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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子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规范京沈、沈丹、盘营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施工用工行为,按照安全、质量、工期、投资,环境保护和科技创新的“六位一体”建设管理要求,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京沈等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架子队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全过程。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三条客运专线辽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架子队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其它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指挥部指挥长为组员,主要职责为:㈠、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架子队管理体系、责任体系,并实施监督检查。㈡、建立公司的架子队管理责任制,明确主管职责,督促检查公司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㈢、审定并发布公司有关架子队的管理办法及。㈣、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架子队管理检查,组织架子队管理专题会议,协调布置架子队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工程管理部是架子队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㈠、围绕管理全覆盖、责任全落实、现场全受控的“三全”目标管理,负责编写架子队管理办法。㈡、建立健全公司的架子队管理体系。㈢、组织架子队管理情况的监督与检查。㈣、制订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按考核标准严格组织考核。㈤、组织建立架子队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档案管理。第五条公司安质部是架子队管理的协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公司要求,建立架子队信用评价体系,制定相应办法,检查各单位落实情况。第六条公司指挥部是架子队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架子队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㈠、制订架子队的考核评比奖惩办法。㈡、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架子队管理制度。㈢、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架子队管理制度和保证体制的运转执行情况。㈣、按考核评比奖惩办法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确保架子队工作的有效实施。㈤、负责建立架子队管理信息平台,信息档案管理。㈥、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架子队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制度建设第七条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施工单位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施工队。第八条施工单位架子队建设应根据铁道部、公司的有关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化、作业标准化、工种专业化、工班自控化、行为市场化的“五化”目标,建立五大类管理制度㈠、架子队管理制度包括制订架子队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完善架子队管理体系;建立主要负责人员岗位职责等制度;建立人员补缺制度等。㈡、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制订会议、考勤考核、卫生管理、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内部资料管理等办法。㈢、上岗管理制度包括岗前专业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含特种工)制度等。㈣、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考核制度等。㈤、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技术交底制度、过程检查验收制度、质量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第九条职责㈠、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单位是架子队组织管理责任主体,对架子队的建设和管理负直接责任。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设置符合规定所投标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劳务用工计划等。主要组成人员及构成未经公司工程管理部审查同意不得随意更换。3.施工单位必须设置架子队管理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过程控制,建立健全架子队管理体系、管理制度,落实架子队管理责任。4.必须对工程的关键岗位、关键工种执行严格的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5.架子队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任职。6.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及施工质量负责。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质量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指导、监督和检查。7.做好架子队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资料真实、完整。㈡、监理单位责任1.协助公司、指挥部对架子队进行监督管理。2.制定架子队管理检查实施方案,对施工单位的架子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架子队建设和管理要求的,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改正。3.做好架子队管理资料的整理、归档。第十条人员配备㈠、架子队主要人员基本配置: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配备队长和技术负责人;设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五大关键人员;配备领工员和工班长等主要人员。架子队主要人员岗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㈡、架子队主要人员基本要求:架子队的队长、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人员必须由施工单位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领工员、工班长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其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㈢、架子队的队长、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领工员、工班长等主要人员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新配备的人员必须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人员调整情况应经监理批准并报公司工管部备案。第十一条管理要求㈠、施工单位应先行在软土路基处理、重难点桥隧工程及其他重要结构物、辅轨架梁、四电工程以及应急工程等先行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施工。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㈡、公司根据各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全面按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㈢、公司指挥部在工程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架子队建设履行情况,并将检查情况报工程管理部。㈣、监理单位应建立架子队现场检查监督制度,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和管理架子队、配置架子队主要人员及使用劳务作业人员等。对架子队现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架子队、劳务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时,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正式书面通知,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清退不合格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㈤、施工单位要建立架子队劳务管理制度,按照“合理有序、总量控制”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使用外部劳务人员时,必须与企业职工一样同教育、同要求、同检查、同奖罚,纳入架子队的全面管理。架子队所有劳务人员都应登记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务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接收劳务作业人员时,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基本情况报公司、指挥部及监理单位备案。㈥、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作业人员。㈦、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㈧、施工单位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开户银行设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基金帐户。由架子队统一核算,施工单位统一结算、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第四章考核第十二条公司指挥部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及时制订架子队的考核评比奖惩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单位架子队的日常检查,定期对架子队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奖惩。同时将架子队考核纳入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检查及综合考核范畴。第十三条公司安质部应建立架子队信用评价体系,对各施工单位组建和管理架子队、配置架子队主要人员及使用劳务作业人员等进行检查评价,记入该施工单位信用档案。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协助公司做好架子队管理工作,加强现场检查监督,严格审查架子队主要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资格,确保架子队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协助公司做好架子队考核、评价工作。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对架子队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定期对架子队进行检查考核,奖惩兑现。对相关劳务企业进行信誉评价,评价结果报公司和相关劳务企业。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架子队标准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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