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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立法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专门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问题的单行行政法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适用范围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主体:中国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选择适用:没有造成人中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外(排除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过去20多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将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此次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依照三要素——人身要素,即人员伤亡——经济要素,即经济损失——社会要素,即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事故等级死亡数额或重伤数额或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特别重大事故30人及以上100人及以上(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亿元及以上重大事故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5000万及以上,1亿元以下较大事故3人及以上,10人以下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一般事故3人以下10人以下(包括急性工业中毒)10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分级特殊的事故分级:1、补充分级:考虑到某些行业事故分级的特点,《条例》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条例》中关于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事故等级,在实践中可以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原则(八字)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报告原则(应当:6个字;不应当8个字)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李毅中在中石化时的四句话):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四项基本法律制度1、事故报告制度2、事故调查制度3、事故处理制度4、责任追究制度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四项工作机制1、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牵头机制2、事故调查单位相互配合机制3、行政调查与技术调查结合机制4、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机制工会部门的权利: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报告的时间规定(重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事故报告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逐级报告制度序事故等级报到哪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逐级报告制度(其他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前提: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补告的规定(不要误解哟!)发生事故后各方主体要做的工作序责任主体职责1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3有关单位和人员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事故的分级调查和权限事故报告的规定序事故分级调查权限备注1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3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4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5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的两种特殊情况*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的两种特殊情况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人员要求(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义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事故处理中各方的职责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序事故等级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比例1一般事故30%2较大事故40%3重大事故60%4特别重大事故80%3、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4、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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