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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十: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中介机构对优化投资环境、助推转型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对象包括:1.工程咨询、评估类中介机构;2.工程勘察、设计类中介机构;3.工程测量类中介机构;4.工程检测类中介机构;5.工程图审类中介机构6.工程监理类中介机构;7.市场准入类中介机构;—2—8.符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二、基本原则1.市场导向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政企分开,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市场的发展活力。2.依法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其他责任,其合法执业行为受法律保护。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3.自律规范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监管。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功能作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收费和行业竞争。4.协调监督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进行日常监管和指导,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成立平湖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纪委副—3—书记、监察局局长、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局)、发改局、规划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全市性督查活动的组织实施。三、管理内容(一)规范执业行为1.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业人员身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2.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必须真实、合法,并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等。3.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除即时清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要求、委托事项的履行情况等。(二)严禁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4—1.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2.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3.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4.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5.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6.利用执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7.法律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四、工作措施(一)实行市场准入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按照“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划分服务区域等形式变相垄断中介服务市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未禁止的中介服务行业。(二)实行备案公示制。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到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进行备案。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定期对备案的中介机构通过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并每年组织对其开展诚信等级评定。1.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5—(2)执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机构执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情况表;(4)机构自律管理制度;(5)服务承诺制度。2.依法不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非本市中介机构,在本市从事中介服务的,事前应当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进行备案,并提交上述备案材料。3.中介机构变更、注销的,应当向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进行备案。4.法律对中介机构设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实行报告复审制。中介机构服务建设投资项目时所出具报告及相关审查意见与法律和行业标准差距较大的或服务对象对其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复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再审,由此产生相关费用及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四)实行联合检查制。由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协调工商、税务、审计、物价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执业记录、财税管理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每年1~2次。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应当将检查记录存档。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法律等规定的,由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建议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协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执业资质管理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6—(五)实行信用等级制。由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组织协调,每年对中介机构进行公开评议(《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附后),参评范围为社会各界服务对象,评议结果向全社会进行公示,并建立诚信档案。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群众评议及投诉情况,结合年检年审,对中介机构实行“A、B、C、D”诚信等级评定制度,分门别类建立诚信档案。对违法违规的行为,由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在其诚信档案中给予警示记录,并通过媒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六)实行信息公开制。由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建立中介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将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和信用记录等信息向全社会公示。委托人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要不断拓展网络信息功能,积极探索开展网上委托中介服务;实现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发布中介机构的信息、资料及各类活动开展情况;公示评议结果;设立网上举报、投诉热线,及时反馈处理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本市中介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五、其他(一)涉及行政审批之外的中介机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本办法由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7—行)附件: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公平有序、服务规范的经营风尚,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平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登记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包括:1.工程咨询、评估类中介机构;2.工程勘察、设计类中介机构;3.工程测量类中介机构;4.工程检测类中介机构;5.工程图审类中介机构—8—6.工程监理类中介机构;7.市场准入类中介机构;8.符合《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其他中介机构。第三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是指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中介机构自查自评情况,以该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和日常信息为依托,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具的中介机构诚信评价初评意见进行分析,然后确定其信用等级的系列工作。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不得向中介机构收取费用和增加其他负担,并实行滚动评价,不搞终身制。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全市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所属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第二章信用等级评价内容第六条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根据评价分数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记入诚信档案。其中A级占比不超过20%。A级属信用优良,评价分数为90分(含)以上;B级属信用一般,评价分数为75-90分(不含);C级属信用缺失,评价分数为60-75分(不含);D级属信用严重缺失,评价分数为60分(不含)以下。中介机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评价为D级:(一)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9—(二)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三)索取、收受合同以外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满一个会计年度,应当提供评价资料而拒绝提供的;(五)其他应当被评定为信用严重缺失的行为。第七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主要从规范执业手续、遵守法律法规、推行办事公开、建立执业档案和恪守执业道德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一)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产财务状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手续。(二)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不超出范围执业,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漏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三)推行办事公开。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建立各类信息公示制度。将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信用等级等内容向服务对象公开。(四)建立执业档案。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工作台账资料全面、清楚。(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理念,—10—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中介行为承诺时限设置符合执业标准、行业规范和工作实际,能按时或提前兑现承诺。(六)无其他不诚信行为。第三章信用等级评价程序第八条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每年度末组织开展一次。新设立中介机构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自评、初评、定级、公示、发布”的工作程序来进行:(一)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二)中介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准备自查自评等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出具所属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初评意见。(四)向法院等有关部门征询中介机构相关情况。(五)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述情况和平时掌握信息进行复核,重点对初评为A级和D级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六)将确定的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再次组织复核。中介机构存在虚报、造假等行为的,则直接将其评价为D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存在故意庇护等行为的,则对其予以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扣分。—11—(七)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办公室将最终评价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对评价为A级的中介机构,颁发优良信用等级证书。第十条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实行日常监管与年度评价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年末,根据评价情况重新确定信用等级。第四章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运用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行业协
本文标题: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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