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第九章 产品缺陷致害行为
第九章产品侵权责任【教学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和掌握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教学重点及难点】确定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责任内容。【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三鹿奶粉侵权案、相关报道显示,“三鹿患儿”法律援助团今年3月提起诉讼的6个案件中,包括当事人死亡,以及当事人肾衰竭的,都无一例外地未被政府或者消协承认为受害者,“似乎只有接受了赔偿,在赔偿协议上签字,才能够被承认为问题奶粉受害者。”海南的豆角(豇豆)都是含有水胺硫磷,水胺硫磷是一种高毒农药,是明令禁止,不准在蔬菜上使用的。阜阳劣质奶粉商品房侵权案商品房的违约侵权责任,就是因商品房质量不合格,发生事故比如倒塌、脱落、塌陷、漏水侵蚀腐朽、等等而致人损伤或致物损害的,受害人或购买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楼歪歪、楼晃晃、楼坚强、桥粘粘、楼危危、楼脱脱、楼高高、楼强强、楼轰轰、楼降降、楼坠坠、楼断断、楼停停“壁炉装饰板倒塌砸死女童”事件,不禁感慨在“楼歪歪”和“楼脆脆”之后,商品房质量问题已经由外而蔓延至内。中国商品房质量的信赖真的很“受伤”。一场大雨后成都的楼歪歪浴霸侵权案电饭锅漏电侵权案电视机侵权案丰田凯美瑞汽车侵权案严格检测丰田凯美瑞刹车、断轴、安全气囊打不开等安全隐患问题车到山前没有路,该死的丰田刹不住。别人卖车要钱,丰田卖车不但要钱,还有可能要命相关法律《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产品质量法》、1993年9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10日《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第一节产品侵权责任概述一、产品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第三十一章产品有缺陷所谓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至于缺陷,该法第34条也作了界定,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设计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制造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成的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三是警示说明不充分的缺陷,是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理危险,在销售的产品上没有予以充分的警示与说明的缺陷。产品侵权行为的特征1.这种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2.产品侵权是因为产品自身存在缺陷而造成使用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3.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二、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产品有缺陷2.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事实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3.须有因果关系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亦即产品缺陷是损害的原因,损害是产品缺陷的后果。第三十一章三、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质量法》第41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我国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亦或推定?)《侵权责任法》第42条第二节赔偿法律关系一、赔偿权利的主体主体:受害人或是继承人。自然人或是法人(仅限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内容,是人身、财产、精神损失,包括恢复原状,但不包括修理、重做、退换缺陷产品的合同责任形式。损害赔偿的范围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相同,《产品质量法》比《民法通则》增加了赔偿死亡抚恤费的规定。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权或者人格利益的损害。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立法没有明确规定。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二、赔偿义务主体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2、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归责原则?生产者与销售者合一?)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于在我国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经营的现象为较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归责原则?)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由于各种展销会已成为一种非常普遍的购物方式,柜台的出租者在许多商场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归责原则?)5、广告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在我国已司空见惯,为规范广告市场和加强广告经营者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对此作了专门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又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三、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了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一)人身伤害赔偿。《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种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对致人死亡的,应赔偿抚恤费。对上列各项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应当依照常规赔偿、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致人死亡赔偿、扶养损失赔偿办理。例如,条文中没有例举的护理人员补助费、住院治疗的营养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致人残废的间接受害人扶养损害赔偿,都是应当予以赔偿的。如果认为《产品质量法》第32条没有规定这些项目,就不能予以赔偿,就会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二)财产损害赔偿。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基本相同。因而,应当依照侵权行为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予以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抚恤金实际就是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称为抚慰金。关于致人死亡的抚恤费,《民法通则》第119条没有规定该项赔偿项目,而《产品质量法》也无规定。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对残疾赔偿金和第42条对死亡赔偿金这两项赔偿项目都作出了规定。《产品质量法》44条同上做了规定。关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侵权责任法》22条产品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相应的惩罚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消法》49条为2倍和《食品安全法》96条为10倍。《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食品安全法》第96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索赔可不限于自己的损失案例:据媒体披露,“奶粉门”事件曝光前,三鹿公司其实是知道奶粉有问题的,但一直在隐瞒,现在也有很多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三鹿,希望索赔,不过进展很小。《侵权责任法》增加了两个责任:一是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二是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生产者的几种抗辩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所谓投入流通,是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包括任何形式的出售、出租以及抵押、质押、出典等)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4、其他免责事由(1)被告未从事此产品的生产、销售或其他经营活动;(2)受害人的过错,包括故意、误用、滥用、过度使用、不听警示进行改装、拆卸等。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三节产品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违反了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民事责任,可以分为产品合同责任和产品侵权责任。产品合同责任,是指产品的销售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合同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以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产品合同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销售者。产品合同责任的承担《产品质量法》第40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
本文标题:第九章 产品缺陷致害行为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790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