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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法律规制校园欺凌的若干思考作者:孙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1期摘要近几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并有团体化、低龄化及女性化的倾向,引起家长、校方及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本文认为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且未得到有效遏制,显示我国现有的应对校园欺凌的法律效果不佳。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就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效果专项立法作者简介:孙豪,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1.024据美国《世界日报》报道,2016年1月5日,翟某某等三名中国留学生因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在美国法院被追诉,后通过律师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作为辩诉交易,检方撤销了三人的折磨罪指控,倘若检方不撤销对折磨罪指控,三人将因校园欺凌面临终身监禁的可能。相对国内的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或停课调班等无关痛痒的处理方式,美国法律对校园欺凌的处罚可谓痛下杀手。该案件的判罚侧面反映了国外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的强势保护,对我国立法处置校园欺凌问题,不无裨益。一、校园欺凌事件的产生原因校园欺凌,国内俗称校园暴力,指在校园内部及其周边地区,在学生之间以及非学校人员与学校师生之间产生的暴力行为。校园暴力欺凌事件频发,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有如下几点:第一,不良影视文化的影响。当前影视作品中暴力文化盛行,激烈枪战、血腥仇杀等内容充斥其中。在信息传播迅猛且媒体分级审查制度缺失的现状下,缺乏辨别能力的未成年人直接裸露在暴力影响之下,长久浸润,形成了崇尚武力的心理认知。第二,规则意识缺失。学校教育设置上,偏重文化知识的传授,忽视伦理道德、法规法纪的培育;家庭教育中,父母或忙于工作无暇顾及,或限于自身素养无力引导,或家庭结构缺失无法陪伴。致使在校学生普遍存在“偏重分数、轻视素养”、“管控有余、教育不足”等问题。未成年人情绪不稳、自控力差,缺少对他人基本人权的应有尊重,处理矛盾冲突能力不足,日常琐事而拳脚相加。第三,对校园欺凌的处罚不严处理不力。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过轻,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校园欺凌现象的滋生、蔓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14龙源期刊网周岁,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社会现实中,对于已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往往对欺凌者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或停课反省等轻微处理,学校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凡此种种,都可能导致孩子漠视规则乃至挑战法律,发生冲突不寻求老师或家长的帮助,而是运用武力手段自行解决纷争,最终引发校园暴力事件。二、我国处置校园欺凌的现有法律及其困境我国目前对校园欺凌问题尚无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其法律责任散见于《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第一,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及最高院发布的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未满14周岁的施暴者,受害学生本人可作为原告(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诉权),可一并起诉施害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第二,行政责任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根据情节不同,分别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刑事责任参照《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根据地第十七条的规定:绝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十六周岁,对校园欺凌的实施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其故意伤害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或寻衅滋事罪。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构成八种严重的暴力犯罪才承担刑责,而实际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件,很少达到该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定罪标准。虽有法律规定,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多为同学校友,其次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才可追究刑事责任。现实中的校园欺凌,多为精神上的侮辱,如撕扯头发、脱衣拍照等,生理上的伤情未必达到轻伤害的程度,但精神伤害却极其严重。按现行法律,如未构成轻伤害就很难追究刑责。其次,刑法规定侮辱、轻伤害等暴力行为属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受害方因考虑到同学之间的后续交往,可能不愿启动自诉程序,追究施暴方的刑事责任。诸多原因导致对校园施暴者处罚不力,法律效果不佳。施暴者一般是承受学校的训诫等处分,最多被公安治安处罚。因校园欺凌被判处刑罚者,少之又少。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如不能得到及时、严格的惩罚,某种程度上放任了校园暴力欺凌的滋生、蔓延。审时度势,国家起草“校园安全保障法”、“反欺凌法”等专项立法,势在必行。三、世界各国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应对措施龙源期刊网防范和应对校园暴力,是各国政府及普通公众广为关注的社会焦点。概括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基本思路总体趋同,即通过司法强势保护,学校、家庭和社会通力合作,共同应对校园欺凌。(一)司法强势保护美国是采用司法措施严惩校园欺凌的典范。通过立法,明确校园欺凌受害者的法律救济途径和施害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美国,校园暴力被称为校园欺凌,其内涵不仅包括拳脚相向、故意推搡、拍裸照等一般意义上的欺凌行为,还扩展至网络欺凌,即在网络媒体故意辱骂、肆意攻击或擅自披露同学隐私。根据欺凌手段、具体情节的不同,当事人可能触犯的罪名也有所区别,比如翟某某等凌虐案件中,三名施暴者就面临包含折磨、绑架、殴打在内的6项指控。美国法律规定,对不满18岁的校园欺凌施暴者,法院通常给予警告等方式轻处置。但如果施暴者有前科且后果严重,即便涉案人员实际年龄未达到成年标准,也比照成年人立案侦查、科处刑罚。在美国,通过细化立法条款明确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辅以强势的司法保护严惩欺凌行为,使得校园暴力行为得以有效遏制。(二)教师家长各尽其责教师是直接与学生共处者,最容易发现欺凌现象,因此在应对欺凌方面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不少国家通过立法与培训的方式,强化学校和教师责任。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要强化对教师的培训和研修,使得教师掌握防止、应对校园欺凌的专业知识和素质能力。韩国2004年出台《校园暴力预防及对策法》,要求校方设置专门的暴力对策自治委员会,并配备专职咨询教师;并进一步规定,校方有权禁止暴力实施者接触、胁迫、报复受害人或暴力事件的告发者;在一定期间内停止到校上课;调换班级;命令转校;责令退学等。防止校园欺凌并非学校或老师的单方责任,作为学生监护人的家长,其教管责任不可替代。日本《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规定,监护人应当竭力指导被监护儿童养成规则意识,不得实施欺凌行为。同时规定,监护人在知悉儿童受到欺凌后,要采取适当措施加以保护、疏导。美国政府也非常注重加强父母教管子女的责任。如果学生欺负同学,校方会立刻通知其家长并要求家长到校参加会议:如果未成年学生因实施校园欺凌而被移送至青少年法院,父母也要一起进入司法程序:如果法官认定孩子欺凌行为与父母自身行为不当(如吸毒、酗酒)有关,法官可暂时剥夺父母的监护资格。如果父母限于自身素质管教不当或方式欠妥,法官会责令父母上训导课程,学习如何合法有效的管教监护未成年子女。在应对校园欺凌行为中,校方和家长应相互配合,但二者的责任不能均等分担或相互推诿。对监护人义务的规定,不能视为减轻校方责任的抗辩事由。(三)重视协调机制建设龙源期刊网反校园欺凌需要多方合力齐抓共管,因此,相关的协调工作与机制建设就显得非常必要。在南非,学校安全委员会不仅要制定欺凌行为的预防和解决措施,而且要定期组织家长见面会,集中讨论学生的近期状况、学校的政策和其他事宜。德国政府从就读幼儿园的儿童开始,就开始“善良教育”、“规则教育”并贯穿整个教育的全程,旨在提升学生自身道德素养,减少暴力冲突概率,防病于未然;此外,严惩已发生的校园欺凌,治病于已然,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校园暴力行为人,校方有权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四、反校园欺凌的立法建议校园欺凌事件频发且未得到有效遏制,显示我国现有的应对校园欺凌的法律效果不佳。因此,有必要就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明确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对广大学生的日常行为作出一般性的指引和评价;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后,学校、公安机关抑或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开除学籍、拘留、罚款、有期徒刑等处罚方式,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社会效果。第一,强化家长的主体责任。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监护人主体责任的规定,如家长对未成年人照管疏忽、教育不当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制度构建及责任追究。据上海警方公布的统计数字,高达80%的涉案的未成年人长期处于逃课失学、街头流浪等缺乏家庭监管的散养状态。在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时,明确家庭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强化家长的监护与教管责任,当家庭对未成年人疏于管教、教育不当或者故意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公权机关加大干预程度和指导力度。第二,不以受害人的伤残等级为确定刑责的唯一依据,适当增加施暴者主观恶性的考量。我国现已判刑的校园欺凌,绝大多数是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少数以寻衅滋事追究刑责,而前者的量刑轻重主要依赖被害人的伤残程度。反观法治发达的国家,针对校园欺凌案件量刑时,往往更加偏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即便被害人的物理伤害不很严重,但被告人因主观恶性较大仍可能被判处重刑。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已被发现的校园欺凌,施暴者戾气十足、手段残忍,且常将打人视频上传网络进行炫耀,行为令人不寒而栗。未来的反校园欺凌专项立法时,应细化校园暴力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能因未造成实际伤残,就放任其发生或以蜻蜓点水式的批评教育代替相应的法律处罚。许多情节轻微的校园欺凌没有严肃处理,就会给学生一个错觉,欺凌就会继续发展。受害者身体上的伤疤愈合容易,心理上的阴影却挥之不去,甚至影响人格发展,同时校园欺凌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第三,立法中适当许可公权机关介入严重校园欺凌案件。改变现有的公诉案件受案标准,对于情节恶劣的校园欺凌,即便未达到轻伤害的程度,也可列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赋予教育机构适当的惩戒权,如校方有权对校园欺凌实施者予以告诫、逐出课堂、勒令停止、开除等。同时,完善现有的政府收容教养和少年犯罪管教制度,做好被逐出校园问题少年的后续帮扶、教养和管教。龙源期刊网参考文献:[1]孙锦明.校园欺凌“根在心灵,责在家校”.中国教育报.2016年2月25日版.[2]江晓清.校园暴力案:法律视角下的反思.天津日报.2015年9月17日版.[3]子长.遏制校园欺凌的另一种思考.南方日报.2016年7月6日版.[4]魏正雄.校园欺凌频发法律不能再“沉默”.海峡法治在线.2016年5月26日版.[5]胡卫字.治理校园欺凌重在健全法律体系.中国教育报.2016年5月24日版.[6]国外如何防止校园欺凌.半月谈.2015(14).
本文标题:法律规制校园欺凌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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