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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2年,黄志强等五位村民,被乐平警方认定涉嫌一起奸杀碎尸案。在当年5月底到6月初的抓捕行动中,汪深兵潜逃,其余四人先后被捕。9年后,因涉一起抢劫案,同为中店村村民的方林崽被警方抓获。此后,他多次声称黄志强等五人都是冤枉的,自己才是那起奸杀案的真凶。2013年,逃亡11年的汪深兵在南昌被捕,2014年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3日,景德镇检察院对他做出不起诉决定。被捕的另外三人也均称案发时不在现场:黄志强在家睡觉;方春平在家看电视;程立和在福建晋江拉黄包车。汪深兵潜逃后,其父告诉警方,汪深兵当时也在晋江打工。他们均提供了相关证人对于程发根,办案人员认为,在两地间开车只需1个小时,其依然有作案时间。而对于另外三人的案发时不在现场证据,警方根本未予采信程发根称,该案案发那天,他在景德镇做搬运工,还在景德镇买了一辆摩托车,那天还留下了定金便条。第二天,他还去位于景德镇曙光路的一家银行取钱。黄志强等四人被捕后,先后经历过死刑、死刑、死缓三次“死字判决”。2003年7月7日,景德镇中院一审判处黄志强等四名被告死刑。四人提出上诉后,江西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人口供前后有明显不一致之处,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04年11月18日,景德镇中院重审“5·24”案,再次判处四人死刑、立即执行。四人继续上诉后,2006年5月31日,江西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称“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四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于何为“具体情况”,终审判决未加说明。“真凶”方林崽的出现,让黄志强等四个家庭等到了命运的转机。2011年12月4日深夜,因劫持一名三轮车女司机,同为中店村村民的方林崽被警方抓获。当年12月25日,乐平警方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8年来针对女性的20余起绑架、强奸、猥亵、抢劫、杀人系列案件告破。2012年4月21日上午11点左右,中店村村民邹兰兰和黄彩华在乐平市赣东北大市场(方林崽作案用的斧头正是从该市场所买),恰巧遇上戴着手铐的方林崽被押着指认现场。邹、黄二人看到方林崽冲自己勾了勾手,便走到方林崽身后,他突然回过头说,“绿宝超市的老板是我杀的。”邹兰兰说,说完这些后,方林崽立即被警察捂住嘴带走了。刑讯逼供相关内容基本概念及成因现实的优缺点防范对策及措施1、概念: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2.司法解释:【刑讯逼供涵盖精神折磨】(1)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2)司法解释规定: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1.思想成因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社会作为断案的常用方式特别的盛行,往往就把刑讯得来的“口供”作为断案的最终依据,这种野蛮而又古老的断案手段对于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为恶劣而又深远的影响。刑讯逼供在封建社会之所以被作为一种常态的社会现象为人们所接受,与封建社会断案的证据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2.现实原因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的转型阶段,社会上的矛盾越来越多,这就使得我们在案件的处理的时候,需要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以满足不断增加的社会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刑讯逼供的现象就很难避免。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认为只要能够尽早结案,在案情大白之后,那些为了破案所采取的逼取口供的手段也就无可厚非。显然,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刑讯逼供行为也就极易发生。3.程序起因(1)无罪推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缺位。无罪推定的原则主要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一种保护。它的内涵主要有当事人在没有经过审理就不可以定罪,可以推定当事人没有罪。如果当事人没有罪,那么也不能对当事人进行任何的刑讯逼供。但是在落实的时候,存在一些问题。在司法的实践当中,当事人还是依照的有罪推定的思想进行推定,这就使得刑讯逼供的现象还是大量存在。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对于证据的排除仅仅也只是规定了刑讯逼供取得证据不能当作证据使用,对于其他方式取得的证据则没有进行规定。(2)对羁押场所以及讯问程序的规定不科学。对于当事人的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一般是出现在拘押的场所。派出所在行政体制上归公安局管理,这就使得派出所在进行案件审理需要提审人员的时候,只需要进行内部手续的处理即可,不需要对外公开手续的程序。这就使得讯问的过程往往是封闭的状态,没有人可以知道里面的情况。在这种讯问的状态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就很难说明,即使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当事人也很难获得外界的帮助。我国的这种侦查和拘押都是由一个机关实施的情况,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在讯问的时候,必须有监督人员在场,可以是律师或者是检察院的人在场,则这种现象就不会出现。4.利益驱动在犯罪的时候,如果一个人认为他的犯罪;如果收益小于成本的时候,这就会使人们选择做一个合法的人员。在进行刑讯逼供中,成本的投入不必太多,只要让当事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感受到了疼痛就行。而司法人员的成本就是时间和体力,甚至对技术都不需要太高的要求。而刑讯逼供的收益却很丰富,主要表现在,第一,案件得到侦破,使得案件得到处理;第二,案件处理人员的待遇会显著提升,现在很多的地方,人员的升迁和福利待遇的发放都和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的联系。在这种收益和成本不成比例的情况下,这就使得刑讯逼供的现象会及时的发生。1.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2.侵犯无辜嫌疑人人权3.降低刑事诉讼效率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审理过程中都没有被人民法院定罪,他们并非真正的犯人,他们享有的权利同样应该受到保护。侦查人员仅凭借自己的主观错误判断,忽略与案件相关的客观证据,总是认为嫌犯不诚实、撒谎,没有如实交代案情,进而对无辜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一旦侦查人员对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行为取供,便会产生过分依赖嫌疑人口供破案的心理,怠于收集本案件其他相关证据,当侦查人员意识到嫌疑人的无辜时或仍需寻找其他犯罪证据时,早已错过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4.削弱司法权威5.影响社会稳定6.有损国家形象任何一个公之于众的冤案都会让善良守法的公民感到缺乏安全感,使群众对法律公平正义产生不信任感,从而削弱国家的司法权威刑讯逼供导致冤案发生,必然也导致了该案件真正的罪犯漏网,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很可能助长其嚣张气焰进一步危害社会,使社会公共安全遭受威胁。以美国为首的霸权主义国家近年来常以我国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为借口,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给我国国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一些累犯分子,以及一些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犯罪分子,一般的侦查手段基本没有可能获得证据。使得他们即使犯罪了也不能得到相应出的处罚。合理的刑讯手段,在实践中能起到提高办事效率,节省经费,尽快破案的作用,故而被广泛应用。(一)更新观念,改变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和加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其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尊重和敬畏,对法律基本精神的信奉。在司法人员的选拔过程中,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对考核不通过者一律剔除司法队伍。另外,还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侦查人员掌握和运用侦查技能和审讯技巧的能(二)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重视多重证据的作用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体系及审判体系,规定具体的标准要求,弱化口供的力度,强化证据链的作用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特点。另外,加强司法机关的科技装备力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收集证据的能力,也将大大减少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四、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三)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增强其自身防御能力由独立于侦查机关的其他机关来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由其负责监督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体制下,侦查机关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向关押机关提出申请,讯问的场所、讯问的时间及其长短都由关押机关负责安排,同时没有关押机关的同意不得改变(四)建立沉默权制度,维护其基本权利不必自证其罪以及沉默权原则是针对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而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这一原则增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防御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而是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他有自证其罪的义务。这将使刑讯逼供失去存在的理论依据和合法基础。四、刑讯逼供的防范对策(五)加强司法监督,完善询问中律师在场制度公权力机关必须接受制度与公民的监督,在阳光下为民服务。没有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与权力滥用,这是众多事实给出的结论。现实中,众多刑讯逼供的出现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也是由于权力的滥用,对权力使用的无限扩大化。因此,在注重内部机密性的前提下,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完善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律师在场可以监督和制止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的违法讯问方式和手段,制止其刑讯逼供行为,促使其依法办案,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本文标题:刑讯逼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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