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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接收部门生效日期管理标准---质量制定人制定日期文件编号审核人审核日期文件页数共1页批准人批准日期分发部门1目的建立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的制度,以对产品质量进行稳定性考查。2范围适用于本厂物料、中间产品的留样。3责任质监科有关人员。4内容4.1经化验室检验的物料、中间产品在检验结束后,由化验员将规定数量的样品送留样室留样,并写明品种、批号、规格、数量、来源和留样日期等。4.2留样观察员应按留样的不同要求,进行登记、保管。4.3留样数量:4.3.1物料(主要物料):检验量的3倍;4.3.2中间产品:检验量的2倍。4.4物料、中间产品与成品质量出现异常,或质监员认为有必要时抽取留样检测。4.5物料更换厂家、改变工艺,需每年做一次留样分析,并做好记录。4.6留样观察期限:4.6.1物料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的有效期后一年。4.6.2中间产品留样观察时间至产品放行。4.7留样产品的处理:4.7.1留样的物料、中间产品供研究产品质量变化情况之用,任何人不得取用,必要时须经质监科长同意。4.7.2留样期满的样品,由留样观察员按质监科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本文标题:物料、中间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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