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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临时分类 > 北京市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1—北京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三不让”承诺,结合实际,制定《北京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础上,由路局工会组织,广大职工参与,人人奉献爱心,共建企业和谐的一种再保障形式。凡承认本《办法》并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互助保障金的在职职工,均可按规定享受救助。第二章互助保障金的来源与管理第三条按照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的指导意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专项资金由路局、路局工会和职工个人等共同出资组成,其具体资金来源是:1、路局行政每年拨付当年工资总额1%的40%;2、路局工会每年拨付当年工会经费25%的40%;3、参保职工个人每年缴纳互助保障金100元;4、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及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第四条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和路局的有关规定,在路局铁道资金结算—2—中心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投资、担保或不属于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其它用途,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及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报告收缴、使用情况。第三章参保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参保职工享有以下权利:1、享受《办法》规定的各项保障待遇;2、参与和监督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民主管理与具体实施;3、享有按规定加入和退出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权利。第六条参保职工应尽的义务:1、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优良传统,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观念,勇于奉献,助人为乐;2、遵守《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自觉缴纳互助保障金;3、诚实守信,维护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的名誉和职工整体利益。第四章保障待遇第七条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对患病职工的救助形式主要分为四类:先期病种与费用比例相结合救助、医疗费用救—3—助、住院生活补助、死亡补助。第八条先期病种与费用比例相结合救助参保职工患下述三十种重大疾病(伤)的,实施先期病种救助与费用比例救助相结合的方法享受救助。1、先期病种救助(1)接受重要器官(特指心、肝、肺、骨髓)移植手术者,先期救助50000元;接受肾脏器官移植手术者,先期救助30000元。(2)患恶性肿瘤、白血病者,先期救助20000元。(3)患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再生障碍性贫血、败血症、急性(亚急性)肝坏死、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尿毒症(慢性肾衰竭透析)者;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搭桥术;接受支架植入术;接受良性脑肿瘤摘除术、体内良性肿瘤摘除术(特指肝、肺、肾、胃、胰腺器官良性肿瘤附带全部或部分脏器切除)、主动脉手术;因病致截瘫、永久性失明、植物人状态;发生重度烧伤(深Ⅱ度,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10%以上),先期救助10000元。(4)患急性脊髓灰质炎、坏死性胰腺炎、脑血管意外、心肌梗塞、流行性乙型脑炎、动脉闭塞性脉管炎住院救治者;安装永久性心脏起博器;实施关节置换术,先期救助5000元。(5)患女职工特殊疾病分别给予3000或5000元先期救助。(特指1:子宫、卵巢、乳腺切除术;子宫肌瘤、卵巢肿物剥离—4—剔除术者先期救助3000元;特指2:宫外孕伴失血性休克实施手术者,先期救助5000元。)2、费用比例救助参保职工患上述重大疾病的,在享受先期病种救助后,待治疗周期结束或一个自然年期满后,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超过先期病种救助金额的自负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再按照9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路局参保的特、重困职工按照95%的比例给予救助。第九条医疗费用救助参保职工患上述三十种重大疾病(伤)以外的其它疾病,实行医疗费用救助。1、参保职工患病,在治疗周期结束或一个自然年期满后,经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超过1000元以上的自负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2、路局在册特、重困职工患病,在治疗周期结束或一个自然年期满后,经属地基本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自负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按95%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十条住院生活补助参保职工患病、伤住院的,可享受住院生活补助。其因病、—5—伤连续住院治疗7天以上(含7天),在按规定享受各类救助的同时,每天可享受30元生活补助,最长时限(自然年)为100天,跨年度住院可累计计算。第十一条死亡补助参保职工因病、伤或意外灾难、事故发生死亡,其继承人可享受一次性死亡补助15000元。第十二条各项保障待遇之间的关系:1、先期病种与费用比例救助和医疗费用救助、住院生活补助、死亡补助可同时享受。2、先期病种救助中不同病种可分别享受。3、女工特病救助中不同疾病自然年度内可同时享受。4、带病参保职工对原有疾病继续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均享受医疗费用救助。第十三条对接受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参保职工,在享受先期病种救助和费用比例救助后,个人一次性承担医疗费用数额仍较大(5万元以上)的,经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管委会办公室研究,可再给予一次性特殊救助。第十四条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可根据上级精神和资金情况,开展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的相关活动。第五章管理工作第十五条路局和基层单位建立两级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6—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批相关待遇。各级工会负责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组织收缴个人互助保障金、建立基础台帐、办理职工大病保障各种相关手续等具体事宜。第十六条救助程序与审批权限:1、申请先期病种救助的,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基层管委会(办公室)、各办事处工会工委分别审核并签属意见,报路局管委会办公室审批。2、申请费用比例救助、医疗费用救助和住院生活补助的,由参保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书和报销清算凭证(分割单),基层管委会核准并报各办事处工会工委汇总后上报路局管委会办公室审批,相关证明和凭证由本单位建立专门档案,并按工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留存备查。(申报万元以上待遇的相关证明和凭证须上报路局)。3、申请死亡补助的,由其继承人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基层管委会(办公室)核准并由基层工会先行垫付补助金,同时报办事处工会工委、路局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备案。第十七条参保职工在路局管内调转,应转移大病医疗互助保障所属关系;参保职工退休或调离局外应根据个人意愿及参保时间而定,参保时间不足半年且未曾享受过保障待遇的,可全额退还个人当年缴纳的互助保障金;参保时间超过半年或曾享受过—7—保障待遇的,不退还个人当年缴纳的互助保障金,维续保障关系至自然年结束。第十八条路局支持、鼓励并指导基层单位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保障互助储金会,用以解决职工大病医疗、住院预付押金的借款问题。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修改权归路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解释权归路局管委会办公室。路局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前发《北京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京铁工会[2006]3号)、《北京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修改方案(京铁工会[2006]24号)同时废止。—8—救助类别与救助标准明细表救助类别序号先期大病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序号先期大病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先期病种与费用比例相结合救助先期病种救助1器官移植(特指)50000(肾30000)16主动脉手术100002恶性肿瘤2000017因病致截瘫100003白血病2000018因病致永久性失明100004红斑狼疮1000019因病致植物人状态100005重症肌无力1000020安装心脏起博器50006再生障碍性贫血1000021急性脊髓灰质炎50007败血症1000022急性坏死性胰腺炎50008尿毒症、肾衰透析1000023脑血管意外50009心脏瓣膜置换术1000024心肌梗塞500010心脏搭桥术1000025流行性乙型脑炎500011支架植入术1000026关节置换术500012急性、亚急性肝坏死1000027闭塞性脉管炎500013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1000028重度烧伤(深Ⅱ度,面积占体表总面积的10%以上)1000014良性脑肿瘤手术1000029女工特病1(特指)300015体内良性肿瘤摘除术(特指)1000030女工特病2(特指)5000费用比例救助1参保职工患大病自负费用年内超过先期病种救助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90%2在册参保特、重困职工年内超过先期大病救助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95%医疗费用救助1参保职工患病自负费用年内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90%2路局在册参保特、重困职工年内自负费用(不含起付线以内部分)95%住院生活补助1参保职工因病住院治疗7天(含)以上每天救助30元,每自然年100天,跨年度住院应累计计算。2参保职工因伤住院治疗7天(含)以上死亡补助参保职工因病、伤、意外死亡15000—9—主题词:工会公布三不让办法通知抄送:全国铁路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局(党委)办公室,社会保险管理处,劳资处,财务处,审计处,局工会各部。北京铁路局工会综合(财务)部2007年11月5日印发
本文标题:北京市铁路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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