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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重点学习的三部法律《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导读及案例分析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日本人一杯奶振兴了一个民族中国人一杯奶震憾了一个民族阜阳“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PVC(聚氯乙稀)保鲜膜致癌事件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雀巢奶粉碘含量超标食品包装袋苯超标福寿螺事件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猪肉瘦肉精超标----成为“修法”的直接动因1982年——《食品卫生法(试行)》1995年——《食品卫生法》2007年——《食品安全法(草案)》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食品标准不完善、不统一,标准中一些指标不够科学。2、规范、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重质量、重安全还缺乏较为有效的制度和机制。3、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4、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消费者无所适从。5、有的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部门间存在职责交叉。立法背景:《食品卫生法》实施的十多年,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等等等。统统表明,原有的《食品卫生法》已经不适应当今中国社会的食品安全管理。立法过程:2004年7月,国务院要求法制办抓紧组织修改《食品卫生法》。法制办成立食品卫生法修改领导小组,组织起草《食品卫生法》(修订草案)。2007年10月,国务院通过草案。2007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立法过程: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三审。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四次审议,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赞成158票,反对3票,弃权4票)。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立法意义:《食品安全法》全方位构筑了食品安全法律屏障,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共十章104条,具体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胡锦涛2009年2月28日内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7条)食品安全标准(9条)食品生产经营(30条)食品检验(5条)5234总则(10条)1食品安全事故处置(6条)监督管理(8条)法律责任(15条)附则(6条)10789食品进出口(18条)6一个监管体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县级以上政府,第二个层次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第三个层次是县级以上分段监管部门。政府负总责;卫生行政部门是上传下达、承上启下;分段监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上下一心,左右逢源(做事顺当,没有阻碍)是关键。一个监管体制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农产品种植养殖,二是食品生产,三是食品流通,四是餐饮服务。全方位监管,覆盖全国。防止:抢着干变为没人干;“依法”解释不属于自己职责。强调一个整体的概念,是责任共体。合理分工,强强联合。二个新制度制度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目的:发现问题、排查隐患。要求:及时、全面、系统、持续。怎么制订:部门提出,卫生汇总。怎么实施:分头落实,信息共享。手中有“粮”,心里不慌。二个新制度制度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用途有三: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采取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启动有三:监测发现隐患、举报发现问题、监管部门建议。目的:核实、求证危害及其程度。心里有“数”,沉着应对。三个统一统一一: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标准委提供标准编号。统一二:食品安全信息卫生部统一公布:国家总体情况、评估信息和警示信息、重大事故及处理信息、其他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地方评估信息和警示信息、重大事故及处理信息。统一三: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卫生部规定。四个关系关系一:卫生行政部门与政府政府领导食品安全工作的抓手。完成政府交办的事项。想政府所想,急政府所急。关系二:卫生行政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找准新的定位,适应新的要求。发挥组织、牵头、督促作用,但不代替部门作用。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工作难度相当大。没经验,没手段。善用软实力。权威来自于表扬其他部门工作。四个关系关系三: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了食品安全事故查处,不直接监管,但具体工作与食品生产经营者密切相关。横向:主动了解信息;纵向:主动汇报信息。关系四: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职责与具体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分综合协调职责和综合协调以外的职责。两者不可偏废。目前综合协调职责的具体内容不太具体。尊重、信任、依靠监管部门,发挥自己的主动性。遇事商量,但也不能议而不决。五个调整对象 食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适用《食品安全法》。六个机制 分工机制各司其织、各负其职。 沟通机制经常、协商。 配合机制提醒、协助、补台。 会同机制按事项、程序、要求。 通报机制及时、真实、准确。 主动机制针对性、果断性、及时性。段与段之间不一致时,要主动去沟通;沟通不成时,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解决。现行机制中,缺乏一个重要机制,即协商不成机制。卫生行政部门有无“拍板”权,或者怎么办。六个机制七个许可 生产许可 流通许可 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6月1日后,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但不再进行监管,由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监管;自监管部门发放相应的许可证后,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七个许可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许可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正在制定具体办法。基本思路:由企业申请,以标准形式许可,普遍适用。 保健食品许可单独制定条例。八个方面的地方卫生职责一、综合协调 由地方政府依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确定职责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必要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组织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组织开展食品检验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向监管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四、食品安全标准 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组织制(修)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现行的食品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负责企业标准备案 为公众免费查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便利条件五、食品生产经营 为防病等特殊需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协助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会同监管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受伤人员 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调查 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七、监督管理 协助政府制定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 受理、答复、核实、处理咨询、投诉、举报 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八、法律责任 对本部门授予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对本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九个法律责任新规定除原有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外,新增规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撤销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3、被吊销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4、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的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6、地方政府未履行职责,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7、明确连带责任主体8、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损失时,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支负价款十倍的赔偿金9、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罚金时,优先民事赔偿十个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 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正确使用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接受社会和监管部门监督食品安全法亮点亮点1:监管部门职责更明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亮点2:强制性标准重复交叉时代将终结《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标准”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大软肋。我国的相关标准太老,很多标准未与国际接轨,且标准又较杂,既有食品卫生、质量、农产品质量等标准,又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各标准间相互重复交叉情况严重。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仅能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还能有效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法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亮点3: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食品安全法》第二章共七条规定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是确保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性工程,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由外在表面现象为主,深入到食品内在的安全因素,由被动的、事后处理的旧思路转变为主动的、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新思路。亮点4:严禁生产者擅自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食品添加剂毒性作用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被发现,而一旦发现可能受害范围广泛,受害人数众多。食品添加剂的过量使用或有害杂质含量过高时,能引起人类的急慢性中毒。食品添加剂属于有机化合物,我国已有1800多种食品添加剂。目前全世界已人工合成了10万多种有机化合物,每年还新增2000多种,绝大多数化合物的毒理作用尚不清楚。生产者擅自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过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会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亮点5:禁止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夸大功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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