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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运输交通法律法规查询系统BODY{MARGIN:15px}.TextList{FONT-SIZE:18px;COLOR:#003399;LINE-HEIGHT:26px}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有效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6月25日经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潜水员管理工作,提高潜水员的职业素质,促进潜水技术的发展,适应潜水市场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产业潜水作业的潜水员,不适用于从事军事、科研、娱乐和运动的潜水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下简称交通部)主管潜水员工作。 交通部救助打捞局(以下简称救捞局),具体负责潜水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有关执法工作。 第二章 潜水员培训 第四条 潜水员培训分为以下种类�;(一)空气潜水员培训; (二)混合气潜水员培训;(三)饱和潜水员培训。 第五条 潜水员的培训由专门的潜水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具有符合规定并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进��培训种类要求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装备; (四)具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和急救措施; (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潜水员水下实际操作课程培训的教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救捞局审核发证,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潜水员证书; (二)具有八年以上潜水经历;(三)具有潜水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取得救捞局签发的潜水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培训机构申请许可证,应向救捞局递交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书,并递交以下文件、证件:(一)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章程和内部管理、组织规章制度;(三)培训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 (四)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职务及教学经历; (五)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所选用的教材和有关技术资料;(六)质量保证体系;(七)其他有关规章要求的文件、证件。 第八条 救捞局在收到潜水员培训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第六条的规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获得批准的,应当颁发许可证;对未获得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许可证的内容包括: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培训的种类、规模和地点; (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十条 培训机构改变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培训种类和规模,应当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交通部批准的潜水员培训计划与培训大纲和许可证核准的培训种类实施培训。 第十二条潜水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前,向救捞局递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教学实施计划;(二)本期教学的教员情况及所任教学科目;(三)学员名单及潜水员培训登记表。 第十四条通过培训并结业的潜水学员应掌握相应种类的潜水理论,能正确使用操作相应种类的潜水装具和设备进行潜水作业。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必须保证培训质量。对学习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准予结业。 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当将教学执行情况和学员年龄、学历、培训考试成绩等基本情况报救捞局备案。 第十七条救捞局每三年对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可继续从事潜水员培训工作;审验不合格的,注销许可证。 第三章 潜水员考�;第十八条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文化程度,自愿从事潜水工作,符合交通部批准的潜水员体格标准并按规定完成潜水培训学习,取得结业证书的公民,均可申请参加潜水员考核。 已有四年以上非产业潜水经历的潜水员,可申请潜水员考核。 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专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可免予考核,直接申请办理空气潜水员证书。 第十九条申请潜水员考核的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潜水员考核申请表;(二)由县级以上医院,按交通部潜水员体格标准进行体检后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条下列人员申请��水员考核,除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非产业潜水员和退伍转业军队潜水员应提供有效的潜水经历、潜水记录和潜水技术培训的有关材料; (二)申请考核混合气潜水的人员应提供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有效证件;(三)申请考核饱和潜水的人员应提供混合气潜水员证书的有效证件;(四)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中专院校潜水专业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潜水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潜水技能等,具体考核办法和标准由救捞局制定。救捞局在收到潜水员考核申请表等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 对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种类的潜水员证书;对考核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考核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潜水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 潜水员证书适用于以下范围�;(一)持有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空气从事60米以浅的潜水; (二)持有混合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人工配制的混合气从事120米以浅的潜水; (三)持有饱和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可使用饱和潜水系统从事300米以浅的饱和潜水。 第二十四条 潜水员证书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年审不合格者,证书失效。 潜水员年审包括体格审查、技术审查。未经年审的潜水员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初次取得空气潜水员证书的潜水员实行见习期,见习期为一年。 第五章 法律责�;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救捞局视情节给以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更改或调整培训计划的;(二)教员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三)未经批准易地从事培训的; (四)不按培训规范进行培训或弄虚作假的;(五)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核准的培训种类、规模开展潜水员培训的;(六)违反其他有关潜水员培训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各级海事机构可以责令停止潜水作业,并视情节给予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失效潜水员证书; (二)无潜水员证书人员进行潜水作业;(三)租借、转让、冒用、涂改、变造、伪造、买卖潜水员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潜水员培训许可证、潜水员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4年9月10日发布的《潜水员考核、发证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颁发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打印本文关闭窗口您对本法有什么建议,请您留言,谢谢!姓名:电话:Email:地址:您对本法的建议: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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