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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5-19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清建[2011]65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精神及《关于调整市区范围内经营单位和企业堤围防护费标准的通告》(清府[2009]98号)的规定,我市市区建设工程税金综合税率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3.62%。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作调整;已经签定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请遵照执行。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转发《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清建[2011]66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粤建造发[2011]004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就建设工程税金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税金的内容增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为计算基础,税额按2%计算。调整后的建设工程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税金内容及税率调整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不应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范围以内。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合同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程,以调整前后营业额的划分计算地方教育附加;2011年1月1日以后的建设工程,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地方教育附加”。三、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场管理站)应参照附件及时测算并发布本地区的计算税率标准,加强过渡期间工程竣工结算的指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并确定税金额度。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造价计算税率一、现行建设工程税金内容及计算标准营业税:以应税营业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城市建设维护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镇5%、乡村1%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基础,税率2%二、建设工程工程造价的计算税率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市区、县镇、乡村分别为:市区:3%×(1+7%+3%+2%)/[1-3%×(1+7%+3%+2%)]=3.477%县镇:3%×(1+5%+3%+2%)/[1-3%×(1+5%+3%+2%)]=3.413%乡村:3%×(1+1%+3%+2%)/[1-3%×(1+1%+3%+2%)]=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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