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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委托单位: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甲方)安拆单位:(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87号)》、《塔式起重机GB/T5031-2008》、《施工电梯操作使用规程GB10055-1996》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分包工程施工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1.2工程地点:施工现场。2.建筑起重机械名称:(以下简称“设备”)概况3.费用的组成约定3.1费用的组成原则合同的费用组成、价格和计取费经甲乙双方商定,费用组成、价格和取费率一旦确定,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以现行方案中约定的条件为准)。3.2费用的组成:设备费用设备项目明细设备数量含税单价含税总价安拆进退场费安拆人工费、运输费、技术方案费、检测费元/台套元/台套基础预埋件费预埋螺栓使用费、技术指导费元/台套元/台套附墙支撑费设计费、制造费、安装费元/道/台套元/道/台套合同总价为:¥元。人民币大写:元整。4.设备进退场及安装要求4.1设备进场时间:底座预埋件进场时间初定为20年月日,具体时间甲方提前10天通知乙方,甲方进行基础预埋安装工作,乙方需派相关人员配合指导。设备预计进场日设备名称数量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建筑物高度约安装方式起重臂长(建筑起重机械高)度约安装基础标高台米米米期初定为20年月日,设备进场应提前10天通知乙方。合同签订后5天内乙方提供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4.2设备退场时间:甲方提前10天通知乙方设备拆除计划,乙方按照设备安拆方案进行拆除。5.费用结算及付款方式5.1设备安拆费采用支票或汇票的结算方式,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后,待乙方设备进场安装完毕,调试检测合格后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备安拆费合同总价的%,计¥元整。5.2设备退场后7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完成总结算确认,甲乙双方应在总结算单上签字并盖章。甲方在完成结算后日内付清全部的余款,若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额万分之三/日支付违约金。5.3甲方向乙方支付安拆费用前,乙方应提供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当期有效发票。如国家税务局规定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税务政策,乙方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真实的、有效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操作按国家规定执行,乙方未提供相应发票,甲方有权延期付款。6.乙方的责任6.1乙方负责提供工况完好、技术性能完备、安全装置有效齐全且符合使用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满足合同签订设备技术要求的设备。免费提供(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安全生产许可证、(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4)产品合格证、(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6)备案登记证明、(7)安装拆卸资质证明、(8)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等相关的技术资料的文件复印件(2套),并加盖企业公章。6.2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确认安装平面图,负责提供设备基础和预埋件的图纸编制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技术方案,配合甲方有关设备与建筑物定位确认及方案审批工作。6.3负责设备的进出场,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安装、拆除。按照国家地方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的设备安装告知手续、检测验收等业务并向甲方提供所需资料。6.4乙方应预先确认进场时间和现场拼装条件可行后进行拼装,并取得检测报告,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取得检测报告和合格使用证,造成甲方工期拖延等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6.5乙方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6.6乙方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6.7乙方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8乙方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6.9设备安装完毕后,乙方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甲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6.10乙方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6.11乙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6.12乙方在安拆施工期间,对废料、废油集中回收排放,遵守甲方环保要求。7.甲方的责任7.1负责提供施工作业面,负责设备安装拆除及进退场现有道路的清理,提供场地,保证畅通,并负责配合乙方有关人员组织管理,配合设备安拆过程中的安全警戒工作。7.2设备的基础,由甲方进行施工制作并承担费用。甲方提供乙方书面的设备基础验收合格资料后,乙方方可进行安装作业。7.3甲方确保设备按拆和操作范围内没有高压电线及各种民用线缆或者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安全防护(如因高压电线、民用电线等线缆未按照国家规定移除及防护,造成事故、经济纠纷由甲方承担负责)。7.4甲方配合合同期内的测量工作,包括仪器、操作人员及测量记录。设备的垂直度测量的检测要求:初装自由高度的测量,由乙方测量甲方复审。7.5甲方提供满足设备正常使用所需的一次电源,提供距离设备中心不超过5米的配电开关箱,必须保证专线专用。7.6按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乙方安拆费用。7.7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7.8甲方向乙方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7.9施工现场有多台建筑起重机械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建筑起重机械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7.10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8.其它8.1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乙方应进行设备的安全防范,如发生偷盗、破坏、非正常损失等事故,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配合乙方追查处理并负责要求责任方赔偿乙方的损失。8.2设备安拆施工期间乙方指派联系电话:()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生产等工作。甲方指派联系电话:()负责本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生产等工作。8.3如设备是塔式起重机时,安拆过程中双方严格遵守“十不吊”的准则:(1)物体处于斜拉位置不吊。(2)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吊。(3)散装物装得太满或捆扎不牢不吊。(4)指挥信号不明不吊,(5)被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无防护措施不吊。(6)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8)安全装置失灵不吊。(9)工作场地昏暗,无办法看清场地,被吊物不吊。(10)六级以上大风不吊。8.4在遇有高压线等危险作业环境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进行高压输电线路屏蔽保护。当建筑起重机械是塔式起重机,则塔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中的规定。表8-1塔式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KV)安全距离<11035110220330500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7.08.5沿水平方向1.523.54.06.07.08.59.违约责任:9.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安拆费的,乙方基于友好合作给予日的免息期,超过免息期甲方仍未付的,每逾期一日(指超过免息期)应按照逾期支付价款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按原定计划安拆的,乙方工期相应顺延,造成乙方设备停滞的,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可赔偿乙方相应损失。(3)其他。9.2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规格和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甲方书面催告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达不到甲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进场安拆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价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日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3)因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并就造成的损失要求乙方赔偿。(4)因乙方操作人员错误或失误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外,导致甲方与业主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文明工地及其他奖项、创优指标未能实现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给予业主的赔偿或获得相应奖励业主给予的奖励等),乙方应承担补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5)其他。9.3合同生效后,双方必须无条件全面履行合同,凡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异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9.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失效。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9.5本合同签约地点:上海市水电路180号,签约时间:20年月日。委托单位(甲方盖章):安拆单位(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上海市水电路180号单位地址::20年月日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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