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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法解读学习内容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简介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四、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张掖的影响三、为什么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修改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涵义和目的涵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目的--鼓励在规划和建设中考虑环境因素,最终使人类活动更具环境兼容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20世纪以来,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公害事件频繁发生,并逐步从发达国家蔓延到发展中国家。----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1930年比利时)----多诺拉事件(1048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40年代美国)----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美国)----四日市哮喘事件(60年代日本)----米糠油事件(1968年日本)----水俉病事件(1953-1956日本)----痛痛病事件(1955-1972日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人类开始关注自身活动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及其对人类自身带来的危害,反思如何处理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的问题。环境保护事业开始蓬勃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起源1964年开始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概念”----通过预测和评估拟议中的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危害,由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从源头防治污染的重要手段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历程1969年,美国颁布国家《环境政策法》,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创立。1974年,澳大利亚在联邦保护法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70年代日本、德国、加拿大、印度等国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987年荷兰环境保护法提出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目前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推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了飞速的发展。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特点评价对象:从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为特征的第一代环境影响评价向涵盖计划、规划、政策等的第二代环境影响评价演变。制度内涵:在早期出台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形成以政策、法规、技术为支撑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保护环境、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我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1972年引入环境影响评价法,开展研究。1979年《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首次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地位。1981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编制和审批程序。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1996年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环境影响评价从微观评价向中观和宏观评价发展。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提出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完善了申报、审批程序及法律责任。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扩展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两部分。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简介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过程环境影响评价法立法宗旨环境问题从源头抓起综合决策,共同把关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环境影响评价法》适用范围规划----政府拟定的、经济发展方面的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一)规划环评的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交通等专项规划具体范围有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规划环评的形式和内容形式:----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非指导性的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三)规划环评的实施环评时间----在规划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前环评组织者----谁组织编制规划,谁负责进行环评环评审批机构----谁负责审批该规划草案,谁审批环评文件报告书的审查----主要有环保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四)规划环评的法律地位----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有关环评文件一并报送审查----应当报送环评文件未报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应将环评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凡在规划审批中未采纳环评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做说明,并存档备查。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五)规划的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的审批机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评的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评价----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比2003版原文内容2016修订修改内容1【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2【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即,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比3【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第三款修订为:“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4【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由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等级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比5【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6【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比7【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比8【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去9【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为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为什么要重新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为什么要重新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1.环评不到位,工程仍上马,利益根源在哪儿我国目前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未批先建、擅自变更等环评违法违规行为大量存在,环评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环评机构资质审批存在“花钱办证”情况,把关不严、批而不管、越权审批……2.环评法允许“先建后报”,与环保法相冲突。3.环评过程缺乏第三方监督,应修法补漏“应该把环评审批权交给大
本文标题: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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