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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浅论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作者:孙志宏来源:《时代金融》2019年第30期摘要:在国际贸易交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一直困扰着出口企业与银行。信用证欺诈案件以及信用证使用不当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出口企业与银行的利益。分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以及如何防范风险,对出口企业顺利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有着积极意义。本文主要分析总结了出口企业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风险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开证申请人)要求,依照信用证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商业惯例,向出口商(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涉及银行(开征行)、通知行、保兑行、进口商、出口商等当事人,法律关系复杂。按照信用证法律规定,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法律文件,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单据业务。信用证交易是跨国界的,交易的各方处于不同的国家,银行对信用证付款是按照信用证交易原则进行的,银行只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负责,银行是否对出口人付款与出口商是否发货、进口商是否收到货没有关系,它们是信用证交易中不同的互不联系的行为,信用证这种独立抽象的特征就决定了信用证业务蕴含了其内在的风险。出口人在国际贸易中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时,面临多种风险:一、出口商面临的开证行信誉资产的风险规范信用证的法律是国际商会制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规定:开征行开立信用证后,只要出口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征银行就要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之所以是绝对的付款责任,是开征行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拒绝向出口人付款。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国外银行大部分是私人銀行,并不是国有银行,私人银行由于没有国家信用做担保,很容易发生银行破产倒闭以及严重违约的事件。特别是国外实力信誉不强的中小银行,这些银行开立信用证以后如果因各种原因发生停业、或者资不抵债倒闭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出口商就无法取得货款。开征银行一旦无法履行付款责任,出口商就承担了收不到货款的风险,风险转嫁给了出口商。二、出口商面临的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欺诈风险出口人在从事出口业务中,经常会遇到进口商通过伪造信用证对出口商进行欺诈。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根本没有向开征行申请开征,而是自己伪造、或变造信用证,把信用证寄给出口商,出口商信以为真向进口商发货,进口商进而骗取货物。进口商伪造信用证技术手段高超,假以乱真,出口商不易识破,陷入受骗的境地。龙源期刊网三、出口商面临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进口商在信用证中故意规定一些“软条款”,这些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出口商很难或无法完成、履行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出口商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进口商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进口商设置软条款狡猾隐蔽,如果出口商疏忽大意没有严格审核信用证,就会陷入被动被骗的局面。通常软条款有以下几种:(一)出口商难以满足的另附条件生效的信用证软条款在这些“软条款”中,主要体现在开证行应进口商要求开出了“延缓生效”的信用证,这种“软条款”规定本信用证必须以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才能生效。例如,规定出口人首先提供履约担保书后生效,或进口商在进口国取得进口许可证后或收到货检验合格后生效,或等到出口商提供的货物样品经进口商确认后信用证生效,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虽然拿到了开征行开出的信用证,但进口商完全掌握了信用证是否生效的决定权以及履行该信用证的主动权。如果出口商审核不严没有识破这些软条款,向进口商发出了货物,如果国际国内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进口商权衡利弊后决定不要这批货物,就会宣布信用证还未生效,进而拒收货物,出口商就会陷入困难的不利境地。(二)出口商在货物装运细节上遇到的软条款在货物装运细节上的“软条款”,主要规定进口商确定装船日期、装运港、或目的港并由进口商通知或装船日期、装运港、或目的港的确定须经其同意。这些装运细节软条款赋予了进口商决定货物何时装船、在哪装船的主导权与主动权,同时使出口商面临既要备货发货但又无法掌握装货日期和装船地点的两难境地。出口商在装船时间与装船地点上出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情况,如造成装船时间延期,开证行就会拒绝向出口商支付货款。(三)出口商在商品检验证书上面临的软条款风险对出口商而言,出口商品在出口商所在国检验机构检验,出口国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对出口商较有利。但信用证如有这样的“软条款”,该条款规定:商品检验证书必须由进口商或其指定人出具,进口商出局的检验证书作为最终依据。这就意味着,银行只能依据进口商出具或经过其同意的商品检验证书作为付款的单据。在此情况下,进口商如各种原因拒收货物,进口商就会拒绝对商品进行检验或商品已经过检验但拒绝出示商检证书,出口商没有检验证书,银行则拒绝给出口商付款。(四)出口商在货物验收环节面临的软条款风险出口商在货物验收环节面临的软条款,主要是该条款规定,进口货物须经进口商验收合格,并以进口商出具的合格证明作为银行付款的单据。这类软条款使得信用证付款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出口商必须在进口商接受货物之后才能得到银行付款,出口商丧失了依据信用证得到龙源期刊网付款保证的权利。这样的软条款改变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性质,出口商面临着丧失单据和货物而最终收不到货款的风险。四、出口商面临因单证、单单不符银行拒付的风险(一)单据与信用证不符风险按照信用证法律规定,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证交易,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证业务,各种单据与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它们不依赖于货物贸易的基础关系。开证行付款只凭信用证条款和单据,只要出口人向银行提交了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银行就要履行绝对的付款责任。如果出口商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相符,银行也有权拒付款项。(二)单据之间不符的风险单单是出口商提供的一套出口单据。主要有提单、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检验证书、产地证书等。单单一致是指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中要求的各种单据之间必须在表面上相符。出口商提交的单据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外,各种单据必须与同一业务有关,相互之际互相补充,并且与发票相货运单据的内容、文字相一致,不能彼此矛盾。否则就被认为是单单不符,如银行发现单据之间有严重不符的情况,银行可拒绝向出口商付款,进口商也可能据此拒绝赎单付款。面对上述的种种风险,出口商在出口业务中如何应对出口风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出口商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应对出口结算的风险。第一,首先要求进口商寻求信誉好、资产規模大、声誉卓著的银行作为开征行开立信用证,要事先明确进口商确定的开征行必须经出口商同意,以防止开征行信用不足而造成潜在的风险,也可以自己指定一家银行要求进口商在该银行开征,确保风险可控。第二,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在审核信用证与货物买卖合同完全一致后,及时制作发票,取得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提单、保险单、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第三,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要对信用证条款认真谨慎逐一审查,拒绝“软条款”。出口商对信用证出现的“软条款”要认真分析研判,对严重损害出口商利益的“软条款”,出口商要坚决要求进口商修改,绝不接受“软条款”。第四,在出口业务中,如有特殊情况,出口商最好使用保兑信用证。使用保兑信用证就有了开征银行与保兑银行对出口商的双重保障。信用证法律明确规定,在使用保兑信用证情况下,保兑银行要向出口商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如开征行破产或其他原因开证银行拒绝向出口商付款,保兑银行就要向出口人付款,这样就保护了出口商的利益。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出龙源期刊网口商最好使用保兑信用证:如开证银行所在国政治动荡、经济不稳定,或开征银行资信较差,进口商又不能依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因出口货物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的支付能力等。第五,出口商要合适选择国际贸易术语。出口商在出口时最好选择CIF贸易术语,CIF贸易术语赋予了出口商对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的选择决定权。在CIF交易条件下,出口商选择船公司安排货物的运输,并在出口商所在国的保险公司投保。这就防止了进口商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有利于防止信用证欺诈。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进口商又违约不信守合同,拒绝收货、拒绝向出口人付款,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以补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作者单位:广州华商职业学院金融学院)
本文标题:浅论国际贸易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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