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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CCF-XSRK-OO9:2003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2001-06-29发布2004-07-14第二次修订2004-07-22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3)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3)3工厂条件检查……………………………………………………(3)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5)5审批发证…………………………………………………………(6)6证后监督和换证…………………………………………………(6)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8)8投诉和申诉………………………………………………………(11)9收费……………………………………………………………(11)10附则………………………………………………………(11)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12)附件二:防火阻燃材料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15)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1.3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3.4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3.6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3.7重新检查应按照本章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重新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从确认检查结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类产品的型式认可。3.8对己获得型式认可的产品,申请同一类别的其它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规则对有关条款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与证后监督一并进行;申请新的类别产品型式认可,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工厂条件检查。3.9在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需重新进行工厂条件检查:1.产品停产一年;2.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4.产品标准更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5.产品型式认可所要求的工厂条件发生变化。3.10实施工厂条件检查前,申请方应向评定中心缴纳费用。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4.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其检验样品由工厂条件检查组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抽封,并应满足以下条件:1.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2.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须由二名或二名以上检查员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名确认;5.抽样单上须由被抽样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单位印章确认。4.2申请方将抽封的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填写消防产品检验申请书,并提供相关技术文件。质检中心按照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并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4.3质检中心应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检验结束后,质检中心向评定中心提交型式认可发证检验报告,并将型式认可发证检验结果通知申请方。4.4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的产品,按照本规则第5章规定的程序核发证书。4.5对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申请方应在完成全部不合格整改之后,向评定中心申请重新抽样补检,超过6个月不申请重新补检的,则作为自动退出型式认可处理。重新补检应由原检验机构实施检验。重新补检仍不合格的产品,从重新补检报告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该产品型式认可。5审批发证5.1评定中心负责对产品型式认可的全部资料进行汇总、审批,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证书,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同时通知申请方按要求向评定中心缴纳批准费(含证书费);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5.2对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评定中心颁发《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5.3申请方凭《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向评定中心购买认可标志。5.4评定中心及时发布型式认可证书颁发情况。6证后监督和换证6.1对己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评定中心即可安排证后工厂条件监督检查或/和产品监督检验。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是随机性的,每年不少于一次。6.2申请方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评定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获证产品的情况汇总表。6.3监督检查组由评定中心组织安排。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监督检查人员的差旅费由申请方支付。6.4监督检验样品应满足以下要求:1.样品必须是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2.样品数量应满足监督检验的需要;3.样品必须是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应在产品保质期内;4.实施检验的样品应由申请方负责人和监督检查组双方签字确认。6.5监督检查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检查组收回证书转交评定中心。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监督检查申请,评定中心重新派监督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后仍不满足规定要求,申请方在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6.6监督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由检查组按规定抽取监督检验样品。6.7监督检验为合格的产品,由评定中心对证书进行年度确认。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的,申请方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月后向评定中心提出再次监督检验申请。评定中心安排监督检验。监督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申请方6个月后方可向评定中心重新申请该类产品型式认可。6.8不能按规定要求接受监督的申请方,评定中心收回该申请方全部型式认可证书。6.9对获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有投诉,或在产品监督检查或/和监督检验中发现问题较多的,评定中心可视情况增加监督频次。6.10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申请方将被抽封样品寄送选定的质检中心进行全项监督检验:1.上一年度未接受监督检验;2.监督检验不合格,再次监督检验;3.生产条件变更,生产线重新布置。6.11评定中心公告年度监督的结果。6.12申请方在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在10个有效工作内将有关情况报评定中心:1.申请方搬迁、电话变更;2.法人、总经理(厂长)变更;3.重大设计、工艺更改;4.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6.1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产品证书有效期按特则规定。6.14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方应按本规则第2.1条的规定向评定中心提交换证申请。申请资料应增加拟换证产品的证书复印件。6.15评定中心接到申请方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要求的,派检查组到申请方进行工厂条件检查并抽封样品,并做全项换证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方。换证工厂条件检查、换证检验和审批发证按本规则第3章、第4章、第5章的规定执行。6.16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标准变更(如修订换版等),应按相应规则执行。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7.1评定中心负责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监制、管理。7.2在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证书由评定中心保存:1.不能接受监督检验;2.产品监督检验为不合格;3.省级监督机构日常监督发现的产品不合格;4.证书持有者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可标志。5.产品停产一年;6.其他违反了本规则规定的行为。发生上述1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将证书交监督检查组,监督检查组封存其认可标志,并将证书转交评定中心。发生上述2、3、4、5、6条款的行为,申请方应在接到评定中心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评定中心,并封存认可标志。证书暂停使用期间,生产申请方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和安装该产品。7.3申请方恢复使用证书需向评定中心提出申请,待按规定履行监督达到要求后,评定中心通知申请方领回证书并使用证书和认可标志。7.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撤销其型式认可证书:1.产品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依据的标准或产品型式认可规则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不愿意或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拒绝接受监督;3.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产品连续两年未能接受监督;5.产品监督不合格,再次监督仍不合格;6.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证书持有者滥用证书,如转让、转借或涂改等;7.在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证书持有者仍生产、销售、安装产品;8.证书持有者滥用认可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获证产品等。7.5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撤销证书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证书撤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必须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应对所有库存产品和己售出的产品采取处理措施,并应将处理结果报评定中心。7.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中心注销其证书:1.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的产品;2.证书持有者已注销。3.产品标准作废。7.7证书注销后,原证书持有者应在注销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将证书和认可标志交回评定中心。7.8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更名,重新换证应向评定中心提交下述资料:1.申请方更名申请;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4.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原件。7.9评定中心及时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7.10证书持有者必须正确使用与证书内容相一致的认可标志,每个产品或最小包装单位一枚。认可标志不得他用,评定中心不定期地对认可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8投诉和申诉8.1评定中心应制定投诉、申诉程序,并应建立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投诉、申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8.2评定中心保存所有产品型式认可投诉、申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费9.1型式认可收费由评定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10附则10.1本规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10.2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作废。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三、生产、检验设备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且其设备的技术
本文标题: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阻燃材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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