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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依据2016年7月2日修改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办法》在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围绕充分发挥“三同时”制度对职业病危害的前期预防作用的总体目标,细化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进一步规范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要部署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效能,提升“三同时”的实施率和覆盖面。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办法》中有关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尽快制定本地区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厘清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职责,清理与《办法》不一致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措施。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转变工作思路与监管方式,按照突出重点与“双随机”(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监管执法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二、突出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和档案,明确各管理环节的负责人、工作责任和要求,确保各项责任落实到位。要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三同时”各环节的工作,严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关,落实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的整改,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到位,实现职业病防护设施科学设置、有效运行,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工作流程、工作程序、验收方案、工作过程报告以及公示信息表式样见附件1-7。三、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履行职责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立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掌握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建设单位为重点监管对象,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为重点监督核查环节,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管执法力度。要按照《办法》要求,将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三同时”工作。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和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执法检查内容、过程和结果。对违反“三同时”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和提供评价、设计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查处、严厉处罚、严格追责,情节严重的,要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建立“三同时”工作通报制度,每年12月10日前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中央企业总部分别将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见附件8)和中央企业“三同时”工作情况(见附件9)汇总后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康辉,010-64463834;电子邮箱:kangh@chinasafety.gov.cn)。四、强化宣传培训,提升守法意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领会和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并将《办法》纳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工作总体部署,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推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为重点,确保“三同时”工作流程和程序理解到位,工作落实不留死角。要结合“《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全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等宣传阵地,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新媒体的便捷性,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普及活动,深化全社会对职业病危害源头预防工作的认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式样)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式样)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式样)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式样)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9.中央企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汇总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7年4月27日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流程图可行性论证阶段验收阶段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不通过整改后通过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形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评审组确认通过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修改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形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同时进行信息公示。评审组确认不通过整改后通过通过设计阶段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依照评审及验收意见,修改完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形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的工作报告要提交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同时进行信息公示。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并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评审(验收)组确认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通过附件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一、准备阶段(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二、评审(验收)阶段(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三、总结阶段(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4-6)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四、信息公示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见附件7),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附件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式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编制日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验收方案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但“主要负责人签字”必须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二、本验收方案“项目名称”栏,填写建设项目名称。三、本验收方案“建设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四、本验收方案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根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结论填写。五、本验收方案设置的栏目尺寸,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栏目尺寸,但不能改变表格外边距的尺寸;本验收方案设置的栏目中的表格数量不能满足填写内容的需要时,可自行设置续表,格式和内容要求应与本验收方案的表格一致。建设项目地址建设项目性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总投资情况总投资万元,其中职业病防护设施实际投资万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执行情况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评审时间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设计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评审时间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情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一般□较重□严重□建设项目概况(包括建设内容、主要原材料与工艺、工作制度、劳动定员、试运行情况,以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描述的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检测超
本文标题: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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