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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与制度化,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70号、87号)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与对象(一)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它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岗位类别设置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三、岗位等级设置2(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市及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及中层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以下(不含中层)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市及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岗位数量(包括正、副职)按照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执行,中层及其以下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研究确定,事业单位按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中层领导岗位数的,按照核定数执行。(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出台后,按新办法实施。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市级、县(市、区)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目标见《宁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附件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3《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3︰7。4、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水平、人员结构现状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其中高、中级岗位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宁德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2)。各县(市、区)根据国家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县(市、区)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体结构比例。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不得擅自突破。(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我市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中,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在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我市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4:20:75,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1:4:30:65,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5:3:21.5:75。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技术水平、人员结构现状等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数量,其中二、三、四级与五级岗位结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宁德市市直分类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件3)。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工勤岗位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市、区)不同部门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具体结构比例,报市人事局核准。(四)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为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4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6)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低一级职员岗位竞聘到高一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不同等级的任职条件,在具备上述第一、二项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5(1)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三年及以上;(2)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四年及以上;(4)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四年及以上;(5)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五年及以上;(6)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五年及以上。4、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为我市重点岗位,须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工作五年及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以上人选、连续两次获“市管拔尖人才”称号人员;(2)在我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3)其他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得到同行广泛认可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竞聘岗位等级时,根据单位确定的任职条件和本人现有职称聘任累计年限,在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的结构比例内参加竞聘。现有职称聘任中的正高、副高、中级、助理、员级分别对应专业技术等级中的四级、七级、十级、十二级、十三级。5、为体现激励作用,对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比规定的任职年限提前一年参加上一等级竞聘:(1)在现有岗位聘期内年度考核连续三年优秀;(2)近三年内受到县(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主管部门表彰嘉奖(须与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有关);(3)在本职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表现特别突出。6、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我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其任职条件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7、各县(市、区)、各主管部门可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部门的具体条件。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指导意见和本实施意见、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6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五、岗位设置权限(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权限1、市直事业单位及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2、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3、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的总量,由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准。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经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人
本文标题:宁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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