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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X县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根据《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X市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办发〔X〕4号)精神,按照安全第一、便民利民、开放竞争、公正廉洁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X年,迅速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X年,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让群众在培训考试中更自主、更便利、更经济,充分享受改革成果。二、主要任务(一)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开放有序培训新格局。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鼓励通过校企合作、委托培训等形式,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院、技工院校进行大型客货车职业化教育试点,建立驾驶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直通车”制度。试点院校要保障职业化教育质量,严格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驾驶培训机构要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驾驶培训机构要改变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单一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并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要公开相关信息,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允许学员在学习过程中,自主决定转至其他培训机构继续培训。(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3.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设施齐备的情况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一年发布一次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4.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要落实培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建设和使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时培训管理系统,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把安全驾驶、文明行车意识培养贯穿于培训全过程,推进规范化教学,确保培训质量。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完成各部分培训后,按规定进行考核,全部考核合格的,发放结业证书。学员未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学时的,驾驶培训机构不得申请预约考试。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5.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完善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修订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进一步优化调整驾驶培训和考试内容、标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编制推行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规则体系。改进理论知识培训内容,鼓励实行课堂集中教学与网络远程教学相结合,采取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6.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考试违规行为、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7.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教练员管理,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鼓励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并将聘用的教练员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试点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完善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提高教练员队伍素质和教学水平。(三)利用社会资源,提高考试供给能力。8.合理规划建设使用社会考场。按照全省考场管理规定,规范考场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监督;规范考场验收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验收检查考场,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通过,一律不得使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建设的考场,其建设纳入各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运行维护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预警机制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社会投资理性进入。积极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使用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公安机关要坚持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选定社会考场,不得无偿使用。要加强对考场的监督检查,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考场的选用、验收标准、结果以及违规问题查处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坚决防止暗箱操作。9.优化考点布局。接照全县人口分布、考试业务量及环境安全分析考量,考场服务半径应大于30公里。考场规划布局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并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布建考场;考场建设应兼顾缩小考试服务半径,切实方便群众就近参加考试。我县原则上只建设一个考场,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社会考场。10.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按照《X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管理工作细则》,加强考试员队伍建设。实行考试员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试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专职、兼职等多元化、多层次考试员队伍。根据实际需求,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职、兼职考试员;从道路运输企业职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群体中,聘用安全意识强,驾驶技能过硬、无违法、无事故的驾驶人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工作。加强对社会辅助考试人员的监督管理,其管理不得由驾驶培训机构、考场等机构负责;其薪酬列入考试工作成本,由县财政纳入相关部门预算,不由驾驶培训机构、考场等机构支付。不得聘用驾驶培训机构的教练员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社会辅助考试员按照上年度平均每天辅助考试量7%的比例确定聘用人数。(四)改进考试组织、保障考试公开公平公正。11.实行自主报考。使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提供互联网、电话、车管窗口等多种报考方式,考生完成培训后可按规定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考试场地,改变完全由驾驶培训机构包办报考的做法,保障考生选择权。车辆管理所按照考生报考或约考时间先后顺序,公平合理安排考试。考试费在约考确定后,由考生自主选择现金支付或网上支付等方式缴费,可分科目或一次性缴纳全部考试费。全面实行考生自主报考,实现驾驶培训和考试报考分离,维护群众学驾考证权益,促进考试公开公正。12.严格执行考试评判规定。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格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切实保障考试质量,保障新驾驶人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素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场地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应当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评判,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推行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考试严格公正。13.实行考试随机安排。严密考试组织形式,车辆管理所组织考试前,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系统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杜绝人为操作。14.实行考务公开。公开考试信息,车辆管理所应当在办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公开各考场的考试能力、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约考结果等情况,公布考场设施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预约计划应当至少在考试日期前十日在互联网上公开。公开考试过程,车辆管理所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等场所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实行考场开放,允许考生考前免费进入考场熟悉考试环境。15.优化考试程序。科学安排、逐步推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减少考生往返次数。小型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取消通过单边桥内容。调整小型汽车夜间考试方式,在日间采用模拟夜间灯光考试形式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应予以安排。所有科目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应在当日向考生发放机动车驾驶证。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改变当前驾驶培训机构参与考试过程管理的模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考试场地、考试设施和考试系统统一管理,系统密码、系统参数、考试数据由专职考试员负责管理,不得交由社会考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保管。采用考试员密钥认证签名、考生领证前手写签名等方式确认考试成绩,在考生考试合格后,打印申请资料和考试成绩单,统一归档。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市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在全面实现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按照公安厅部署,大力推进驾驶人考试“全省异地通考”。(五)严格监督问责,保证培训考试规范廉洁。16.健全驾驶培训机构监督机制。建立县级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强化对培训过程的动态监管,督促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确保培训信息真实有效。落实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公安机关在组织考试过程中,发现学员未完成培训学时的,应当及时反馈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学员监督和评价机制,健全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畅通电话、网络等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17.完善考试监督机制。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监管系统,X年逐步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评判系统。完善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考试过程、考试数据实时监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18.严格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培训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对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分别由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自学直考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19.严格违规考试责任追究。发现考试员有参与伪造考试成绩、降低考试标准等违规问题的,依法取消其考试员资格,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查处收受或索取考生财物的违法行为。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等违规行为的,依法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0.严格执行政府机构不准经办驾驶培训机构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一律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培训机构;各地要组织开展
本文标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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