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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概述31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233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4第十二章产品质量法目录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一次修正)。•2.调整对象:•(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一)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3.用户•4.消费者•5.受害者•6.产品责任主体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二)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1.产品的含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第73条同时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另行规定。”•由此可见,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2)农副产品;(3)初级加工品;(4)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6)人体器官及其组织体。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初级加工品•1、粮食初加工品。如玉米速冻、豆芽•2、林业初加工品。如锯木•3、蔬菜初加工品•4、园艺和热带植物初加工品。天然橡胶生胶、生咖啡豆、胡椒籽等•5、油料植物初加工品。油料植物的果实、种子•6、茶叶初加工品。紧压茶不属于初加工范围。7、烟叶初加工品。不包括初烤烟叶。8、纤维植物初加工品。将棉籽,麻类纱条、丝、绳,蚕茧初加工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等列入了初加工的范围。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产品质量指产品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和特征的总和。•“产品特性”指产品必须具备规定的、或潜在需要的性能。也即产品自身应固有的安全性、适用性的一般性能,以及可替换性、可维修性等个别性能。•根据“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用户、消费者的要求,以及符合、满足的程度,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合格分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符合部级质量标准、符合行业质量标准和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四类。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不合格产品包括:•(1)瑕疵。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2)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3)劣质。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4)假冒。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瑕疵与缺陷的比较•共同:都不符合产品质量的要求;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区别:第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一“轻”一“重”;•第二,可否接受:对瑕疵,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原则上不应接受;•第三,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缺陷,可以向销售者、也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第四,赔偿的方式和标准:对瑕疵,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甚至赔偿损失;对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第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一、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3.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工作。•如交通运输行业、烟草行业、公安消防行业等行业主管部门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1.关于产品质量检验的基本要求。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2.关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为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的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三类,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一类是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即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广州CE认证权威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服务范围:提供信息技术类、家电类、灯具类、音视频/接收机类等产品认证。•(二)标准化管理制度•1.根据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凡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业生产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质量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四类标准•(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编制计划、审批、编号、发布。国家标准代号为GB和GB/T,其含义分别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标准。作为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当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该行业标准应自行废止。•部分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如下:汽车——QC、石油化工——SH、化工——HG、石油天然气——SY、有色金属——YS、电子——SJ、机械——JB、轻工——QB、船舶——CB、核工业——EJ、电力——DL、商检——SN、包装——BB。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3)地方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有: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药品、兽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种子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发布。•(4)企业标准。企业产品标准其要求不得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向政府备案。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2.根据产品质量标准的实施•(1)强制性标准•包括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全部地方标准,主要有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2)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执行者自愿采用。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定义:•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颁发给合格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活动。•2.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3.原则:自愿•4.目的:•(1)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2)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ISO9000系列标准•ISO9000认证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在1987年提出的概念,是指由ISO/TC176(国际标准化组织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ISO组织最新颁布的ISO9000:2000系列标准,现在最新标准为2008年执行标准,有四个核心标准:•ISO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4:2008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ISO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其中,ISO9001:2008是认证机构审核的依据标准,也是想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满足的标准。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四)产品质量认证制度•1.产品质量认证定义•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2.标准的种类:•(1)按标准的层级分类:第一,国际标准;第二,区域性或国家集团标准;第三,国家标准;第四,行业标准;第五,地方标准;第六,企业标准。•(2)按标准的实施强制程度分类:第一,强制性标准;第二,推荐性标准。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3.认证种类:•(1)安全认证•《产品质量》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2)合格认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为依据。•4.原则•强制和自愿相结合。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以及重要的工业产品实行强制认证,未经认证的产品不能销售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5.认证标志:•(1)方园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2)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认证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于1984年成立,由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3)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作为义务•1.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要求。•3.特殊产品(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要求。第三节产品质量义务产品标识义务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4、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5、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6、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7、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第三节产品质量义务•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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