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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工业大学用电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精神,为加强我校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确保我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正常用电做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工作,特制定《哈尔滨工业大学用电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相关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经国务院批准的能源部、公安部《关于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及《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由学校供电和转供电的校内外所有用户的用电管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第四条校内用电管理部门为后勤工作处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能源办),供电运行部门为后勤集团动力与维修中心电力部(以下简称电力部)。第二章计划用电管理第五条各用电单位要认真填写《哈尔滨工业大学用电设备登记表》,能源办根据用电设备实际情况对各单位规定最高设备用电容量。第六条各单位增加用电设备,需到能源办办理增容手续。因教学、科研工作需增容的,免收设备配套费;其他原因获得批准增容的,每千瓦交设备配套费1000元。办理方法见后勤工作处网上办公系统办公指南(能源管理办公室)。2第七条校内外各单位和住户需临时用电,基建工程及大修工程用电,安装或移动用电计量装置,改变用电性质等,需到能源办办理审批手续。办理方法见后勤工作处网上办公系统办公指南(能源管理办公室)。第八条实验室和学生公寓超定额用电,按校后发[2003]136号文件《哈尔滨工业大学实验室有偿用电实施办法》及校后发[2002]63号文件《关于学生公寓有偿用电的通知》中的规定办理。第九条各单位不经常使用的100kW以上的用电设备实行调度制,被确定为实行调度制的设备在使用时,需提前两天向电力部申报。第十条当学校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或设备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电力部将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的限电方案,限电方案由能源办和电力部制定,后勤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第十一条学校因故限电时,被限电单位禁止使用的用电设备一律不得使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能源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三章节约用电管理第十二条教室、食堂、办公室和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要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计算机、仪器设备长时间不使用时,要及时关闭电源,避免设备处于待机状态耗电。实验设备做到不使用时不开机。各单位下班时要关掉除服务器外的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包括热水器)。第十三条各用电单位应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采取各种节能措3施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购买新设备时,要选用节能型设备,及时以低耗能设备更换年久失修的高耗能设备。第十四条电力部在做好变电系统安全运行的同时要做好经济运行工作,认真做好运行记录,发现功率因数低、三项负载长期不平衡或变压器长期轻载或过载,要及时向运行工程师及所长汇报,并报能源管理办公室及时解决。第十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和学生公寓中心应加强所管楼宇的日常用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室温低于摄氏26度禁止用空调和电风扇降温,严禁用电加热器和空调取暖,空调器的安装严格按校后发[2004]337号文件执行。第四章计量装置管理第十七条经学校批准的教学、办公和科研单位用电,安装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支付,各单位安装分表所发生的费用由用电单位自行支付。第十八条经能源办批准办理的临时用电,由能源办书面通知电力部给临时用电单位接电源,同时安装计量装置。没有能源办书面批准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接线用电。第十九条商服用电、生产用电和基本建设、大修工程等临时用电,安装和更换计量装置以及计量装置移位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由用电单位自行支付。第二十条基本建设工程、大修工程、出租房屋等临时用电,由4能源办提供预付费卡式电度表,使用时须交计量装置押金。停止使用时,需交回计量装置并结清计量装置折旧费,折旧费每月按电表及其配套装置购买价格的1%收取。第二十一条计量装置的安装、拆卸、更换、移位等需以书面形式报能源办批准。经批准后由能源办书面通知电力部进行操作。没有能源办书面批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安装、拆卸、更换和移动计量装置。经允许拆卸的计量装置送交能源办管理。第二十二条能源办定期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以保证准确计量。如用电单位对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疑义,应立即与能源办联系处理。第二十三条所有用户,包括学生和居民,计量装置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更换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由用户自行支付。不及时更换计量装置,其间所发生的电费按窃电处理。第五章安全供电、用电第二十四条在供电网络工作的人员,包括施工、检修和变电系统运行人员,必须持有电工操作证,并按国家安装规范及行业规定操作。各单位对于自行组织的电力施工,应对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备案。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给用户私接电源、安装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第二十六条供电系统出现特殊情况时电力部可根据供电情况,先行调整线路,解决供电问题,然后由电力部协同用电单位补办相应5的用电手续。第二十七条各用电单位如有产生高次谐波等对电网造成污染的设备,应报能源办备案。该设备必须在加装滤波装置等相应技术处理后方可使用,否则对电力系统造成的一切损失完全由该设备的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八条各用电单位使用的设备、改造的设施,当单相功率超过4kW时,禁止采用单相供电方式,必须采用三相供电方式。第二十九条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用电设备必须接正式电源。第三十条电气维修人员应经常巡视供电线路和检修供电设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变电所值班人员应注意观察系统运行参数,做好变压器运行记录,以免长期过载发生险情。第三十一条各单位被确定实行调度制的设备应严格按批准的时间使用。如任意使用,造成停电事故,将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第六章依法用电第三十二条窃电属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若干规定》及《黑龙江省反窃电条例》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学校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线用电,必须接线时应先经能源办批准,并安装计量装置按用电量交费。6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窃电处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窃电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一)擅自在供电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二)绕越合法安装的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合法安装的计量装置或使其计量不准、失效;(五)安装使用窃取电能装置;(六)删除、修改供电部门计量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七)使用伪造、变造或非法充值的电费卡充值用电;(八)擅自改变用电性质;(九)采用其它方法窃电。第七章奖惩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用电管理制度,无视禁止条例者,将视情节,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严重违反管理制度者,除罚款外,还要上报学校纪检部门,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理。第三十六条私自打开铅封改动原有供电线路,造成计量装置烧毁,修理或更换计量装置所发生的费用自负,并处以2000至50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用户,能源办将通知电力部门7停止对其供电,其间发生的电费按窃电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的用户,将追究责任人及其领导责任。屡次违反情节严重者,将在校园网上公开批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用户,将追究责任人及其领导责任,负责赔偿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在校园网上公开批评。第四十条各单位自行组织电力施工,未对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备案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四十一条用电管理人员及电气工作人员如果私自给用户接线用电、安装禁止使用的电气设备、给用户绕越计量装置接线、帮助用户使计量装置不计量或计量不准确,罚款1000至5000元,并给予吊销电工证等相应处分。第四十二条对举报窃电事件的相关人员,给予收缴窃电金额的15%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四十三条对查处窃电事件的相关人员,给予收缴窃电金额的5%-15%作为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四十四条师生员工提出的节电合理化建议,经能源办审核确实可行的,上报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第八章电费管理第四十五条学校电费收缴管理部门为财务处收费中心。第四十六条凡由学校供电和转供电的用户,用电性质发生改变,计费标准随之改变。第四十七条由学校转供电的基建和维修工程、科研、生产、经8营单位、食堂、浴池、家属住宅等各种性质用电以及学生公寓自购电部分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行业规定标准执行。第九章其他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后勤工作处能源管理办公室。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之前下发的相关用电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后勤工作处能源管理办公室2007年7月7日
本文标题:哈尔滨工业大学用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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