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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人民医院应急预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工作,增强各类卫生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本制度所称卫生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二、基本原则卫生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卫生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卫生应急预案的衔接;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三、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全县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县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县卫生系统部门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卫生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预案等6大类组成。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总体预案(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县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制定;县卫生系统部门应急预案由县卫生系统县直有关单位制定。企事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预案由区疾控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参与活动的医疗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部门卫生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卫生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卫生应急行动方案。四、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区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和部门卫生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县卫生局应急办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全区卫生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五、基本内容1、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2、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3、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卫生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4、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5、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6、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7、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8、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9、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六、卫生应急预案审批1、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2、县卫生应急总体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和县卫生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卫生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经县卫生局应急办初审后,报区卫生局局委会审定。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⑴编制背景;⑵编制原则;⑶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⑷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⑸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⑹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县卫生系统部门卫生应急预案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意见后,由预案制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审议通过的区卫生系统部门卫生应急预案应报区卫生局应急办备案。3、审议通过的县卫生应急总体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应报县政府、县卫生局及有关单位备案。卫生系统部门卫生应急预案应报县卫生局应急办和县直有关单位备案。企事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保障卫生应急预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卫生应急预案密级。5、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卫生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卫生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6、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卫生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卫生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卫生应急预案进行评审。7、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起草应急预案过程中,应当征求卫生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涉及限制公众自由的或与公众权利密切相关的,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七、应急预案修订1、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卫生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卫生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各类卫生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卫生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卫生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2、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3、卫生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4、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卫生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5、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下级专项卫生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卫生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同级专项卫生应急预案与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卫生系统内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卫生局应急办负责协调。八、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1、卫生应急预案应列入卫生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卫生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2、区、乡镇(街道)两级卫生应急办负责制定有关总体卫生应急预案、专项卫生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负责组织编制卫生应急预案演练指南,提出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与实施的方法,指导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演练活动。3、卫生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预案演练体系,制定卫生应急演练计划、方案并报区卫生局应急办或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针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活动的桌面演练、专项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卫生系统部门卫生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大型活动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区疾控部门、卫生监督部门和参与医疗机构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卫生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4、卫生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开展演练评估工作,总结分析卫生应急预案存在问题,卫生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应在演练结束后报区卫生局应急办或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
本文标题: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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