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银行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
银行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内部账务核对(以下简称内部对账)工作,保证会计账务记录真实、完整,根据《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对账是指对账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将内部账务核算信息与其他账簿记录及有关资料进行相互核对、确认的重要会计行为。第三条内部对账是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各机构应高度重视内部对账工作,各级财务会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和管理内部对账工作,其他部门和机构密切配合,确保内部对账岗位设置、对账范围、对账周期、对账流程及对账报告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四条内部对账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对账结果真实反映会计核算、业务过程和处理结构的信息。(二)及时性原则:对账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及时反馈对账结果。(三)相互制约原则:对账岗位设置、对账流程和对账报告应体现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实现加强内部控制的目标。(四)差别管理原则:不同内部账户的对账,按照内部账户类型、级别和涉及业务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化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提高对账准确度和效率。第二章对账岗位设置第五条内部对账应设置对账管理岗、对账审核岗和对账检查岗。对账管理岗负责内部账务的核对工作,对账审核岗负责对账复核工作,对账检查岗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对账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账检查岗应由比对账管理岗高一职级的员工担任,支行对账检查岗由派驻营业部经理担任。第六条对账管理岗、对账审核岗和对账检查岗必须严格分离,记账岗位与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离,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查核工作不返回原岗位处理。第三章对账范围第七条内部对账范围包括:(一)根据会计科目分类,对账范围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二)根据内容分类,对账范围包括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台账、内外账核对。1、账实核对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实有数额核对相符,如投资账簿与债券托管户之间的核对,表外抵质押账簿与抵质押品的核对,保证账实相符是内部对账的基本要求。2、账款核对是指现金日记账等与现金、银行存款款项核对相符,如行政备用金日记账与备用金账户余额之间的核对。3、账据核对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记账凭证或记账依据核对相符,如贷款账簿与贷款借据之间的核对、贷款系统台账与贷款合同、借据的核对。4、账账核对是指各种会计账簿记录之间的核对,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明细账与明细账之间,如总分行往来账的相互核对。5、账表核对是指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核对相符,如固定资产账簿与会计报表固定资产列示项目的核对。6、台账核对是指手工台账、系统登记簿内部核对相符以及手工台账、系统登记簿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如综合业务系统某项交易下金额与对应账户余额的核对。7、内外账核对是指我行业务系统记录与行外机构或系统等之间的对账,如与人民银行的资金对账、存放同业款项的对账等。第八条我行与外部客户之间的对账以及现金、贵金属、固定资产、抵债资产等财产的盘点及账实核对,应严格按总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确保账实相符。第四章对账方式、对账周期和对账流程第九条内部对账方式包括系统自动对账和手工对账两种:(一)系统自动对账是指依靠系统手段,自动采集需核对的数据进行对账,并输出核对结果的对账方式。(二)手工对账是指手工或系统采集需核对的数据,由人工进行对账并形成核对结果的对账方式。第十条内部对账周期依据业务的性质、发生频率等有所差别,其中:(一)本机构与清算机构之间的往来对账,原则上应按日进行;总行与分行内部资金往来的总体对账,至少应按月进行。(二)外围业务系统与报表系统间的对账,原则上应按月进行。(三)业务记录与会计账务间的对账,原则上应按月进行。对于业务周期较长或风险较低的业务,可暂按季进行。(四)年终决算时应核对的内部账务必须全部核对一次。总行业务或系统主管部门或信息技术部门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提出更严格的对账周期要求。第十一条内部对账原则上应由账务、凭据所属部门或机构发起对账,双方对发生额、余额等进行核对,记录并及时反馈核对结果。核对相符,对账部门及进盖章确认;核对不符,原则上应三日内及时查明不符原因并予以调整。属于业务记录有误的,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流程及时修正;涉及账务调整的,应区分不符原因分别处理,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处理:(一)因柜员日常操作错误等原因导致的临时性不符,按照“错账冲正”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二)因系统程序错误等原因导致的临时性不符,应由业务系统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技术部门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账务调整方案。涉及外部客户账户的系统性不符,业务系统主管部门应会同信息技术部门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进行客户账户的账务调整,严格控制资金风险。第五章对账档案与报告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并妥善保管对账档案(一)无论手工对账还是系统自动对账,对账部门均应形成对账记录。对账记录应包括对账日期、具体核对内容(如核对的报表名称、核算码范围等)、核对结果、差异形成的时间、差异金额、形成原因、处理结果、账务调整情况等;对于核对相符的,对账记录可适当简化。(二)对账记录及其他对账资料,由对账部门按照《广州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装订和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第十三条报告制度对账工作中发现重大不符或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如有需要,应同时上报总行业务主管部门。第六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总行财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对账规则、制度。(二)指导和监督全行内部对账工作的组织实施。(三)不定期对全行内部对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分行及管理行内部对账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第十五条总行业务或系统主管部门是对账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拟定本条线或系统内部对账实施细则或规范性文件。(二)督导全行本条线或系统内部对账工作的具体实施。(三)对全行本条线或系统的内部对账工作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分行及管理行内部对账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或系统问题。第十六条总行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为内部对账需求提供技术支持,确保系统及时、准确、完整的产生对账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分行、总行营业部、管理行财务部门职责(一)牵头本行业务或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内部对账工作。(二)定期收集、汇总本行业务或系统主管部门内部对账工作报告,并向管理层报告。(三)对辖内机构内部对账情况进行检查,分析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第十八条分行及管理行业务或系统主管部门是分行及管理行本级和辖内机构内部对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按照总行制定的本条线或系统内部对账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条线或系统的内部对账工作。(二)对本条线或系统内部对账工作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辖内机构内部对账工作中遇到的业务或系统问题。(三)对于发现的对账差异,应及时组织辖内机构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及时调整。(四)组织实施本条线或系统内部对账工作时,建立并妥善保管对账记录,及时编写对账报告。第十九条各支行是内部对账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按照上级主管机构要求对账,对发现的差异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查明原因并及时调整。第二十条总行本级内部对账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实施比照分行的管理职责执行。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应建立内部对账工作考核制度,将内部对账工作的组织实施、对账档案保管及报告情况等,作为对业务系统主管部门考核的内容之一。内部对账工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总行营业部、管理行财务会计部门的常规检查范围和工作考核范围。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不认真组织本机构内部对账工作、不认真履行对账职责、未妥善保管对账档案、未按规定报告对账情况等,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本部及各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银行内部账务核对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972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