特快专递,(3)传真,(4)挂号信件或(5)电子邮件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对方为收件人。6.2第6.1条所指的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6.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6.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6.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6.3.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6.3.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传真成功发出时间视为送达;6.3.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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