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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OO一年十一月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以下简称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热轧带肋钢筋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热轧带肋钢筋。1.3换(发)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按其产品牌号分为三个申证单元:即HRB335、HRB400及HRB500。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各省、市、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3根据质技监局发[1999]246号文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许可证办公室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设在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接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钢筋混凝土用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事宜,包括起草和宣贯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建筑研究总院5号楼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226082(兼传真);62225599-5020、5021(注:现为82227341;82227352、82227342)联系人:高建忠2.4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样品检验由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冶金建筑研究总院5号楼邮政编码:100088电话:(010)62226082(兼传真);62225599-5020、5021(注:现为82227341;82227352、82227342)联系人:高建忠3企业取得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企业申请的热轧带肋钢筋的生产。3.2企业生产的热轧带肋钢筋的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3.3企业必须具有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规定等技术文件。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热轧带肋钢筋质量的生产、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3.5企业具有足够的能保证产品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的质量体系。3.7必须符合国办发[2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4申请的受理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企业质量手册一份。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4.2.2企业应于2002年2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对于不符合国办发[2000]1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的企业的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受理。4.2.4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2.5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2.6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可以以“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厂)”的名义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以集团公司名义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书上必须注明所有的生产厂、点,且必须全部接受审查并合格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总之,不论许可证申请书的申请主体以何种形式,一份申请书所获得的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编号均是唯一的。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申报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经培训的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和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组成。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文件审查及审查计划5.2.1审查部应组织审查组对企业申请材料等文件进行审查并记录,必要时应将文件审查结果通知企业或要求企业重新提交说明材料;5.2.2审查部应组织审查组依据《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的要求(见附件)编制现场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及其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5.3现场审查5.3.1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应按《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附件)的要求,对基本条件和质量体系进行逐条审查,填写生产许可证审查评定表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现场审查结论意见表,并报送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5.3.2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采取纠正措施,进行认真的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三个月)将整改结果报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5.3.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6产品抽样及检验6.1审查组应按《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中“实物检验及抽样”的要求,现场检测产品实物(外形尺寸、表面质量及包装标志等),认真做好现场实物检测记录,并计算得分填入现场审查结论意见表,同时按规定要求抽取样品及封样,填写抽样单一式四份(审查部、检测单位和企业各一份,企业随抽取样品寄送一份),企业应在检测记录及抽样单上签字确认。同时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样品送(寄)至指定的检验单位。6.2检验单位应依据《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1998》及《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考核办法》中“实物检验及抽样”的规定,组织产品检验,并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审查部两份,其中一份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7审定与发证7.1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生产许可证审查评定表、现场实物检测记录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并统一公告。7.3经审核不合格的企业,由带肋钢筋许可证审查部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并通知企业,自通知之日起给予不超过六个月的整顿期。整顿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7.4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改证书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登记备案,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5获证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部。必要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同意,应实施相应的现场审查和(或)产品检验。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8.2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办[2000]10号文的要求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8.3获得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标牌及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XK05—205××××企业证书编号热轧带肋钢筋编号行业编号生产许可证标记8.4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生产许可证。8.4.1产品质量降低不符合标准者;8.4.2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者;8.4.3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者;8.4.4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8.4.5不符合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者。9申诉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工厂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审申请或仲裁。10许可证换(发)证收费办法10.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10.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10.3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费每个申报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10.4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10.5热轧带肋钢筋产品检验费由企业向检验单位支付。10.6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11附则11.1本实施细则由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2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附件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换(发)证考核办法制定依据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总则本考核办法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达不到其中任一项者,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二部分为质量体系检查。经检查,评为“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三部分为实物质量检验。实物检验不合格者,不能取得生产许可证。第一部分基本条件1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执行标准:必须执行该产品的现行国家标准《GB1499-1998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3坯料:靠外购坯料生产的企业,必须使用有热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或钢坯合格证)企业的合格坯料。不得使用切头料、切边料、拆船板、钢轨、中注管、汤道钢、中轧废、地条料及开口锭等生产热轧带肋钢筋。4产量及规模:根据国办发[2000]10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的要求:(1)1998年产钢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炼钢厂,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2)只配置横列式小型材、线材轧机年产量10万吨以下(含10万吨)的小轧钢厂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3)年产普碳钢30万吨以下(含30万吨)的小炼钢厂,在2002年底前关停,请各生产厂自行调整,到2002年底后达不到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的,将吊销生
本文标题: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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