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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第4周1_计量器具新产品的监督管理
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监督中的名词关于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法律规定(1)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型式评价。型式评价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2)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3)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应提供新产品样机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负责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和样机试验的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样机和技术文件、资料必须保密。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计量器具新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3条的规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含意是:“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有如下两种情况;(1)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作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2)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属于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型式评价与样机试验(一)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与样机试验的意义和作用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和样机试验是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和样机试验对提高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提高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减轻周期检定的压力、保证量值的准确和单位的统一、加强计量器具的出口能力和进口质量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我国过去比较注重对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集中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计量检定,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保证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所以,周期检定工作是计量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往往有一些计量器具从一出厂就具有先天性的毛病,如设计原理不科学、结构不合理、选材不当或者性能不稳定、甚至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等,都从根本上影响了计量器具的准确可靠或单位的统一。这种先天性的不足,靠事后的周期检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实际上从40年代起国外就陆续开始了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为了使计量器具从它出厂就能符合有关计量法规的要求和满足使用的需要,我国《计量法》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法制管理也做了相应规定,即必须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后,才能投产,以便从根本上解决问题。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2)随着计量器具的广泛应用,各方面对计量器具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等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在某些场合下,提高计量器具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比提高准确度还显得重要,尤其是在连续生产二、三年不可能停产的情况下;计量器具的稳定、可靠尤其重要。对于这种情况,单纯靠采用周期检定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必须从设计起就加强计量器具稳定性、可靠性和寿命的分析,对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以提高计量器具的稳定性和可靠性。(3)通过对新产品型式评价,也可以减轻周期检定的压力,尤其是某些周期检定十分困难的计量器具。通过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对那些确属稳定期长、可靠性强的新产品,确认其稳定性可达七八年以上的,经审核批准,可实施有效期管理或一次性检定,允许该种计量器具在稳定期内不必进行周期检定,超过稳定期后再行更换。这样就可大大减少投入周期检定的人力物力。新产品型式评价的作用是:凡通过新产品型式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意味着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允许制造单位生产该种型式的计量器具;同时,也向使用单位表明该种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法制的要求,并能达到批准的技术指标。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2.新产品定型“新产品定型”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属于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所进行的试验、审核和批准。“新产品定型”包括“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两部分。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3.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1)型式评价。型式评价是对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含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性能;材料、技术特征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全部性能进行全面试验、审查和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6l条的第(三)部分规定:“型式评价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的计量性能进行全面审查、考核”。“全面审查,考核”包括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和对一台或多台的计量器具样机所进行的全面性能试验。通过型式评价确定此计量器具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范围内的计量性能,模拟运输、储存、干扰等非常条件下其计量性能不被降低的能力和在加速强化使用时其计量性能稳定可靠的程度及其寿命等。“型式评价”是以数据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加以客观判定的过程。“型式评价”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提供技术依据。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2)型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型式批准”的含意是:“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型式批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作出符合法制要求的认可。型式批准的认可是根据型式评价的客观事实和依据有关计量技术法规作出的。4.样机试验“样机试验”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在该单位首次生产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投产前所进行的试验、评审和确认。样机试验主要针对转产的、与已型式的计量器具采用相同设计的新产品。因此,样机试验是确认此种计量器具虽然在其他单位已被型式批准,而本单位首次生产时是否也具有原批准的计量性能。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四)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样机试验的管理程序(1)由计量器具新产品制造者提出申请;(2)经制造者主管部门(直接管辖)同意后,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正式提出申请;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申请;(3)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申请;(4)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签发委托书,委托技术机构对样机包括有关技术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价;(5)技术评价结束后,承担技术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出具的型式评价、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报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6)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评价结果进行审查,合格的,颁发评价合格证书(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申请单位拿到“型式评价、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并不表明型式评价、样机试验工作结束了,尚需办理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方可结束工作。(7)制造者凭评价合格证书到相应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8)经型式评价合格和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型式批准申请书》、《评价大纲》、《评价结果通知书》、《型式批准证书》、《计量器具型式注册表》各一份,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后,向全国公布,作为全国通用的型式;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五)申请新产品型式评价或样机试验的范围(1)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2)对外承接计量器具的重大改进业务的;(3)首次引进国外的技术、样机或零配件加以制造、组装或引进产品进行销售的;(4)出口的计量器具新产品;(5)已被型式批准,投产前又作了重大改进的;(6)已被型式批准,投产前又扩大了原批准时的限制条件的;(7)计量器具老产品,但未能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凡属上进情况之一的,都应申请新产品型式或样机试验。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六)不必申请新产品型式评价的范围(1)凡属非销售的计量器具新产品都不必申请新产品型式或样机试验。例如,新建的国家基准;奉单位自制自用、不对外销售的计量器具新产品,不必办理申请。但是,如果同时研制了一批,其中一台或几台用来作为国家基准或自用,另外几台销售给外单位作标准或测试仪器用,则必须申请新产品型式或样机试验。(2)科研单位或个人研制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如不销售,而只作为技术转让用,科研单位或个人不必申请新产品型式或样机试验。由接受技术转让的制造单位申请新产品型式或样机试验。(3)纯属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研制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无论属于什么情况,都不必申请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和样机试验。其新产品可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办理。但民用或军民兼用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该申请新产品型式和样机试验。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七)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合法资格的证明;(2)具备有关的技术资料;(3)必须研制出3台以上的新产品样机(大型结构的可研制1台以上),这些样机必须是制造单位自己试制出来的,不能用转让或者购买的样机代替。如果是从外单位技术转让来的新产品,必须由制造单位复制出几台样机;(4)具备与新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施、技术人员和检验条件。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八)申请单位应提交文件资料和样机新产品型式申请应由申请单位提前填报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资料:(1)申请单位具有合法资格的证明,此证明可由申请单位主管部门盖章;(2)新产品的外形照片;(3)简要的技术说明。技术说明的内容有:新产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原理、结构和技术特征,技术指标,用途和使用场合;新产品所具有的优点,如在哪些方面体现了此种新产品的先进、新颖或实用性;(4)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它是评定产品质量的客观依据,是产品的技术法规。没有国家、部门、或地方标准和规程的,可以用制造单位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和检定方法;(5)新产品的技术任务书,是指申请单位开发计量器具新产品任务的来源,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下达执行的指令性文件。制造单位自行开发的新产品设计任务书,可由制造单位根据设计方案自行审核完善确定的,特定用户需要的产品的设计任务书,是经产需双方审核确定。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6)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和电路图。总装图要求能反映该产品内外部装配结构、布置情况等。主要零部件图或关键零部件图,是指反映产品计量特征重要的、有所创新的和改进的零部件图。电路图,是指产品的电路原理图或电路方框图。(7)可靠性设计和预测,是指新产品在正常工作条件和极限工作条件下保持计量特性(准确性、稳定性)不变的使用寿命等可靠性的设计和分析。根据上述可靠性的设计和预测,在新产品上实际或预期达到的可靠性效果。(8)申请者所做的测试报告,是指申请者对自己制造的样机所作的技术指标的测试报告或者由申请单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所作的测试报告。对样机所作的测试项目,可以是按产品技术标准的全部项目或主要项目,证明所试制的样机已达到了产品技术标准或检定规程的指标。通过该测试报告可以反映出样机(品)的制造质量、测试能力和技术水平。(9)试制技术总结,是指申请单位对自己试制样机的技术总结。包括样机试制的全过程,试制中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如何解决和解决程度等。(10)使用安全说明,申请单位一般应提供3台样机.大型结构的可提供1台。提供样机的方式是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而非抽样。Week4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九)初审内容和程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后在15天内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的内容和程序是:(1)申请单位合法资格的确认以及试制新产品的可靠程度的确认。尤其对一些从不了解的企业、事业单位或新开业的单位,要辩认其产品是否确属申请单位试制的新产品。必要时可自行或约请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到制造单位进行现场考查。(2)确认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的要求,如新产品的计量单位是否法定计量单位;属计量标准器具的新产品,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检定系统表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等。(3)根据技术资料目录提出资料是否齐全的意见和要求。(4)根据新产品的技术说明,初步确认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