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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支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支出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划清资金渠道,正确反映、核算和监督学校资金使用过程,根据财政部财教【2012】年489号《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会【2013】28号《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县内其他学校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备案。第五条中小学校应该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本着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合理编制支出预算。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支出预算项目和科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第六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2第七条中小学校支出严格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审批制度,坚持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科学理财。第八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凡开具和取得的发票,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的品名、单位、数量、金额及内容等据实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凡有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原始凭证,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凡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及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零星费用开支原始凭证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严禁白条子报支有关费用。第二章事业支出第九条事业支出,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通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安排的用于事业发展的支出,是中小学校的主体支出。中小学校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混用。一、基本支出第十条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第十一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一)、人员支出第十二条中小学校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第十三条工资福利支出,指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第十四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第十五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助学基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二)、公用支出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公用支出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第十七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第十八条日常公用支出包涵《政府支出分类科目》中“商品和服务支出”所有内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及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第十九条专项公用支出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而发生的专项4公用业务费用及仪器设备等购置支出。第二十条公用经费中应适当安排教师培训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中教师培训费应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第二十一条各中小学校应严格规范公务出差行为,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与维护费用及其他交通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务接待的相关制度,切实加大控制力度,坚持厉行节约。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举行或参加的会议、培训,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必须附有相应的会议纪要、会议通知及临时预算安排等手续。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购置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设施设备日常维修(护)、取暖煤等及其他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第二十五条各中小学校购买物品要有专人负责,须建立物品收发登记台帐,建立健全物品购置、进库出库、保管和使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第二十六条各级财政拨入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5二、项目支出第二十七条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第二十八条国家下达中小学校的项目资金,都有其专门的用途,是完成学校特定任务所必需的,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允许挤占挪用。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发生的建设性支出均为项目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修缮等支出。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基础建设支出应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或预算审计,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项目申报、审核论证、立项审批、预算核定等程序,逐级建立严格规范的评审机制,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预算方案。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原则上按上报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学校和建设内容,削减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的,必须上报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二条各项目组及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第三十三条项目支出实行工程进度拨款制度。第三十四条中小学校发生的为改善办学条件而支出的设备购置、校舍改造等均属于项目支出。6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三十六条项目支出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项目支出中凡纳入政府采购支出范围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第三十八条项目工程完工,经过验收、决算、审计、交付使用后,符合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要求的,须计入相关资产账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三章经营支出第三十九条经营支出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第四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有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才可以形成经营支出。第四十一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不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第四十二条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四十三条经营支出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7第四十四条对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的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企业财务制度单独进行核算,不在经营支出中反映。第四章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第四十五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第四十六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只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才可能发生,且必须用非财政补助资金列支,不是将财政部门拨给附属单位的各类财政拨款转拨给各附属单位。第四十七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应当按照接受补助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第四十八条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不构成学校的正常支出,具有调剂性支出的性质,可有可无。第五章上缴上级支出第四十九条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第五十条中小学校上缴上级支出必须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定,应按照正式的上缴文件,在非财政补助收入较多且远远大于正常支出的情况下,实行收入上缴,未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意的,中小学校可以拒绝上缴。第五十一条上缴上级支出应当按照上缴上级单位、缴款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第五十二条上缴上级支出不构成学校的正常支出,具有调剂性支出的性质。8第六章其他支出第五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中小学校除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第五十四条其他支出应当按照支出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第五十五条其他支出要从严控制,按规定的项目、内容、范围支出。其他支出中如有专项资金支出,还应当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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