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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强化为学生服务的意识,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辅导员工作考核,充分发挥学生辅导员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辅导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联合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是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辅导员在学生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指导、塑造、管理和服务的功能,其工作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正确的评价,学院各级领导班子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辅导员队伍的建设。第三条辅导员列入教师编制,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专职辅导员的编制,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学生实际人数,汇同人事处确定。第四条辅导员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通,遵纪守法,作风优良、能力高强的标准。第五条辅导员的管理,实行学院职能部门指导、系具体管理的原则:学院对辅导员的管理由系(院)党政领导负责;涉及学生事务中的紧急问题,辅导员必须同时向系领导和学工部(处)领导报告。第二章选聘第六条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2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问题意见》(教党[2002]2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辅导员队伍实行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专职辅导员与学生数原则上按1:200的比例配备。第七条辅导员的选聘,应同时符合以下方面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思想和政治素质,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敏锐感和洞察力,并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2、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品行端正,诚实、谦虚、公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3、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具有热爱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不辞劳苦,不计得失的精神。4、了解大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5、工作勤奋,自觉性较高,作风深入扎实,严于律已,服从领导,听从指导。第八条从应届毕业生中选聘的辅导员,除应满足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原则上是中共党员。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3、在大学读书期间学习成绩优良,担任过学生干部。4、没有受过纪律处分。第九条从应届毕业生中选取聘的新的辅导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聘教育按如下程序进行:1、用人单位(部门)向学院人事处申报聘用指标;2、学院人事处核准聘用指标后与用人单位(部门)一起按照一定的比例物色辅导员考核对象,由学院领导、人事处、学工处、用人单位的领导组成联合考核组,对考核对象进行考试、考核;3、联合考核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聘用名单,报学院审批。3第十条在职人员调入我院安排为辅导员的,要由用人单位的领导,人事处、学工处共同考察和学院主管领导的同意后报学院审批。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辅导员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时事形势教育,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社会主义信念。2、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教育,引导学生确立正确的成才目标。3、认真抓好迎新、入学教育、军训、安全卫生教育,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奖惩、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奖(助)学金评定、勤工助学、国家助贷款的落实等各项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4、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法制和校纪校规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和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习惯。5、抓好学生的学风建设,协助学院教学部门和系抓好学风建设,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动力;与任课教师积极配合,抓好学生的学习,对学生上课出勤率、自习情况、学习成绩、考试纪律、早读和课外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采取措施促进学风建设。6、认真执行待学生管理的有关法规,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学生活动场所,了解、掌握学生的信息,大胆纠正学生中出现的不良倾向,维护学院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7、指导本系(班)的学生组织开展工作,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8、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和身心健康。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和谈心活动,做好个别教育工作。9、支持和指导学生开展各种科技学术活动、文娱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4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成才的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10、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咨询和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11、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党团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慎重地做好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12、建立健全各类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13、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项重大活动,教育、引导学生参与文明宿舍建设和校园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督促学生做好个人和环境卫生。14、完成学院和本系置其他工作。第四章纪律规范第十二条辅导员必须忠于职守,凡学生的政治学习、集体活动或集会,均自觉到场,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好学习和活动。第十三条辅导员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自觉做好学生信息的报送工作。第十四条学生信息可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紧急、重要信息的范围主要包括:1、各种非法聚会、示威、游行、上访、静坐、张贴大小字报的苗头及行为;2、学生自杀、行凶的意向或行为;3、学生伤亡事故,学生重大疾病住院;4、学生打架、斗欧或重大争吵现象;5、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6、学生宿舍中的失窃现象、起哄现象、失火以及其它灾情隐患;7、学生出现心理障碍、精神分裂症或者情绪、行为异常;8、学生因对学院的教学、管理、后勤服务、就业等工作不满而引起的影响学院稳定因素;9、学生未按时返校注册,学生不请假出走、失踪、或请假后未按时返校;10、学生家庭特别困难的情况;511、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串联组织同乡会活动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12、党和国家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应。国际、国内重大政治事件在学生中引起的反应;13、学院和系要求汇报的其他事项;对于紧急和重要的学生信息,必须及时、准备、全面汇报,不得瞒报和漏报。第十五条学生信息的报送方式主要有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书面汇报、表格汇报、汇报会等。对于要求以书面或表格形式汇报学生信息的工作,辅导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十六条学生信息实行报送责任制。辅导员为本系各班级学生信息报送责任人。上报学生信息在一般情况下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汇报。第十七条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违反学院的有关规定,不能有下列行为: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2、不执行上级的建议和决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3、偏听偏言,不公正地对待学生或对学生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4、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学生;5、索取或接受学生财物,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6、滥用职权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7、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教师形象;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辅导员违反上述禁止性规范,将视其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分别给予批语教育甚至纪律处分。第五章培训与提高第十八条学院根据发展和工作的需要,按照优化结构的要求,有计6划、有步骤地对辅导员进行培训。辅导员培训内容包括马列主义基本理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理论与知识,高校学生管理科学知识与技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以及其他与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相关知识。辅导员培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究实效的原则。第十九条辅导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资格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等,培训的方式有:上岗培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进修,参加同等学历研究生班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参加专题研讨班,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等等。第二十条学院和各系应积极创造条件给辅导员跨校学习交流、接触社会、了解国情的机会,组织和支持他们开展社会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第二十一条辅导员应当锐意进取,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努力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艺术,成为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辅导员应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每年上交学生思想教育和理论工作的相关论文不少于1篇,每年创造或总结若干和学生工作的新经验。第六章考核与奖励第二十四条辅导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民主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想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实绩。考核的标准以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第二十五条辅导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转正考核,年度考核,升级考核,职能考核和任职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每学期至少一次;转正考核在试用期满后进行;年度考核在每年末或第二年年初进行;任职考核在挑选担任新的职务之前进行。对辅导员实施考核的主体包括学院领导和人事处、学工处等职能部门以及各系的党政领导等,考核的具体办法由人事处、学工处制定并牵头组织考核。7第二十六条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第二十七条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当年不能晋升工资,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应调离辅导员岗位。第二十八条新录用的辅导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达到称职以上者按期转正,不称职者应给予解聘。第二十九条学院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评选人数为辅导员总数的30%。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评为优秀辅导员,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任辅导员工作不满一年的不参加评优。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文标题: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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