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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目录执法程序执法检查内容调查与取证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确保主体合法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职责: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执法主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执法主体12354执法检查行政强制事故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移送等执法主体执法检查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执法主体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主体行政处罚主体:(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二)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相关部门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三)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执法主体行政强制主体:(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执法主体行政强制主体:(二)行政强制执行;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主体行政强制主体:(三)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执法主体事故调查处理主体:(一)调查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或受委托组织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执法主体事故调查处理主体:(二)处理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执法主体事故隐患举报或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七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二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执法主体案件移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六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执法主体案件移送:1、涉嫌非法违法用工的,应当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涉嫌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审批部门;3、涉嫌违法生产、经营、适用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计量器具以及烟花爆竹质量、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送质量监督部门;4、涉嫌生产经营单位防雷设施未按照要求检验检测的,应当移送气象等主管部门;5、涉嫌未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或者安全出口、防火间距、“三合一”场所以及危化品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应当移送公安消防部门。6、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执法主体安全生产违法信息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执法检查行政强制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执法程序(一)执法检查程序执法程序成立安全检查工作组制定安全检查计划收集资料准备相应表格培训相关人员实施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组总结持续改进计划、实施环节时间、地点人、内容、标准依照标准检查适时讨论存在的问题建议与对策现场安全检查流程执法程序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制定检查的实施方案内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装备实施方案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执法程序原则:依据准确、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内容: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证件、法规标准、文书、装备的准备执法程序现场检查一般程序:1、出示证件,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2、说明来意,规范用语;3、现场检查(1)、听取情况介绍;(2)、实施现场检查;检查文件资料;检查经营场所;反馈检查情况。执法程序现场检查方式:计划检查非计划检查推行“双随机”抽查(台账)。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现场检查内容: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确定1项或者多项具体的检查事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执法。执法程序针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的实施行为监察技术监察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防护措施与设施;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执法程序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召开检查情况通报会议,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通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执法程序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整改意见。发出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移送执法程序现场处理措施:1、当场予以纠正;2、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整改期限原则上由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或者存在的生产安全隐患的风险、整改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当自申请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隐患要闭环管理。执法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法程序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几个注意事项:1、案件时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2、重大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送达方式的选择: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方可考虑其他送达方式。4、特殊情况应对:遇到拒绝、阻挠执法等特殊情形,应当采取录音录像、警示、责令改正、报警和报告地方政府;遇到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情形可中止执法。5、备案:县级安监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撤销、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日内报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本文标题:安监执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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