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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1]
(一)井田制主要内容:井田制是我国古代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西周时盛行。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要交贡赋。农民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是商周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还保留有原始社会公有制下农村公社对土地管理的某些形式或曰外壳,但其性质已是一种奴隶制下的土地剥削制度。而其实质是一种土地私有制度。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耕种。瓦解: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私田出现。早在西周中期,诸侯王瞒着周王室开垦的田地。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奴隶的逃亡,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公元前660年左右,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标志着劳役地租已转化为实物地租,这是顺应历史潮流的、个历史性的进步,在当时各诸侯国的影响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标志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屯田制屯田制指的是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屯田制就是以屯田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制度,由曹操建立,兴起于三国时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主要内容:官府提供土地,收获的谷物按比例分成。用官牛者,官六私四;不用官牛者,官私对分。这样的剥削办法达到了积粮供军的效果,百姓虽然吃亏,但能有一个安定的生产环境,他们已经跟满足了。均田制均田制是: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从北魏太和九年(485)政府颁布均田令开始实施,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废弛,前后约三百年。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主要内容:男子15岁以上,授种粟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田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也叫“输庸代役”。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瓦解: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四)两税法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国家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取消了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主要内容: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向农户征派的租庸(调)和杂徭全部废除,但是成年劳力数额的统计仍须进行,并按照过去的有关法则申报其出入之数。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弊病: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一条鞭法1581年,明朝大学士张居正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因为实施这一改革的前提是清查土地,所以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因遭大地主的阻挠而停止了。然而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了下来。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雍正帝的“摊丁入亩”,是封建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主要内容:一是把田赋和繁杂的徭役、杂税合并统一征收;二是把徭役部分地摊入田亩,既根据人丁又依照田亩征收;三是田赋、徭役和杂税合为一条后,一律征银。田赋,除政府必须的米麦仍然交实物外,其余以白银折纳;徭役,一律实行银差。这就肯定了货币在赋税征收中的主导地位。意义:一是简化了赋税征收手续,客观上起到了均平赋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它不但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而且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其生产积极性。二是它实行赋役折银征收的办法,适应和促进了明朝中期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交纳银两,农民、手工业者必然把大量产品投入市场,促进商业繁荣。徭役折银,农民可自由离开土地成为自由劳动力,为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创造条件。三是它推动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进步,使两税法以来由人头税向土地税转化进程前进了一大步,为清初“摊丁入亩”的变革奠定了基础。(六)摊丁入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摊丁入亩”是清统治者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项政策。“摊丁入亩”对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为清朝的统治注入了强心剂。主要内容: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七)近代土地制度1、农民阶级太平天国时期的《天朝田亩制度》,土地分配上实行平均分配,产品分配上采用圣库制度。2、民族资产阶级革命派平均地权——即采用核定全国地价的方式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平过渡为土地的国有制,企图达到土地全民所有。3、无产阶级——即共产党1927——1937、1945——1949、1949——1952这三个时期共产党在根据地解放区实行土地革命或者称为土地改革,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即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在此同时鼓励农村进行互助合作。1937——1945抗日战争期间为了调动地主阶级中的抗日份子联合抗日也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放农村生产力,共产党在根据地实行“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1953——1956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农村逐渐实行农业合作化运动,即将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制。1958年开始的人民公社化运动。过分强调农村中生产关系的公有化程度,将原有的只带有经济性质的农业合作社合并为规模大、公有化程度极高的政治经济文化联合体——人民公社,结果极大挫伤农村生产积极性,严重破坏农村生产力。1978年开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其重要内容就是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制不变集体所有制,将土地的使用权下放给农民,将集体的集中经营和农民的分散经营结合起来,宜统则统,宜分则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党和政府正逐步实行城乡一体化,城乡统筹发展,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在逐步深化。
本文标题:中国历代土地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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