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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金融学院5.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基础理论–5.1.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概念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法律依据是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1.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具有附加税性质。•2.具有特定的目的。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1.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1.扩大城乡建设资金来源。2.加速改变城乡建设面貌。3.调动城乡建设的积极性。4.有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内容5.2.1城建税的纳税人城建税的纳税人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2.2城建税的征税范围城建税的征税范围不仅包括城市和县城、镇,还包括城市和县城、镇以外的地区。或者说,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通常都要缴纳城建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2.3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城建税的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3档差别比例税率。即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一是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二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2.4城建税的优惠政策(1)海关对进口货物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城建税。(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建税,一律不予退(返)还。(3)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4)对个别缴纳城建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额计算5.3.1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城建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3.2城建税的应纳税额(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3)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4)城建税与“三税”税额同时征收,如减免“三税”,也就要同时减免城建税。(5)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6)自2005年1月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4城建税的征收管理5.4.1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因此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即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但下列情况除外:(1)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征地。(2)跨省开采的油田,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一个省内的,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城建税。(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缴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缴纳城建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法5.4.2城建税的纳税期限由于城建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的“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三税”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5.2教育费附加办法•5.2.1教育费附加基础理论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5.2教育费附加办法•5.2.2教育费附加基本内容–5.2.2.1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l2月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简称外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即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征收教育费附加,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教育费附加。5.2教育费附加办法–5.2.2.2教育费附加的计征比率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规定为1%;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但对生产卷烟和烟叶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5.2教育费附加办法–5.2.2.3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按现行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5.2教育费附加办法•5.2.3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教育费附加的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
本文标题: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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