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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畜禽产品质量管理第一节畜禽产品质量概述1、无公害畜禽产品2、绿色畜禽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3、有机畜禽产品三者的区别与联系第二节畜禽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一、概念二、肉类质量管理三、禽蛋质量管理四、乳类质量管理五、毛绒纤维质量管理六、皮类质量管理每毫升牛奶中的菌落总数,新标准由原来的86年标准的50万上升到了200万,比美国、欧盟10万的标准高出20倍,被业界惊呼为一夜倒退25年。按照我国最新奶业安全标准,蛋白质含量由原标准中的每100克含2.95克,下降到了2.8克,远低于发达国家3.0克以上的标准。二、肉类质量管理1、规格标准瘦肉型猪活体分级标准(GB/T8470-1987)适用于瘦肉率在55%以上的瘦肉型猪。本标准从外形、品种类型、体重和活体膘厚四个方面分为三级。(三)动物生产环境条件管理如产地的土壤、水质和大气质量进行管理和控制,减少和杜绝肉类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易在肉类及人体内残留、对人体有害的污染物质,是保证肉类质量的重要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中要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应符合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且区域范围明确。产品安全要求(GB18406.3-2001)和产地环境要求(GB/T18407.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1)规定了生猪饲养者应供给动物适度的营养,饲养环境应符合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T388-1999),加强饲养管理,采取各种措施以减少应激,增强动物自身的免疫力。生猪饲养使用饲料应符合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2-2001)的规定。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NY5027-2001)规定了生产无公害畜禽产品养殖过程中畜禽饮水水质要求和配套的检测方法。绿色食品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和A级。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其中A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A级绿色食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从而保证产品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四)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生产无公害猪肉要求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2001)、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31-2001)、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2-2001)生猪饲养管理准则(NY5033-2001)。1、兽药使用准则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同时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的规定。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收载的用于生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允许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营养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泻药、助消化药等。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允许使用规定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其中治疗药应有兽医处方,严格遵守用法与用量,执行休药期。2、兽医防疫准则3、饲料使用准则4、饲料管理准则第三节畜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一、质量监督管理(一)概念(二)认证管理(三)标志管理二、法律责任(一)违反食品卫生和动物防疫规定的(二)违反兽药、饲料添加剂管理规定的(三)在畜禽产品中掺杂使假的(四)违反标志管理规定的第十章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第一节概述一、概念二、意义三、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1、主体合法2、有违法事实3、依法执行4、程序合法5、具法定形式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1、约束力2、确定力3、执行力五、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制原则(二)公正、公开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1、陈述权和申辩权2、申请行政复议与提起行政诉讼权3、索赔权第二节畜牧兽医行政处罚一、概念二、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三、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适用1、概念2、原则3、适用对象: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14-18岁减轻处罚;精神病人不予处罚。4、追责时效:违法行为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5、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四、畜牧兽医行政处罚的程序(一)简易程序(二)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陈述、申辩及复核4、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7、执行8、结案二、畜牧兽医行政强制的种类(一)间接强制1、代执行2、执行罚(二)直接强制(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畜牧兽医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催促与审查2、送达行政强制行为决定书3、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1、申请2、审查3、执行第十一章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第二节畜牧兽医行政调解可分为人民调解、法庭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第三节畜牧兽医行政复议一、概述1、概念:是指对已作出决定的事再次进行讨论。二、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范围三、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的程序(一)申请:期限60日内。(二)受理(三)审查(四)决定(五)送达与执行第十二章畜牧兽医行政诉讼第一节畜牧兽医行政诉讼概念与基本原则一、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司法活动。被告为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第三节诉讼参加人一、原告二、被告三、共同诉讼人四、第三人与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五、诉讼代理人第四节证据一、证据的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检验结论7、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二、证据的提供、收集与保全三、证据的审查第五节第一审程序一、起诉二、受理三、审理和判决第六节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为终审。
本文标题:第九章畜禽产品质量管理吉林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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