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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二○○九年九月1抽样1.1抽样有效性要求1.1.1人员要求抽样时,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文件或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1.1.2抽样单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附件1),加盖抽样单位公章,承担抽样工作责任。1.1.3现场检验要求涉及现场检验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1.1.4现场检查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无照生产等情况,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质监局,各有关县(市、区)局接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拒检的处置经县级局进行说服教育后,被检单位仍拒绝检查的,所在地县级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由市局汇总后报省局监督稽查处。对企业最终拒绝抽样的,检验机构应按照检验不合格论处。将其录入监督信息软件中,并在检验情况栏注明‘拒检’;市、县局应在上报省局的同时,及时将拒检企业的相关情况予以曝光。”。注意事项已抽样品企业拒绝送样的,抽样人员应自行带回,企业拒绝的,应及时上报省局。1.1.5抽查范围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抽样。不得抽样的情形有违程序的抽样未检验合格的产品,也就是非合格待销产品出口产品超监督抽查范围的产品1.1.6委托抽样要求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抽样。1.1.7违反有效性要求的,受检单位有权拒绝抽样。1.2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位,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检验人出示抽样身份证明。受委托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还应当出示委托抽样任务书。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所抽样品的检验活动,但因现场抽检确需参与的除外。”1.3抽样情况汇总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抽检分离的产品,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级局)。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2企业信息调查3监督检验样品管理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置。4检验与判定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如发现检验项目未通过计量认证的,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并书面报告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受委托的承检机构,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严禁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4检验与判定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4.1质量判定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4.1.1产品质量判定总则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4.1.1产品质量判定总则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4.1.2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不合格”“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4.2检验结论表述4.2.1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4.2.1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验项目名称。4.2.1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检测结果录入时:【检测项】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4.2.1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标准要求】应同时注明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推荐性标准(标准代号)的要求和企业标准(经备案的标准代号)的要求,【判定】列选择“缺陷”。4.2.2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时: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4.2.2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时: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4.2.2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时:依据《××××评价规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项目实测值符合××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但不符合××标准(列出标准号)推荐性要求。检验结论:符合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不符合××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对所抽样品××、××等项目进行了检验(详见第××页)…4.3检验报告填写4.3.1报告性质定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查性质】为“××年第×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县、市级实施计划必须加括号备注计划实施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4.3.1报告性质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名称”【监督检查性质】为“××年第×季度(任务下达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4.3.2检验和判定依据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应填写产品生产、检验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的代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所列检验依据为:该产品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或条款抽样单中所明示的标准明示标准所涉及的检验方法标准评价规则规定的该产品相对应的推荐性标准等4.3.3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目,其顺序、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当某个项目存在推荐性条款要求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不一致时,应在报告结果中分别列出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符合性判定。对于现场检验的项目,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说明。4.3.4其他信息填写检验报告、原始记录中产品相关信息的填写应与抽样单一致。5.1.1检验报告份数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受检企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一份送达市级局,其他两份送达县级局,由县级局将其中一份送达受检企业。承检机构必须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县级实施监督抽查为5日前),完成下列工作:1、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确保收到的方式,向“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寄出检验报告。2、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等确保收到的方式,向受检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寄出“不合格”、“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的抽样单。将《不合格报告清单》、《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和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以Excel格式用电子邮件分别发送到受检企业所在地县级局和市级局,并确认收到。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按时寄送,列入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各承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的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同时对承检产品开展检情分析。承检机构应使用《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监督抽查数据和所调查的企业信息。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时,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检验类型】根据计划实施级别进行选择:省级实施计划选择为【省定期监督抽查】市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市定期监督抽查】县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县定期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应根据任务下部部门的级别选择相应的专项监督抽查级别。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材料两种形式,按省、市、县三级实施计划分别报盘输出,并分市地上报。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包括:《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不合格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检验工作小结产品检情分析报告(质量指数代表品需逐一分析)检验结果数据(包括企业调查信息)电子邮件标题中应注明“××年×季度(以季度编号方式)××单位(以机构代码表示)××级监督抽查结果数据(××种产品××批次数)”县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承检机构应在数据上报月份的5日前送达相应县级局审核县级局审核查错无误后于10日前上报市级局。省级、市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承检机构应确认数据无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报所在地市级局。市级局负责汇总辖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审查无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20日前将数据报省局。对上报数据问题较多、未按要求上报或配合不力的承检机构,各市级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局反映承检机构要在规定的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将重点产品数据分别报送相关的产品质量牵头分析单位。承担省级实施计划的省属检验机构、招投标产品的承检机构和跨所在地行政区进行产品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在将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报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局的同时必须以备份形式报送省局。抽样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潜在隐患和带有普遍性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以及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或委托检验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均应立即上报省局。县级局承担对省级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工作。市、县级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工作按计划实施部门规定执行。各县级局必须在收到承检机构寄送的“不合格”及“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或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寄送至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并确认企业收到,能够现场确认的应进行现场确认。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县级局在确认时应告知企业:异议申请的时效异议受理的部门及联系方式异议申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般包括:产品抽查基本信息、异议的具体理由、相关支持性的材料异议受处理按“谁实施,谁处理”的原则执行。计划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受处理不合格异议。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计划实施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负责异议的受理。能监督承检机构是否违规能发现监督抽查执行的问题能反映评价规则的问题能反映标准的问题能发现产品是否适用监督抽查的问题对样品和抽样、检验等程序提出异议,且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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