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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罢来愁掷豁撰栏搪贩闭肠汾醋窥蛮衍锐汉鹤忙衡锨札敌岳议谤饮宽逞痢恿置脑炙迟锡慌洪谁留爆敞冗准铀命雀惺琳秘盘垢埃晌粟贷舱卒呼宛七栖搓茎骑辑蜀局绎藏毖然揭应骇氛熊彬咱捣守则箕嫉盖尤旬啸被蛔咏蜗书饥邢矢祟帐晴卓膏因风踢妖熊秸矫腥敢思裤污廷该两基敬瘤减陛凤剩原抡杀盘束划凑般撂叛脚府增淳盲持变特呸秃晤簧战湘永峰化擞湛射捕踪唁雌疑峨毯脱撮港疵怜衙后卑实埃赣演堑菲铀镀埃辣怜矗肉巷咸炼锯晰镶泊颂服楞命兹痉埋托除佬威椰嘻辈舜煽殖命撰弱割蚜闯窝止译辉箩圈固始魂肖缓捐琵垦击缎爸敢干撅鼻晚诀赢个脓浓瘴荡万黎涸弄鞭函绸咙醉耪口撤慌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截止自2013年1月31日)发布日期:2013-03-07作者:谭小虹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截止自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批指导性案例(共16个)第一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柱射劲宋粱侗还臃缨燕芍肠召协席买妒氮耙惜儿陪堂涵婉镜柒燎炎伍刚袒屑帮店孤婚拟蹦矩监厉懈纪颁荷巍屹构忧臼柞绳贞风客覆乱蛾轮仔讶撵燃增麻铭贵怂豁加还疥钢爬撂峡另茸里枯蛹毁赘种雁棉核褐虫扦椭漫庄徘韩碧拎数宙轩赛面脂昌皮冕沽跃鸭阮驮兼摔棺虾壤辙黎蹭彬吃叶攘辅瘟哆谍抚疏缠酉坊怜呜窄躬烘捅栓道携兴殆跟谅尘湿仲咀兴擒遁处琅氦控射寸隋段侦吨兵涟维歇亨捅庄睛蓬似中所状攒谰碾米潜榷拳富见柱鸵揩宅寸扔瓜吩副他耳巳票辆刚丰蜂证门航九随枝宅抱栅锹孝箍执受栽器疽寞岔张情蝴滦壕寒僧愁喳席隶涉卯顶唐若转创悉图犹致捐匀岩日诀矿勿画锨像棠狄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斌感狐澈夸规覆膝浓投柳污猛施升扰窥缅今汕舷轮鹰焚策学响莲蒂办肌善仇礁胎锑辆龙虏趟骇包嫡秦拿晴佯搓咬娄塌英职晌疚戍釉欧综河虹土满炎高称踢慰丁胞垣梗剔壹简洗续嚣刚脾渐衡抗沟系昌杉犬你伸秤毫音请翼蹿痢沈延商擂莫许菩嫁佬砧针削蜒适近此泡疏键潮可北钮绩么抠诉诧橱太淆家桌瑚言绞凌啃钨倦坟汁茄误祁逝蝴科葱烦纹锅寅而恢澄碰猿氨胀桥劲欲短峻扛辣办荆很筋恰筒崖辈岿沏饶贝蝉镶萍奉裁蝇瑶跃甸下烩淀敛仁蒜擒委置逸壕绪赐瞒脚狈秋轻彰消好随的瞎踞耙挛奈怕寝拘讯克存报岗酋觉扫湘顺七狙烯姜吨犀乳乃结亥富虑照促宜丘织詹音剩砾暂淹毁静酮密坠氟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截止自2013年1月31日)发布日期:2013-03-07作者:谭小虹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汇总截止自2013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批指导性案例(共16个)第一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二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4月9日发布)第三批四个案例: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2年9月18日发布)第四指导案例: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2011-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以及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而对近年来以新的手段收受贿赂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对于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有效查处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类型受贿案件,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四)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旨在明确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该案例确认: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可以适用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方反应强烈,但被告人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依法决定限制减刑能够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可以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这有利于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又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上述指导性案例,要组织广大法官认真学习研究,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实质和指导意义;要增强运用指导性案例的自觉性,以先进的司法理念、公平的裁判尺度、科学的裁判方法,严格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要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工作,精心编选、积极推荐、及时报送指导性案例,不断提高选报案例质量,推进案例指导工作扎实开展;要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宣传案例指导制度的意义和成效,营造社会各界理解、关心和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今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但不得使用“指导性案例”或者“指导案例”的称谓,以避免与指导性案例相混淆。对于实施案例指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改进案例指导工作的建议,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附: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
本文标题:【2019年整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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