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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的解释——解释学方法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研究中的运用内容提要:本文在简要勾勒解释学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集中探讨了解释的客观性和解释循环两个理论问题,并以马克思哲学文本研究为例,论述了解释学方法在运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研究时,应该遵循的若干原则。关键词:解释学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研究方法论在当代条件下开展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文献的研究,实际上就是要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文本作出新的解释:一方面揭示其本来意义,澄清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附加其上的种种误解和误读;另一方面阐扬和彰显其当代价值,实现其与时俱进的发展。笔者认为,自觉地借鉴并合理地运用现代解释学的理论与方法,对于有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几个问题,与识者共同探讨。一解释学(hermeneutics,又译为释义学、诠释学等)不是一个特定的哲学流派,而是一种关于意义、理解和解释的哲学理论。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希腊,当时是一门如何把隐晦的神意转换为可理解的语言的技术[1];中世纪的奥古斯丁等人在解释《圣经》和宗教教义过程中逐渐使之系统化;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又使它逐渐发展成为一门诠释经文和法典的技术性学科。但是,作为一门专门研究意义、理解和解释的哲学理论,现代解释学是19世纪以后的产物。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是其先驱,生命哲学家狄尔泰是它的开创者,其他主要代表人物有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哈贝马斯和利科等。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解释学已经发展成为人文科学领域内普遍有效的方法论(当然其意义不限于此)。人们一般把解释学划分为古典和现代两种类型,这固然有时间因素的考虑在内,但更重要的是性质上的差别,因为这里的“古典”和“现代”都是在现代解释学范围内的区分。从历史上看,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FriedrichSchleiermach,1768?834)首次提出了有关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普遍解释学理论。他认为,对文本的理解和解释不仅仅是一个语言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创造性的心理过程。为了达到正确的理解,避免误解,在语言方面必须做到:(1)结合作者所处的具体条件来理解文本的意义(历史性原则),(2)在与周围其他语词构成的意义整体中,也就是在一定的语境中去理解每个语词的意义(整体性原则);而在精神方面,理解者必须走出自己的“内心世界”,进入作者(创作时)的精神境地,即“回到作者的思想源头”,才能重新体验或再现作者的原意。狄尔泰(WilhelmDilthey,1833?911)在施莱尔马赫的基础上,试图为人文科学方法论奠定解释学基础。按照他的看法,解释学应当成为整个人文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普遍方法论,因为人文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精神”或“精神世界”,对它们的研究不能采用自然科学的观察、实验的方法,而必须使用解释学的方法。狄尔泰强调了在理解的过程中,“爱”或“同情心”以及“移情作用”的意义,认为只有通过这些因素的作用,解释者才能把自己融入作者当时的处境,设身处地地想象自己在那样的情况下会如何思考,这样才能达到真正的理解,用现在的语言来说,也就是“同情的了解”。狄尔泰和施莱尔马赫的解释学属于客观主义解释学,他们极力主张摆脱个人的偏见和误解,纯客观地理解文本的意义。而在他们之后,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则使解释学向着存在论和主体性方向发展了。海德格尔(MartinHeidegger,1889——1976)把解释学发展和改造为“此在现象学”。海德格尔认为,解释学的任务在于追求存在的意义。意义不是万物所固有的,而是它们在与人(此在)发生关系中产生的。这种关系具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究竟哪种可能性实现出来,全凭“此在”的筹划。理解,就是此在自由地对各种各样的可能性所作的筹划,因此,“理解是人的存在方式”。在海德格尔看来,理解有它的不可缺少的前提,这个前提就是理解的前结构,又名“解释学处境”,它由“前有”、“前见”、“前设”三者构成。“前有”就是理解之前先已具有的东西,包括解释者的社会环境、历史景况、文化背景、传统观念以及物质条件等,它们隐而不彰地影响并限制着人的理解;“前见”就是理解之前的见解,即成见,任何被理解物总是具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而把它解释成哪一种,那是由前见参加决定的;“前设”就是理解之前必须具有的假设,解释总是以某些预先设定的假定为前提的,任何解释都包含有某种预设。总之,“无论如何,只要某物被解释为某物,解释就本质地建立在前有、前见与前设的基础上的。一个解释决不是无预设地去把握呈现于我们面前的东西。”[2]理解就是此在在理解的前结构的基础上对未来进行的筹划。从这个意义上说,理解的前结构决定了理解,甚至可以说理解是理解的前结构的“重复”。伽达默尔(Hans-GeorgGadamer,1900——)继承了海德格尔的解释学思想,并进一步发扬光大,使解释学成为一门众人瞩目的哲学学科。伽达默尔揭示了理解的历史性,因为人是有限性或历史性的存在,任何理解也是有限性或历史性的,即受一定历史条件制约的。伽达默尔把海德格尔的“理解前结构”统称为“先入之见”或“偏见”,有时又称这种“先见”或“偏见”为理解的“视域”(horizon),认为它们是任何理解的出发点或前提,至于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等人所追求的、排除个人的先见或偏见的客观主义理解,在他看来,是一种否定历史的错觉。伽达默尔强调,不应该笼统地否定“先见”,而应该区别对待先见。他把先见分为两类:一是“合法的先见”,即来源于继承历史文化的先见,这是不应该否定也无法否定的,否定了它们就否定了历史,否定了发展,从而造成历史的中断;二是“盲目的先见”,即个人在现实人生中接触和吸收的先见,它们是可以、也应该清除的。伽达默尔认为,理解是一种“视域融合”,是历史与现代的汇合或沟通。由于理解的对象是人及其一切活动,它们包括历史、文献、思想、创作等等文本,这些文本都是作者的历史“视域”的产物,因而,当解释者以自己的“视域”去理解这些文本时,就出现了两种“视域”的对立;而只有把这种对立“融合”起来,即把历史的融合于现代的之中,构成一种新的和谐,才会出现具有意义的新的理解。这一过程,就是“视域融合”的过程。由于这种融合,不仅克服了自己的局限性,而且也克服了他人的局限性,是向一个更高的普遍性的上升————达到更广泛的视域。理解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持续变化的。新、旧视域的融合产生了新的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新的理解又变成了“先入之见”或“偏见”,即旧视域;它与更新的视域融合,又产生更新的理解……如此循环往复,理解就不断达到新的更高的水平。但这种循环不是向着某一个预定目标的运动,而是一种“真正无限的对话”。因为“意识和对象的绝对同一性对于有限的历史性的意识来说基本上是不可达到的。这种意识总是卷入历史的效果关系之中。”[3]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一书的出版,解释学成为热门的哲学理论。哈贝马斯(JurgenHabermas,1929——)在他的社会批判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批判的解释学,并与伽达默尔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哈贝马斯的批判解释学是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服务的。他认为,解决社会危机的最好办法是“交往合理化”或“交往行为合理化”。所谓“交往行为”,是指人们“由符号(语言)的协调而进行的相互作用”,“合理的交往行为”则是人与人之间通过对话以消除对立,达到“理解”与“一致”的行为。哈贝马斯断言,伽达默尔过分地强调了传统对理解和解释的作用,因为在伽达默尔看来,理解必须以“传统”(所谓“先见”)为前提,传统是一致理解的出发点,人们只能接受传统而不能批判传统。哈贝马斯认为这样理解传统是错误的,因为传统的“意见一致”往往不是来自民主的讨论,而是来自权威或强制的压力,真理性的意见一致只能在没有控制和限制的理想化的条件下才能获得。保罗·利科(PaulRicoeur,1913——)考察了解释学的发展历程,认为解释学应该是存在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他力图把英美日常语言哲学的理论与欧洲大陆的解释学的语言哲学理论结合起来。利科强调语言(语词、语句)的多义性,认为语言的多义性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意义:积极的方面是它的经济性和科学性,即能以有限的语词组成无限多的现实含义;消极的方面则是可能产生歧义和误解。他认为语词的意义有表层和深层之分,解释学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揭示表层意义背后隐藏的深层意义。撘庖鍞具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的内容:客观内容是语句所意味的事情,主观内容是说话者所意指的事情,应该从两个方面的结合中全面地考察语词的意义。他特别强调应该把语词的含意和它的指称区分开来:含意是语词内在地固有的;而指称则超越了语言自身,使语言与世界联结起来。解释总是对一定文本的解释,因此,撐谋荆╰ext)斒墙馐脱У囊桓鲋匾拍睢@迫衔瑩文本就是通过书写固定下来的任何话语。斘谋静⒉皇且恍┦樾聪吕吹牧闵⒌挠锞洌且桓鲇尚矶嘤锞涔钩傻挠薪峁沟恼澹虼耍荒馨盐谋净乖闵⒌挠锞洹?/P解释学中向来存在着“理解”与“说明”的二元对立,例如狄尔泰等人就认为,“说明”是自然科学的方法,“理解”是人文科学的方法,它们是不同甚至互相反对的。但是在发展的后期,这种对立的倾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克服了。例如利科就认为,“解释”是“理解”和“说明”的统一。“说明”是局部行为,旨在阐明个别命题的意义;“理解”则是综合行为,旨在把握由局部意义构成的整体性意义。“理解”和“说明”相辅相成地统一于“解释”的整个过程中。他把解释过程分为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从理解走向说明,即从整体的理解走向局部的说明;后一个阶段则是从说明走向领悟,即从局部的说明走向整体性的领悟,而“领悟”不过是“理解”的更精致的形式。二从对解释学历史的简单叙述中不难看到,解释的客观性是解释学中的一个焦点性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与所谓“解释循环”相互关联,构成了我们在寻求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的合理解释时,必须明确的基本原则。解释是否可以达到客观,或者说,具有客观性的解释是否可能?对于这一问题,古典解释学的回答是十分明确和肯定的,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解释学因此都被视为客观主义解释学。例如对施莱尔马赫来说,解释学本身就是为了达到正确理解和避免误解的艺术,他并且为此提供了一套方法,建立了一般解释学或普遍解释学理论;狄尔泰在施莱尔马赫普遍解释学理论设想的基础上,试图为精神科学奠定解释学方法论的基础,对他来说,解释的客观性仍然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无论是施莱尔马赫还是狄尔泰都主张摆脱个人的偏见,纯客观地理解文本的意义。对他们来说,这一要求是由以下两个假定来保证的:(1)文本意义的先在性,(2)作者本位。就是说,文本的意义是作者在创作文本时已然赋予和确定的,解释者(读者)的任务只是把这种意义发现或重新揭示出来。因此,他们强调解释者必须走出自己的“内心世界”,摆脱主观性,进入作者的内心世界,“回到作者的思想源头”,才能达到文本意义的“再现”。用现在的话来说,也就是所谓“同情的了解”。但是,我们看到,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对解释客观性的诉求是建立在一个脆弱的人性假定————人心的共通性或共同人性基础之上的,由于有这种“共通性”,才保证了解释者与作者可以“心心相通”,解释者走出自己的内心世界,进入作者的内心世界,才成为可能。狄尔泰说:“这种‘共通性’的基础经验,贯穿于人对精神世界的整个把握中;在这种基础的经验里,‘统一的自我的意识’和‘与他人同类’的意识,亦即人性与个体性的同一性互相联结起来,这是理解需要的预设。”[4]然而,正是这一“人性与个体性的同一性”预设,在解释学的后来发展中受到了挑战,从而解释的客观性也成为一个备受困扰而不能简单对待的问题。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充分证明,所谓走出解释者的内心世界而达到纯客观的理解,根本是不可实现的幻想。因为任何理解和解释都依赖于理解者和解释者的前理解。海德格尔说:“把某某东西作为某某东西加以解释,这在本质上是通过先行具有、先行视见与先行掌握来起作用的。解释从来不是对先行给定的东西所作的无前提的把握。准确的经典注疏可以拿来当作解释的一种特殊的具体化,它固然喜欢援引‘有典可稽’的东西,然而最先的‘有典可稽’的
本文标题: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的解释——解释学方法及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文献研究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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