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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吴赤兵主要内容一、专利侵权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二、外观设计专利案例评析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专利侵权咨询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专利侵权解决途径(专利法第60条):(1)自行协商解决;(2)行政执法;(3)司法救济。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2专利侵权行政管辖(实施细则第81条):法定管辖:(1)被请求人所在地;(2)侵权行为地。均有管辖权:最先受理地管辖管辖权争议:共同上级指定管辖;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管辖。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3诉讼时效(专利法第68条):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日起二年;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审理时发现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请求。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4中止处理:(1)被控侵权人请求中止;(2)被控制侵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并已经受理;一般情况下中止处理,但中止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5专利评价报告(专利法第61条第2款):1、针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2、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交;3、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4、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请求作出处理通知审理受理当事人不服起诉服从处理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调解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当事人起诉民事诉讼专利侵权行政执法流程(专利法第60条)出庭应诉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6侵犯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专利法第60条)。实施专利: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专利法第11条第2款)。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认定为销售行为,但侵权产品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司法解释第12条)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7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第2款):(1)保护范围=产品+授权图片(2)简要说明——可用以解释外观设计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8最高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司法解释落入保护范围(第8条):在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种类的确定(第9条):根据产品的用途确定产品的种类,可以参考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9产品的种类由用途决定,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1.1节)产品的种类相同:用途相同产品的种类相似:用途相近或者用途部分相同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0判断主体(司法解释第10条):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4节):(1)对申请日之前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2)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其微小变化。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1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不考虑:(1)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2)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特征(司法解释第11条);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2)外观设计专利区别于现有涉及的设计特征;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2现有设计抗辩:(1)现有设计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为现有设计(专利法第23条第4款);(2)被控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不侵权(专利法第62条)。(2)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认定属于现有设计(司法解释第14条)。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3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1)专利产品售出后的实施;(2)先用权抗辩;(3)临时通过的运输工具的使用;(4)科学研究和实验;(5)为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4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第70条规定):(1)不知道是侵权产品;(2)合法来源;(3)已经侵权,承担停止侵权责任;(4)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外观设计侵权的相关法律规定15赔偿数额的确定(专利法第65条):(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4)权利人的合理开支。(5)酌情确定: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二、外观设计案例评析种类相同的产品插座VS开关汽车玩具VS汽车降压仪VS床边护理仪玻璃水壶风嘴汽车后灯染色机——设计单元的常规重复排列延河老窖VS隋唐老窖蚊香盒通用汽油机内燃机通用汽油机VS内燃机玩具小汽车组合座椅管钳电动自行车轴承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公司本案争议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关于德力公司的抗辩理由三、关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的抗辩理由四、德力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弓箭国际诉安徽德力案原告:弓箭国际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回龙观分公司被告:北京鑫向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一、三被告停止侵权;二、被告德力公司赔偿50万元,被告华联回龙观公司赔偿10万元,被告鑫向前公司赔偿10万元;三、被告德力公司、华联回龙观分公司、鑫向前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德力公司抗辩理由不成立德力公司提交的反证1-1为其于2006年12月31日向鑫向前公司供货的提货单,证明供货在南京调节协议之前;弓箭国际于调解协议后曾委托北京市万慧达观勤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指出德力公司再次侵权,并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分别于2007年9月27日和2007年10月22日在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宁波好又多公司购买到侵权产品;因此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后再次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事实成立,反证1-1不足以推翻上述侵权事实。侵权赔偿金额的计算1.为日常消费品,产品选择面较大;2.涉案侵权产品价值较小;3.考虑外观在产品销售中所贡献的价值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确定德力公司侵权赔偿数额为3.5万元。消除影响《民法通则》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德力公司于南京调解协议生效后再次侵权,性质较为恶劣,应承担消除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的法律责任。判决结果一、被告德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二、被告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三、被告安徽省德力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四、被告德力公司赔偿原告弓箭国际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含诉讼合理支出);五、驳回原告弓箭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华联回龙观公司和鑫向前公司抗辩理由成立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公司所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在没有证据证明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明知涉案产品侵犯专利权而销售的情况下,鑫向前公司和华联回龙观分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责任。三、专利复审委员会免费提供专利侵权咨询受理案件材料:(1)专利侵权技术咨询委托书;(2)原告起诉状;(3)原告证据;(4)被告证据;(5)庭审笔录。立案处咨询电话:62801799咨询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不得向当事人公开。侵权案例咨询案件左视图右视图主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在先设计附图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本专利附图谢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吴赤兵
本文标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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