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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办理婚姻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律师提供婚姻案件法律咨询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第二节律师接待咨询需要了解的内容第三节律师回复咨询第三章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收费第三节结案第四章案件准备阶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五章案件诉前调解阶段第六章立案第七章开庭第一节开庭前的准备第二节一审开庭审理第三节二审开庭审理第八章庭审完后的工作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婚姻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离婚案件,应参考本指引。第三条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第四条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当事人的委托权限内依法履第五条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第一节法律咨询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律师在给委托人提供离婚法律咨询前,应当与客户提前预约,并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依据案情通知客户带好相应的法律文件、证据资料。第八条律师在接待委托人时,应在整洁、安静的办公室进行。如客户有个人隐私不便在公开场所表达,律师可在单位的会议室或其他场所与客户单独会见。以尊重客户的隐私。第九条律师接待委托人时穿着应当规范、大方、得体。第二节律师接待咨询时需要了解的内容第十条律师接待咨询时,应当认真倾听当事人进述其婚姻经过、子女养育情况、婚后感情情况、家庭财产情况。第十一条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时,应重点了解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基础方面;(2)子女抚养方面;(3)夫妻感情方面;(4)家庭财产方面;(5)目前对于婚姻的态度和期望方面。第十二条离婚案件的婚姻基础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相识、恋爱的过程以及婚姻关系缔结的时间、地点等。子女抚养方面是指:当事人生育子女的时间、子女的抚育过程,目前子女的情况、对父母感情的依赖程度,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对父母将来离婚后愿意随哪一方的意见等。夫妻感情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结婚后感情的变化过程以及引起感情变化的具体原因、发生的事例,目前双方婚姻生活状况、是否分居等。家庭财产方面是指:当事人双方结婚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及当事人双方结婚后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情况。目前对于婚姻的态度和期望方面是指:委托人对目前婚姻的满意程度及是否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打算。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方面,律师可以了解下列财产情况:1、房产情况;2、存款情况;3、股票情况;4、家具、电器情况;5、贵重金属、物品情况;6、车辆拥有情况;7、公司或企业股权拥有情况、合伙企业中拥有的份额情况;8、其它共同财产拥有情况;9、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10、双方财产的特别约定情况。第十四条当事人简要陈述完毕后,律师可以问及当事人对离婚的看法,包括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初步想法和方案。第三节律师回复咨询第十五条律师在仔细倾听当事人介绍其婚姻、子女、财产的具体情况后,针对当事人的问题逐一给予回复。第十六条律师在回复当事人的咨询时,不能仅局限于就当事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还要分析当事人咨询的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可为当事人制订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计划。第十七条律师回复离婚咨询时,应告知当事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基本原则。第十八条律师在接待咨询时,不能轻易给当事人以某种保证,或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当事人的信任。第十九条律师接待咨询时,一般应作咨询记录,制作《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案情的了解。第二十条律师接待咨询完毕,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留下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并告诉当事人自己的联系方式,以便当事人随时电话咨询。第二十一条律师接待咨询结束后,应注意保存、整理咨询记录,对当事人所咨询的内容应当做到保密,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泄露。第二十二条律师可以在咨询后将案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可以制作《律师咨询建议》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第三章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十三条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应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或应委托人的要求指派1—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第二十四条律师接受离婚当事人的委托时,应审查以下问题:1、委托人出示的有效婚姻关系的证明,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2、当事人与其配偶的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3、当事人与其配偶的婚姻是否因一方受到胁迫而结婚;4、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委托人是否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在特定时间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女方正在怀孕期间;2、女方分娩后未满一年;3、女方中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律师应同时告知委托人,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二十六条在法律禁止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调解法律咨询服务。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的案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律师可以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1、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2、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有关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介绍信等。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可以让委托人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通讯情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等基本情况。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认真填写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包括: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由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收案后,若发现委托人已委托了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一旦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第三十四条律师接受委托时,一般情况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十五条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委托代理离婚案件,律师应协助做好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等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第三十六条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起诉状;5、结婚证件。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第三十七条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离婚意见书;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第三十八条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2、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若该委托书为外文版,应在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取得翻译件;3、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及认证的中文版民事起诉状;4、结婚证件。第三十九条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2、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3、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第四十条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4、结婚证件。第四十一条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第四十二条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4、结婚证件。第四十三条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第四十四条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2、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3、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起诉状;4、结婚证件。第四十五条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1、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2、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3、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第四十六条若结婚证件系中国境外颁发,或港澳台地区颁发,结婚证件应作好相应的公证、认证、证明等手续。第二节收费第四十七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按相关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第四十八条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用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发票。第三节结案第四十九条律师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第五十条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第四章案件准备阶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案件准备阶段,是指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签订合同后,在认真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合法或尽量实现委托人的诉讼目的而实施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段。第五十二条案件准备阶段,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个任务:1、了解和熟悉案情;2、收集原、被告主体身份材料;3、收集相关证据;4、分析案情,制订代理策略。第二节证据收集第五十三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针对婚姻案件的特点,做好证据调查收集工作。第五十四条离婚案件中,证据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房产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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