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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及监管制度赵秀水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处一、概述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规定)。国务院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有关部委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CNASCCAA认证、认证培训、咨询、检查、检测机构及认证人员认证市场授权行政管理部际协调行政监管业务管理行政监管业务指导确定授权认证的分类强制性认证自愿性认证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与国际接轨并适应我国国情的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食品、农产品认证体系。主要包括有机产品认证、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认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和饲料产品认证、绿色市场认证、食品质量(酒类)认证等形式。二、有机产品认证有机产品-有机食品转换期(常规产品、转换产品、有机产品)、平行生产(防止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在整个生产中的混淆)、缓冲区(防止有机地块受到常规地块的污染等)不用化肥、不用农药不允许使用转基因技术(一)概念和生产原则1、概念有机(organic)产品是指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和销售,并通过独立的有机认证机构认证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食品)。2、有机生产原则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以及基因工程生物,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维持农业系统持续稳定。(二)有机产品认证发展现状1、国际目前,100多个国家开展,面积3100万公顷,销售300亿美元。最大的消费市场是欧盟、日本和美国。国际有机运动联盟(IFOAM)(世界最大民间农业组织)制定的《有机生产基本标准(IBS)》和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有机生产、加工、标识法规》是其他各国制定有机法规和标准的基本参考标准。2、中国始于上世纪90年代2004《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05《有机产品》国家标准2005《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认证机构29个,获证企业1600个,面积达200万公顷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饮料、蜂蜜、天然香料、中药材、奶制品、禽畜产品和水产品等。(三)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机构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1号实施时间:2005年6月1日七个部分1.目的2.适用范围3.依据标准4.认证程序5.认证后的管理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7.认证收费1.目的确保认证程序和管理基本要求的一致性和认证的有效性。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的认证活动。3.依据标准GB/T19630.1~19630.4-2005《有机产品》4.认证程序4.1申请4.1.1认证机构应向申请人公开信息4.1.2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4.2受理4.3检查准备与实施4.3.1下达检查任务地址、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要点、整改要求。4.3.2检查组和检查员4.3.3文件评审现场检查前4.3.4检查计划确认检查的时间、比例4.3.5检查实施确认生产、加工过程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生产地块、加工、贮藏场所;生产管理人员、内部检查人员、生产者;记录;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产地环境质量状况及其风险;样品采集与分析;上一年度整改要求;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4.3.6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评估和确认GB/T19630-2005《有机产品》;有效产地环境监测报告(证明)。4.3.7样品采集与分析怀疑申请人使用了认证标准中禁止使用的物质,或者产地环境、产品可能受到污染等情况时4.3.8检查报告认证机构规定的格式。提供充分的信息。应含有风险评估和检查员对生产者的生产、加工活动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判断。不应对申请认证的产地(基地)/加工者、产品是否通过认证做出书面结论。检查报告应得到申请人的书面确认。4.4认证决定生产活动及管理体系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不完全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认证机构应提出整改要求,申请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或已经提交整改措施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以满足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经过验证后可批准认证。不予批准认证未建立管理体系使用禁用物质;不可追溯性;未完成整改其它严重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事项。5、认证后的管理5.1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未通知检查。5.2使用有机标志的产品与认证证书规定范围一致。5.3及时获得变更的信息。5.4及时撤销或暂停其认证证书,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标识,并对外公布。6、认证证书、标志和标识6.1认证机构应当采用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6.2认证证书的内容应当根据认证和被认可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依据的标准、认证类别和使用认可标志。6.3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国家有机转换产品标志和认证机构的标识。6.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备案。7、认证收费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610号)有关规定收取。(四)《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有机生产、加工、运输、标识标准GB/T19630-20052005年1月19日发布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系列标准:4个部分GB/T19630.1生产GB/T19630.2加工GBT/19630.3标识与销售GB/T19630.4管理体系GB/T19630.1生产未加工: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作物生产为例总则-环境要求,缓冲带,转换期,平行生产,转基因生产要求-种子种苗、作物栽培、土肥管理、植物保护GB/T19630.2加工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食品、纺织品加工厂环境配料、添加剂、加工助剂有机来源加工:专用设备,冲顶加工,加工工艺,离子辐照有害生物防治包装、储藏、运输GB/T19630.3标识与销售有机产品标识少销售的通用要求配料百分比计算标识要求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95%-70%的,标注“有机配料生产”;低于70%的;只能在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认证标志:国家标志,机构标志GB/T19630.4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中应建立和维护的管理体系文件要求资源管理(人力资源)内部检查追踪体系持续改进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的通知(国认注[2005]23号)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关于公布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函[2005]82号)关于做好有机产品认证统计工作的通知(认办注函[2005]126号)(五)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流通、标识、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7号令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分七章四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四章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条定义:有机产品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认证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第四条职责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统一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标志。第六条国际互认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按照国家认监委对外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互认活动。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认证机构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认可后,(AC23(认证机构实施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的认可基本要求)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检查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第九条检测机构从事与有机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取得实验室认可。第十条机构管理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予以批准。国家认监委定期公布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和有机产品检测机构的名录。不在目录所列范围之内的认证机构和产品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有机产品的认证和相关检测活动。第三章认证实施第十一条认证依据标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出口的有机产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特殊要求。第十二条公开信息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收费标准等信息。第十三条认证申请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加工规模,产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计划,环境说明申请人不是有机产品的直接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的,还应当提供其与有机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加工者签定的书面合同。第十四条受理时限有机产品认证机构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认证实施过程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活动,保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第十六条认证决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第十七条证书标志符合要求的,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第十八条转换期在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第十九条获证后跟踪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第二十一条销售要求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第四章认证证书和标志第二十二条证书、标志的制定国家认监委规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式样。第二十三条证书格式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名称、地址;数量、面积和产品;认证类别;依据标准;标志使用范围、数量、使用形式或者方式;颁证机构、日期、有效期和负责人签字;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第二十四条有效期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第二十五条证书变更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产品种类变更的;有机产品转换期满,需要变更的。第二十六条重新申请认证:产地(基地)、加工场所或者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有机产品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暂停、撤销认证证书: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回。第二十八条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在有机产品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者以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应当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
本文标题: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及监管制度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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