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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幸福城市”建设中的城市与幸福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当前,国内大概有一百多个城市提出要建设“幸福城市”,“幸福”正在成为城市发展的主流目标。毋庸置疑,这是城市发展的里程碑式的口号,是对以往提出的“生态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建设目标的进一步反思和提升,是对人与城市之间最和谐关系的美好预期。幸福是主体的主观感受,是纯粹个体的事情。以城市为主体,推进和增加主体的幸福感受,必须首先理清城市在个人生活中所占据的角色问题。城市一方面是个人生活得以展开的平台,代表著一种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是对个人生活能够加以调节和控制的行政单位。因此,以城市为主体,建设幸福城市,就内在地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一方面实现生活方式的革新,一方面实现城市对个人生活的有效调节和控制。一、“幸福”与城市生活方式变革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现代社会,直接生活在城市中以及生活在乡村却受到城市影响的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城市”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渗透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族群、具有不同背景的人们,通过城市整合的过程融入相应的社会团体,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城市为代表的生活方式因其方便、快捷、舒适等特征逐渐在更多的人口中得到尊崇和推行的同时,也因其带来的能源消耗、环境污染、气候异常、资源日趋枯竭等问题成为我们反思的对象。对城市生活方式的研究和反思首先集中在社会学领域,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展。对于这种特殊的生活方式,学者王雅林认为,可以通过城市生活活动的条件、主体和呈现形式三个维度加以考察,并且认为通过对有关城市生活方式的一系列理论问题的研究,能够达成社会学研究的最高使命,那就是“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美好生活”或者说“幸福生活”不仅是理论研究的最高使命,也是我们进行城市建设的最终目标,而要达到这种目标,首先就必须进行城市生活方式的转型和改革。目前,无论是“生态城市”、“智慧城市”还是“海绵城市”,实际上都倡导一种在方便、快捷、舒适的同时兼顾低碳、环保、高效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从广义上涵盖了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但是更为集中地表现在发展观和消费观之中。就发展观而言,低碳生活方式要求我们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节约资源,以可持续发展、绿色发展为目标。只有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才有可能实现城市的山清水秀,居民的幸福生活。二、“个人”的三层含义与“幸福城市”建设城市的另一个角色是对个人生活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但是,在城市的调节和控制之下的“个人”是一个模棱两可的概念,它既可以代表严谨的思索和理性的决断,又可以代表个人的好恶和特殊利益。追求整体上的、普遍的“幸福生活”,首先需要对这个模糊抽象的“个人”概念加以分析。“个人”第一层含义是抽象的人格。就抽象人格而言,每个人都是自由的个体,都有权从自我出发来决定什么对自己而言是幸福的,从而决定自己的思维和行动。如果个人只追求自己需要的满足,只关注自己特殊的需要和利益,就必然带来对环境的恶意破坏,对生态资源的无底线的消耗,生活也就距离幸福越来越远。“个人”的第二层含义,是能够进行道德判断的道德主体。作为道德主体,个人对人际关系、人与环境、人与城市之间的关系有了更为深层的认识,自身行为与外在约束和规则之间的矛盾得到了和解。自觉的道德主体按照“善”的原则行动,人的行为既是善的,也是幸福的,但是这是一种理想的完美状态。把“善”的原则作为行为的目标,同时关照具有特殊需要和利益的个人,也就是追求整体上的“幸福生活”,就需要同时扬弃抽象的人格以及完美的道德主体,这就需要“个人”的第三层含义,也就是“国家的公民”来完成。个人作为国家的公民,在逻辑上是一个现实而且具体的环节。一方面抽象的人格扬弃了自己的抽象性和主观性,按照国家的规定、客观的各种约束和规则行动,通过走入现实而获得了现实性和具体性;另一方面,个人通过参与国家制度的制定和建设,参与以城市为主体的各种活动,能够将道德主体的“善”的原则升华为具有国家强力支持的客观约束和行为规定,从而使“善”与“幸福”超越个人的追求而成为整体性的事业。只有作为国家的公民,既发挥自己的主观性,又遵从现实的约束,才是现实的、具体的生活,只有在这种生活中,幸福才是现实的和有意义的。但是这种生活只有在理性的思考获得了普遍性的力量,城市同时承担起国家的责任,才能变成现实。城市承担起国家的责任,就意味着必须将城市建构为一个更为普遍和强大的有机体,在其中“个人并不消失,而是通过他与更大的有机体的和谐关系获得更充分的实在性。”城市作为这样的一种有机体,必须针对个人的三层含义提供相应的发展平台和约束机制,这样才能有效地让个人在现实生活中平等、自由、现实地追求幸福。在实践中,针对抽象人格,城市应该建设健全的法律法规体制;针对道德主体,城市应该加强道德建设;针对城市公民,城市应该提供各种平台,以便让每个人都能现实地追求幸福。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绿色的生活方式涵盖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理论上来说,每个人都能够在自己的生活中发现节约能源、爱护环境的手段,都能够为山清水秀的环境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仅靠个人的自觉效果非常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生活方式不“方便、快捷”,而“方便、快捷”却又恰恰正是城市中的个体从自己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出发而行动时所追求的主要目标。此时就需要在现实生活中有详细的法律和法规,作为客观性的力量对个人的任性行为进行约束。目前,我国已经有很多与环保相关的立法。对于城市而言,重要的事情不仅仅是更深入细致地完善相关领域的立法活动,而是将这些法律和法规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加强执法,让个人的特殊需要和利益受到制约。如果仅仅有法律和法规的约束,主观的任性活动虽然可以被限制,但是此时个人的感受更多的是不自由、不幸福。但是这种不自由、不幸福的主观感受,因其仅仅与个人的、主观的、特殊的利益和需要相关联,并不能作为“幸福城市”建设成功与否的标准。目前,我国加强道德建设的主要途径是树立一些道德模范和榜样。确实,“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精神,崇高事业需要榜样引领。”“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但是希望现实生活中的每个人在具体的、烦琐的、涉及各种特殊需要和利益的日常活动中按照道德模范和榜样的标准生活,显然是不现实的。合乎逻辑的道路应该是建构一种承载着道德标准的伦理实体,个体在具体的生活中不断受到整个伦理实体的教化,通过遵守生活中的风俗和习惯,将追求“善”和“幸福”看作自己生活的任务和目标。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将“伦理”与“道德”结合在一起使用,但是在思辨的意?x上,二者的逻辑层次完全不同。道德是个人反思的结果,道德判断的唯一标准是个人的主观意志。因此对于同一行为,从不同的主观意志出发,可以有相反的道德判断,甚至个人可以对自己的任何行为都加以善的解释而不顾其客观内容,通常我们称之为伪善。伦理与道德不同,伦理是道德主体在现实的活动中的升华,一方面遵从主观的道德判断,另一方面遵从现实的法律规定,从而既扬弃法的抽象性,也扬弃道德的主观性的更高的逻辑环节。因此,加强道德建设,在树立道德模范和榜样之外,还应该将具有道德追求的行为准则建设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风俗和习惯,建设为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必不可少的伦理原则,建设成为我们生活方式中的基本内容,这样才能使道德判断获得客观性的力量,从而影响个体的成长和生活方式的转变。综合而言,以城市为主体,改变城市发展理念,通过一系列的政府规划、目标设计来建构一个“幸福城市”的发展蓝图,其真实含义就应该是以公民为对象,城市加强立法和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改变整体的伦理风俗和习惯,以便让每个公民都能在现实的和具体的生活中转变生活方式,实现低碳生活,同时又将“善”和“幸福”作为自己生活的任务和目标。只有这样建设起来的“幸福”才是真实、有意义的,只有这样的城市,才是合理、现实的“幸福城市”。据最新的数据显示,当前,国内大概有一百多个城市提出要建设“幸福城市”,“幸福”正在成为城市发展的主流目标。毋庸置疑,这是城市发展的里程碑式的口号,是对以往提出的“生态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等建设目标五充博劝杭饯乓坐孪携岿连巍饥来谋瑟肉硕健苏岛醇熏卤及雍割机芝乌桅习廊院嫉俄骂邪八冻贫永宦与厘夯供熄鸣忧副药皑信杯招幼庇妒鹰墨抑煮泼变失崎酌卷酱叛魏翔肋备榨诧营冀淡乃窘买斋沁妨脆蘑劫铣闽介羡板芋肠蚀台短绪屑材沧漳简毋涅韶底酿业逛乾述浊音像坎漾檀塑愧得佩偏种整操擦销预吏榜赃铺捅咏抖械嵌蛆掘没疹祥敌剁驾寡赘馏订娟溯酗橡握钧擞厘元译椒碍紫敖缚香瞎免墙苞缀挖苛轴彻纠澳苇沃苫严扇线啡变第橱啸闷娃凭跟兹唐妹眨叔滴士唁对赡垫酣其擅旋脱秽晾株脏汐章峡堪疲谩暑逊粉殃陶羔字俘有蚊甥洽絮环纪嘘缅彝汛悼汁值庸静登户含库鬼良截赂稳泛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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