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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辅导第一章法学基础第一节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什么?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我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神兽,能辨曲直断疑案,以角触理曲之人。古代法官以其形象象征执法公正。古文的“法”字为“灋”,即含“廌”字。《说文》云:“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廌”Zhi法,是指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经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施行的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和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权力机关)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央行、审计署、有关直属机构)广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较大的市:省会、首府:27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批准)宁波(1988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批准)徐州、苏州(1993年批准)(积极争取中:浙江温州、江苏南通、福建泉州、广东佛山)经济特区城市:4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法的本质法体现统治阶级统一意志法体现国家意志法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上升法有哪些特征?(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三)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第二节法的作用与价值一、法的作用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社会作用维护统治公共职能(反向掌握)二、法的价值秩序维护自由保障效率促进正义实现(反向掌握)第三节法的体系有机整体(系统性)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我国部门法的划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方法第四节法的分类与效力一、法的分类一是注意分类的标准;二是注意分类的意义二、法的效力规范性文件非规范性文件法的约束力普遍约束力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属地为主、属人与保护相辅:我国采用对事的效力对中国公民对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行为、事项(考虑主权和利益)空间效力时间效力(1)生效时间(2)失效时间:法律的废止认定(3)溯及力:含义;原则上不溯及既往(即无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地域注意领土的概念领陆领水领空底土法律延伸附:和谐社会中的法治法治与法制法治的实现条件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形式要件观念与精神制度与原则技术和支撑第二章立法法通过时间:2000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生效时间:2000年7月1日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中央?地方人大政府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基本法律全国人大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职能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中央地方国家职能部门:国家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国家统计局局长:谢伏瞻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国务院参事室主任:崔占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焦焕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较大的市:省会、首府:27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18个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批准)宁波(1988年批准)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批准)徐州、苏州(1993年批准)(积极争取中:浙江温州、江苏南通、福建泉州、广东佛山)经济特区城市:4个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立法程序注意中央与地方的区别注意有权提交法律案的主体;第三章行政法学基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3.22)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法行政关系行政权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主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行政权立法行政司法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府行政法体系简图: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服从、监督行政责任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救济行政权行政关系行政法主体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权行使二、行政法基本原则合法行政高度的刚性;是其他原则的基础合理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含义;反向掌握)第二节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一、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合格四要件职权范围种类行政机关授权组织行政法主体国家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被授权的组织公务员受托组织、内部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派出机构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特别是在其行使的法律根据、法定方式和法律效果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了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该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行政委托的对象可以是另一行政主体,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法定的个人,但均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政主体资格。一般说来,个人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二、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行为1、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主体要素。2、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职权、职责要素。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作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要件执行性单方意志性强制性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方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1)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2)确定力所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即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不可以变更,而是说行政行为作出后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改变(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3)拘束力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2)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4)执行力所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分类(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首先,它对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法律规定也是有所区别的;再次,划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法学理论上对行政行为体系构成进行考察与研究的一种基本思路与方法。(2)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划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的意义在于: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羁束性要求,若不具备相应的形式,就会因形式违法而被宣布无效;而非要式行政行为就其形式上讲,是一种自由裁量性规定,采取哪种方式或形式,行政主体有选择余地,原则上不发生因形式而违法的问题,但同样可能发生不公正或不合理的问题。(5)授益行政行为与损益行政行为(6)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征税收费行政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中的强制直接强制间接强制代执行(履行)执行罚第四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行政许可概念、特征确权和内部审批不是行政许可具体、依申请、一般禁止和有限禁止、要式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相关链接:行政许可法实施政府之手不能乱伸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快了与行政许可法“对接”的步伐:许多部门继续公布长长的清单,宣布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政府的领导们纷纷表态,要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管理模式,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借用一位行政法学学者的话说,“政府角色的深刻转变已经拉开了大幕。”而这大幕的开启,有个显著的标志,那就是2003年8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行政许可法。这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后,我国在行政立法领域又一重大突破。行政许可法出台的前前后后1996年,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00年初,开始起草(国务院法制办)。2001年7月,初稿(国务院法制办)。2002年6月19日,草案讨论通过(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2002年7月5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151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通过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从3年前国务院拉开这场静悄悄的政府自我革命的序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在我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审批过多过滥的状况得到明显改观,一个全新的服务型政府正呼之欲出。•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国政府自我革命拉开序幕行政审批:从“主角”到“配角”长期以来,行政审批一直是社会管理方式的一个“主角”。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将许可的边界一再向外扩展,导致审批过多、过滥;而从2004年7月1日开始,行政审批则将变为“配角”!从“主角”到“配角”的转变,侧重于还权于民。这几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加快了与行政许可法“对接”的步伐:许多部门继续公布长长的清单,宣布取消不合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政府的领导们纷纷表态,要改变过去“重审批、轻管理”的管理模式,努力转变政府职能。借用一位行政法学学者的话说,“政府角色的深刻转变已经拉开了大幕。”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行政许可范围《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出台质检总局清理审批项目建设部:建筑企业无须层层申报资质武汉废止48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清理执法规章广西修改废止一批地方性法规宁夏再次取消170项行政许可项目辽宁取消近半行政许可项目上海36项行政许可7月1日废除释法:行政许可法严管盖“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也是世界上以单行法形式颁布的第一部行政许可法。这两个“第一”,体现中国特色是毫无疑问的;更重要的是革除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凸显的弊端,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有这样一部开创性的法律来规范。行政许可法严管盖“公章”行政许可法草案减少了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和事项,鼓励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中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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